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宝典: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个体经营者生产、经营所得的筹划(3)
录入时间:2001-11-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7/2001信息】 3.收入的纳税筹划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
殊情况等原因,纳税人不能按期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是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其税款应按上期或税务机关核定税额预缴。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
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这里的特殊困难是指: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
的自然灾害;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国
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短期货款拖欠等。
因此,对于纳税人来说,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可以很好地利用这些政策,虽然这
些缓缴的税款最终还是要缴的,但是由于货币是具有时间价值的,而且在现今经济高
速发展的时代,通货膨胀因素明显增多,同样数额的货币在不同的时期具有不同的价
值。况且,对于个体经营者来说,最稀缺的资源就是资金,没有资金很多投资就没法
进行,在这种情况下,能够缓缴一部分税款,可能就会带来不小的收益。
但这种筹划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即纳税人必须确实处于税收法规界定的特殊
困难之中,没有出现税法规定的这些特殊困难,这种筹划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其次,
这种筹划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步骤进行。没有纳税人的申请,税务机关是不会特意上
门帮助解决的,因而提出申请是必要的,不提出申请或未经税务机关的核准就自行延
期纳税,可能的后果就是遭受税务机关的严厉处罚。
对收入的筹划,不能忽略对捐赠支出的筹划。捐赠支出的纳税筹划,重点在于如
何使得捐赠支出最大化,同时又尽量使得应纳税额控制在承受范围内,也就是在符合
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如何避免超出限额,万一超出限额时如何补救以及如何避免非税
法规定的捐赠对象,以免被税务稽查机关剔除。
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个体经营者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
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
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
除。因此,对于捐赠支出的筹划应该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对于捐赠支出的纳税筹划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认清捐赠对象。个体经营者在进行捐赠时,应注意捐赠的对象,除了上述
捐赠对象外,其他捐赠支出是不允许列支的。
(2)提高可列支限额。捐赠限额可依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而得,如果捐赠支出
超过捐赠限额时,则可以从提高应纳税所得额角度着手,以提高可列支限额。虽然这
样提高应纳税所得额,必然会造成提前纳税,与延后纳税的原则相背离,但这种提前
纳税纯属时间性差异,总税负并未增加,而捐赠支出的金额如果因为超过限额而被剔
除,则属于永久性剔除,总税负因此增加。相比而言,还是提前纳税合算。
(3)取得合法凭证。取得合法凭证是纳税筹划的最起码条件,否则,即使有支
付的事实,也不得作为费用列支。
(4)预先调整超限金额。如果捐赠金额已经超过年度可列支限额,则于办理结
算申报时,应自行调整减除,或分次捐赠,以免税务稽查机关调整补税,另加计少缴
税款的利息甚至罚款。
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延期获得收入进行筹划。一般的经济主体都希望尽早获得收益,
但是对于按照五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经营者来说,在某些场合下却希望
延期获得收入,以减轻当期收益,使得其经营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以实现少缴税款
的目的。
这种筹划方法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超过最高税率档次时。常被用到,尤其是
当纳税人的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一定时,或者说每年的收入情况急剧变化时。在这种
情况下,纳税人某一年的收入可能很少,相应地其应纳税额也就会很少,但是另一年
的收入却可能很多,以至于要适用最高税率。如果纳税人能通过一定的手段将每年的
收入额平均,则其应纳税额将会发生很大的变化。
一般延期获得收入的方法有如下几种:①和客户达成协议,让客户暂缓支付货款
或劳务费用。②改一次性付款为分期付款。③通过转让定价,让某些关联客户获益,
在自己经营惨淡时让该关联客户通过转让定价将利润转让过来等。
在累进税制下,所得分散筹划法显得十分重要,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所得税款的
缴纳随着所得的集中而增长,档次爬升现象会使得其税负急剧增加。因此,对于个体
经营者来说,将其所得分散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如何合理、合法地使得所得分散,
则是该筹划的核心所在。
一般来说,所得分散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给雇员支付工资。由于个人的工
资、薪金所得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这种纳税筹划需要经过续密的计划,尽可能
将所得分散而又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为职工购买国债,将国债支付给职工;
再比如发放实物、提供福利等。二是通过其分设机构进行转让定价,将所得转移到低
