征纳往来——处理好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41)
录入时间:2002-0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5/2002信息】 五、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
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税
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依法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是法律赋予税务行政管理人相对人的用以保护其合
法权益的权利和手段。在税务行政诉讼等行政诉讼中,起诉权是单阶性的权利,税务
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作被告。且与民事诉讼不同,作为
被告的税务机关不能反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管理人相对人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必须符合下列
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税
务行政诉讼中,原告是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纳税担保人。
2.有明确的被告。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等未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
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
为的税务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
务机关是共同被告。
(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税务机
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税务机关是被告。
(5)税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还必须符合法定的期限和必经的程序。根据《税收征
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
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最长
不得超过1年。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
原告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并立案审理的行为,称为受理。
对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是
审查是否属于法定的诉讼受案范围;二是审查是否具备法定的起诉条件;三是审查是
否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受理;四是审查是否有管辖权;五是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的期限;
六是审查是否经过必经复议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诉状,经过审查,应当在7天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
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六、税务机关应诉和诉讼双方开庭前的准备
(一)税务机关应诉
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原告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发送到被告税务
机关。
1.诉状再审查。收到起诉状副本以后,税务机关应对原告的起诉按法院审查的
几个方面再次审查。因为税务机关本身掌握的材料要较人民法院掌握的材料更为详尽,
能发现诉状中不符合规定的地方。税务机关对诉状内容经审查有异议的,应及时书面
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2.提交答辩书。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
法院提交答辩书。提交答辩书时,还应附上有关的证据材料、规范性文件等。
税务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书的同时,还应提交本机关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
授权委托书。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书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税务机关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提请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税务机关在应诉准备工作中,认为原告的行为已构
成犯罪,应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司法机关立案后若刑事责任的追究可能影响行政案
件的审理时,税务机关应以书面形式提请人民法院中止案件的审理。
(二)诉讼双方开庭前的准备
在原告起诉,税务机关应诉之后,法院开庭审理之前,诉讼双方还要作以下准备
工作:
1.确定诉讼人。原告为公民的,可以自己进行诉讼。没有诉讼能力的公民,由
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原告为法人、其他组织的以及被告税务机关可以由其法定代
表人进行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1人~2人代为诉讼。
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
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权限,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2.证据的收集与整理。为了证明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真实情况,使人民法院作
出准确公正的判决,诉讼双方都应积极地收集和整理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税务机关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但代理诉讼的律
师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
据保全。申请证据保全,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证据保全申请书,写明需要保全的证据名
称、件数,证据的现存所在地或所有人,请求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事实和理由。
诉讼双方收集和整理的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方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收集、整理证据及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3.查阅案卷材料。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并
作摘录。律师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查阅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
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4.准备法庭辩论底稿。诉讼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根
据案情的内部逻辑关系,准备法庭辩论底稿,可以更有力、更明晰地陈述自己的意见
和理由,反驳对方的意见,在诉讼中处于有利的位置。
七、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
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由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的审判制
度。审理的核心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即作出该行为的税务机关是否依
法享有该税务行政管理权;该行为是否依据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作出;税务机关作出该
行为是否遵守必备程序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是否合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参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审理的程序依次如下:
1.传唤。法院使用传票传唤原告和被告到庭参加审理。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
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
席判决。
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准许撤
诉的,原告以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不准许撤诉
的,如果原告仍然拒不到庭的,可以比照被告拒不到庭的情况进行缺席判决。
2.宣布开庭。
3.申请回避。宣布开庭后,法庭应告知诉讼当事人其所有的权利。在这项程序
后,诉讼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诉讼当事人在案件审理开始以后才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申请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被申请回避的审判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
的工作。
4.被告税务机关宣读答辩书。
5.法庭调查。
6.法庭辩论。
7.最后陈述。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告、被告、第三人均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诉
讼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用这一权利就法庭辩论中的重点问题及自己的请求作简要的
陈述。
8.核对笔录。在庭审结束后,诉讼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认真核对庭审笔录,
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使之得以纠正。
9.合议庭评议。
10.依法判决或裁定。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税务行政案件,经过调查、收集证据、开庭审理之后,分别作
出如下判决:
1.维持判决。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
程序的案件。
2.撤销判决。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
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同时可判决
税务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履行判决。税务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
行。
4.变更判决。税务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
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上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
必须执行,否则人民法院有权依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第一审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自行依法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必须向
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税务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
划拨。
2.从规定履行期限到期之日起,对该税务机关按日处以50元~100元的罚
款。
3.向该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员的刑事责任。
当事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期限为3个月。申请执行的期
限从判决、裁定中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其生
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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