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纳往来——处理好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31)
录入时间:2002-0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5/2002信息】 第五节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概念
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纳的税款组织入库
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它是纳税人纳税义务完成的重要体现,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
的中心环节,在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二、税款征收方式
(一)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账务健全的纳税人,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
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计算应纳税款,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由纳税人到银行
划解税款的征收方式。
(二)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对账务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
由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
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三)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
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四)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对小型个体工商户采取定期确定营业额、利润额并据以核定应
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五)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对纳税人应
纳的税款进行代扣代缴的一种方式。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
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并代为缴纳。
(六)代收代缴
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对纳税人应
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一种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
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
(七)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受委托的有关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
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三、税款征收措施
(一)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
以查账的。
4.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
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责令缴纳
对有些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三)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
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
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
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
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
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存款,查封、扣押纳税人价值相当于
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
纳税款,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税票后24小时内解除税收保全。
(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在税务机关发出催缴
税款通知书后仍未缴税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
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
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扣缴
税款。
(六)阻止出境
纳税人欠缴税款需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
结清税款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通知有关部门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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