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宝典:企业采购的纳税筹划——购货单位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1-11-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1/2001信息】 企业采购物品的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身
不得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材料很难作为进项税额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掉,于是许多企业在购货单位筹划中便出现一边倒的现象;即总是
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购货单位。
其实,这是一个筹划的误区。增值税是一个中性的税种,小规模纳税人也能开发
票。如果是管理科学、核算精确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专用发票可由税务机关核准后代
开。所以,盲目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购货单位不一定能够节税。
例如,企业向一般纳税人采购价值2000元的物品,增值税应为340元,若
不含税销售价为2200元,则增值税为374元,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时,价
格浮度可能更大一些,如采购价为1700元,则增值税为102元,若同样以22
00元的销售价出售,则销项税额为374元。比较两套方案,会发现从小规模纳税
人处采购的产品税后利润比向一般纳税人采购多62元。
当然,本文的论述绝非让企业放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货
单位的好处较多,如不会遇到税务机关多次检查小规模纳税人发票的麻烦,而且商品
质量有保障,增值税专用发票容易获得等。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在对购货单位进行筹划时,不要歧视小规
模纳税人,但同时又要比较从哪类单位采购能更多地获得税后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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