税地,以减轻税负。三是通过信托的方法将集中的所得分散到信托公司的名下。四是
通过联营,将免税企业或减税企业作为联合的合作伙伴,从而分散所得。
4.费用成本的纳税筹划
个体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税法及财务会计的有关规定,选择合理的费用成本计算
方法、计算程序、费用分摊等一系列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内部核算方法,使得费用、成
本和利润达到最佳值,以达到少缴税款甚至不缴税款的目的。
费用成本的筹划首先是存货计价的筹划,即经济主体,在这里是指个体经营者,
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自己的成本计算法。这里的存货是指个体经营者在
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各种资产,这些资产包括库存商品、产成品、
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在市场价格处于变动的情况下,存货的
成本如何计算,直接影响实现利润的大小,进而影响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
存货是不断流转的,有流入也有流出,流入与流出相抵后的余额就为期未存货。
存货流转有实物流转和成本流转两方面,在理论上存货的成本流转和实物流转应当是
一致的,也就是说,购置存货确定的成本应当随着该项存货的销售或耗用而结转。但
在实际中,这种一致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因此必须采用某种存货成本流转的假设,
在期末存货与发出存货之间分配成本,也就是采取某种存货计价方法。
不同的存货计算方法对经营者获利多少、纳税多少的影响是不同的,这也是纳税
筹划者从事纳税筹划所必须研究和实践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般来说,由于社会上通货
膨胀因素不断增加,因此,存货的成本总是不断上涨的。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存货成
本,其期末存货价格一般来说最接近于期初存货价格,发出存货价格最符合市场价格,
其发出存货打入生产成本的价格就较高,从而冲减的利润部分就较多,对于个体经营
者来说相应缴纳的税款就较少。相反,同样的存货,先进先出法一般会使发出存货打
入生产成本的价格较低,当期应缴纳的税款就较多。但同时也要注意,个体经营者适
用的是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前期消耗材料的价值计价过多,后期相对就较少,处
理不好很容易造成后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猛增,从而使得应纳税额增多。
合理折旧在成本费用的筹划中也显得非常重要。固定资产的特点就是可以连续多
次参加生产过程,仍然保持原有的实物形态,但由于长期使用,必然发生损耗,并逐
渐减少它的价值。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损耗而消失的那部分
价值。固定资产损耗的这部分价值,应当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内进行分摊,形成
折旧费用,计入各期成本。由于折旧提取出来以后,是要计入当期生产成本的,因此
折旧关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从而影响到所要缴纳的税金。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很多,包括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
总和法等。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纳税主体来说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首先,不
同的折旧方法产生不同的固定资产价值补偿时间和实物补偿时间有早晚之分。其次,
不同的折旧方法造成的年折旧提取额的不同直接关系到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
成累进税率制度下纳税的差异。个体经营者要在国家有关这方面规定范围内选择不同
的折旧方法,尽量减少税收维护企业利益,这是众多个体经营者的共同目标。
成本费用被剔除是很痛苦的事情,每年在所得税的查账中,不论规模大小,费用
及损失被稽查机关剔除的比率相当高,这些费用损失被剔除后不仅要求补缴,而且还
会按照其金额处以一定的罚款。当然这说明稽查人员工作认真负责,但同时也反映了
一个问题,经济主体关于这些方面的筹划工作做得太少。
到底应该如何策划才可以避免被剔除呢?我们认为有如下几种方法:
(1)注意取得合法凭证。要求凭证的取得应符合税法规定;这是个体经营者寻
求节税策略最起码的条件,因此费用及损失的认定,取得合法凭证,最为重要。一般
在操作中常犯的错误有:取得虚设行号发票;取得非交易对象所开立的发票;未依时
限取得凭证等。所以,纳税人未取得合法凭证时,应督促总务及财务部门,确实注意
交易事实,认清交易对象,取得交易对象的统一发票,如此才能避免被税务机关处以
罚款。
(2)合法报告备案。税法规定部分费用及损失应事先完成报备手续,否则不予
认定或按原规定方法认定。现实生活中,很多经营者忽略这项手续,曾经就有一鞋业
老板没有按规定报备水灾损失,被罚款1000多万元。这些项目经报备后就可以作
为费用列交了。
(3)设法增列费用。个体经营者除了避免费用损失被剔除外,更应该积极地在
合法的范围内扩大费用开支,使费用最大化。为达此目的,经营者可以委托会计师签
证,以增加交际费的列支;将部分利润改列费用开支,作为工资、薪金支付。
(4)延后列报费用。部分费用及损失有限额规定,超过部分将不予认定。因此
纳税人在进行申报时应注意各费用及损失是否超过限额,如果超过限额则可以考虑延
至次年列报,以免招致剔除。也可以考虑按照其他方式列支,比如将伙食费、差旅费
列为工资等。
(5)改资本支出为费用支出。个体经营者维修或购买固定资产,按照税法的有
关规定,不允许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以后的年度内进行折扣。认定为资本支出的标
准为:耐用年数超过两年;单价在1000元以上;一次性购买数额较大的费用支出。
因此,个体经营者可以考虑以零星采购方式处理,比如改整批购买菜些办公用具为分
次购买,改一次性大修为零星小修等。
(6)聘请会计师为顾问。对个体户经营者来说,纳税筹划与生产经营同等重要。
一般来说,在业务开创初期,以生产经营为主,但在生产经营若干年以后,纳税筹划
问题逐渐变得重要起来。为防患于未然,聘请熟悉税务法律的会计师、税务师为顾问,
进行必要的筹划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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