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纳往来——处理好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38)
录入时间:2002-0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5/2002信息】 四、税务行政复议机构与参加人
(一)税务行政复议机构
县以上具有税务行政复议职能的税务机关是复议机关,复议机关应当设立税务行
政复议机构并配备专职复议工作人员。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包括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及
其办公室。
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五人以上组成。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由复议机关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复议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或者有关
人员担任。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在复议机关领导下开展工作,并以复议机关的名义对案
件进行审查、审理并作出复议决定。
(二)税务行政复议参加人
税务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申请复
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经过复议机关批准,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
复议。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活动中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
人。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是无
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
请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税务机关被撤销、合并的,继续行使其行政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五、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指当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纳税权益时,依法请求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
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必须先经税务机关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
事后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未经复议的,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不服征税以外的行为的,可以在知道行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
法院起诉;已经选择复议的,不得同时向法院起诉,但经复议仍不服的,可以起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
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复议机关决定。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具体征税行为提
出复议申请的,必须注明是否已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
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复议的条件主要包括: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5)属于规定的税务机关管辖。
(6)当事人对征税问题不服的,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
的期限内缴纳或者解缴清税款及滞纳金。
(7)复议申请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对征税不服的,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填
发的缴税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对征税之外的其他事项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税务
机关通知之日起或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或者自知道税
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当事人必须符合上述条件才能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书应当采取书面形
式。
2.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4)对征税不服的,注明是否已按规定的期限内清缴了税款及滞纳金。
(5)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
1.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
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是否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
(2)有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没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是否属于法定的复议受理范围。
(5)是否属于该复议机关管辖。
(6)就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征税行为申请复议的,审查其在提出复议申请前是
否已经按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
(7)复议申请是否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8)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此之外,还需审查复议通知书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复议机关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不同的处理:
(1)复议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受理。
(2)复议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和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裁决
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3)复议申请书未载明规定内容之一的,应当把复议申请书退还申请人,书面
通知限期补正。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应当书面告知自收到补正答复之日起
受理;未按规定期限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被复议机关受理的,在复议审理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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