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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宝典:企业销售的纳税筹划——销售方式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1-11-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1/2001信息】 销售方式是指企业以何种形式将产品销售 出去。产品的销售方式多种多样,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形式也将越来越多。目前, 除了普通的销售形式外,还有许多新型的销售形式如邮寄销售、网上销售等。但是, 这里所说的销售方式是指根据税法,有不同计征增值税规定的几种销售方式。 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为达到促销的目的,在向购货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 因为购货方信誉较好、购货数额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价格上的优惠的销 售形式。比如,某企业销售货物时规定,购买10件以上,折扣10%,购买20件 以上,折扣15%等。根据税法规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 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可以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为计税金额,如果销售额和 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无论企业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 售额中扣除。 销售折扣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行为发生后,为尽快收回资金,而 给予债务方一定的价格上的优惠的形式。比如,企业规定3/10、1/20、N/3 0等销售折扣则是指如果债务方在10天内付清款项,则折扣额为2%;如果20天 付清款项,则折扣额为1%;30天内付清款项,则应全额支付。税法规定,销售折 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产品质量、性能或规格等方面的原因,购货方虽 没有退货,但要求给予的一种价格上的优待。根据税法规定,销售折让可以从货物或 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中扣除,以其余额计缴增值税。 以旧换新销售方式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以一定的价格同时回收相关废旧货 物,以达到促销的目的。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 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计缴税款,无论财务怎样处理,旧货物的支出不得从销售额中 扣除。 还本销售方式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达到一定期限后,将其货物价款的全部或部 分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这种方式实质上是在筹集资金,因而税法规定,应以全 额为计税金额。 除此之外,还有现货销售和赊销两种方式。 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企业对销售方式有自主选择权,这为利用不同销售方式进行 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销售方式不同,往往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也就存在税收待遇 差别的问题,这又是销售方式筹划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销售方式的筹划可以通过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来起作用,所以销售方式的筹划可 以与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筹划结合起来。如果企业销售方式的划分以结算方式为标准, 则销售方式决定了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而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又在很大程 度上决定了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蔽、 减轻税负提供了筹划机会。 在销售方式的筹划过程中,有以下一些基本原则:①未收到货款不开发票。②尽 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防止垫付税款。③在赊销方式或分期收 款结算方式中,避免垫付税款。④尽可能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产 品。⑤多用折扣销售刺激市场,少用销售折扣刺激市场。以上这些筹划原则实际上和 购货方采购方式的筹划原则是相辅相成的。销售方和购货方谁能从中获利,就看谁的 筹划水平更高一些。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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