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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纳往来——处理好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12)

录入时间:2002-01-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4/2002信息】 第七节 税务中介制度——从税务代理到 纳税筹划 通过中介机构代理,合理合法地进行纳税筹划,能有效降低税收成本,节省税收 支出。 一、税务代理制度 税务代理是市场经济加法治经济的产物,只有成熟的代理机构才能依法治税。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税务代理的概念:一般认为,税务代理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 在一定代理权限内,依照税法规定,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义,代为办理各项涉 税事务的制度。代理人应具备执业资格,具有较高税法、会计、管理的理论知识和实 践经验,对纳税人涉税事务进行有效代理及筹划,并在政策范围内最大限度节约税收 支出。 税务代理的特征: 1.主体资格的特定性。在税务代理法律关系中,代理行为发生的主体资格是特 定的。作为代理人一方必须是经批准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如注 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等;作为被代理人一方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的纳 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法律约束性。税务代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事务委托或劳务提供,而是负有法 律责任的契约行为。税务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代理协议而建立起来的, 代理人在从事税务代理活动过程中,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行使代理权限,且 其行为受税法及有关法律的保护。 3.内容确定性。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由国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 形式确定。税务代理人不得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代理活动。 4.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在代理活动中,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原因,还是由于代理人的原因,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均应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而不能因建立了代理关系而转移征纳关系,即转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若因代理人工作过失而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必要的损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 (二)税务代理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税务代理是社会中介服务,代理双方应遵循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1.自愿性原则。税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范畴,必须依照民法有关代理活动的 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要符合代理双方的共同意愿。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有委托或不委托的选择权,同时也有选择谁为其代理的权利;代理人同样具 有选择其所代理对象的自由,在被代理人向其寻求代理时,代理人拥有接受委托或拒 绝代理的选择权。代理双方依法确立的代理关系不是依据任何行政隶属的关系,而是 依据合同的契约关系。代理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其代理, 被代理人也不得违背代理人意志,胁迫为其代理。只有在双方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订 立契约,双方的税收法律关系才能真正确立。 2.代理服务的有偿原则。税务代理是中介服务,正像律师帮助被告人辩护一样, 不论辩护结果如何,理应获取相应报酬。当然不同服务质量,理应获取不同报酬,这 完全符合市场原则。 3.依法代理的原则。依法代理是税务代理的一项重要原则。首先,从事税务代 理的中介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必须是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并在税务代理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如注册税务师; 其次,税务代理中介机构和人员承办的一切代理业务,都要以法律、法规为指针,其 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税务代理中介机构和人员制作涉税 文书,须符合国家税收实体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原则,依照税法规定正确计算被代 理人应纳或应扣缴税款。税务代理中介机构和人员的所有执业行为还须按照有关税收 征管和税收代理的程序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另外,在代理过程中,代理人还应 充分体现被代理人的合法意愿,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4.独立、公正原则。税务代理的独立性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独立行使 代理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税务代理中介机构和人员是独 立行使自己职责的行为主体,其从事的具体代理活动不受税务机关控制,更不受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左右,而是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靠自己的知识和能力独立处理受托 业务,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准确地履行纳税或扣缴义务,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从而使税法意志得以真正实现。 税务代理是一项社会性的中介服务,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以及国家的利益关系。 因此,客观公正地开展代理活动是税务代理的一项重要原则。税务代理中介机构和人 员在实施税务代理过程中,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在维护税法尊严的前提下,公正、 客观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办税务事宜。不能因收取委托人的报酬而偏袒或迁就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5.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税务代理中介机构和人员在税 务代理活动中应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宣传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督促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及扣税义务,以促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知法、懂法、 守法,从而提高依法纳税、扣税的自觉性。 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税务代理的又一重要原则。权益和义务是对称的,履行 纳税(或扣缴)义务,就应享有纳税(或扣缴)权益。通过税务代理,不仅可以使企 业利用中介服务形式及时掌握各项政策,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避免因不知法而导致不必要的处罚,而且还可通过注册税务师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进 行纳税筹划,节省不必要的税收支出,减少损失。 (三)税务代理的范围 税务代理的范围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允许税务代理中介机构和人员所 从事的业务内容。尽管世界各国所规定的业务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原则是大致一样的, 即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主要是纳税人所委托的各项纳税事宜。由于我国税务代理刚刚 起步,委托方和受托方还都缺乏经验,认识还有待深化,因此,在《注册税务师资格 制度暂行规定》中采用正列举的办法,把税务代理中介机构和人员可以接受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的委托而从事的代理项目一一列举,具体为: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2)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5)制作涉税文书。 (6)审查纳税情况。 (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8)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9)税务行政复议。 (10)国际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税务代理中介机构和人员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同时,对税务机关规定必须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 行办理的税务事宜,税务代理中介机构和人员不得代理。例如,《注册税务师资格制 度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事宜必须由纳税人自行办理,税务代 理中介机构和人员不得代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 条都明确规定了税务代理中介机构和人员不得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事项的委托,并有义务对其行为加以制止及报告有关税务机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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