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宝典:规避平台——规避平台筹划方法
录入时间:2001-11-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0/2001信息】 1.税基临界点规避筹划
起征点与免征额不同,免征额是对所有纳税人的减免,而起征点则是对达到或超
过起征点(即临界点)的全部进行征收。所以,起征点上下的部分税负变化很大。例
如,某项税收规定,若税基大于等于1000元,即开始征收5%的税款,也就是说
起征点为1000元,税率为5%。某甲取得的应税收入恰好是1010元,某乙取
得的收入为999元,于是甲需要缴税,税后净收入为1010-1010×5%=
959.5元,而乙无需缴税,净收入也就是999元。此处甲的规避筹划非常简单,
只需在应税收入来源少收入10多元,就会多获得近40元的净收入。
2.税率跳跃临界点规避筹划
税率跳跃临界点在许多类应税商品、应税行为中,由于价格,应税行为的变化而
导致税率跳档。由于后面专门介绍优惠临界点,所以此处的税率跳跃临界点不包含优
惠临界点。例如,我国甲类卷烟税率为50%,乙类卷烟税率为40%,丙类卷烟税
率为25%,三类卷烟的税率差别很大,适用什么税率取决于卷烟分类,而类别的划
分在一定程度上又依据卷烟的价格。三类卷烟价格的分界点便成了税率跳跃变化的临
界点。如卷烟价格在分界点附近,纳税人可以主动降低价格,使卷烟类别发生变化,
从而适用较低税率。
3.优惠临界点规避筹划
税收优惠政策是一国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税收杠杆。优惠政策是有着具体目的的,
我国特区的优惠税收政策便是为了吸引外资及外国先进经验技术,为我国经济发展树
立龙头。优惠政策意味着纳税人获利,国家财政收入减少。但从辩证角度来看,国家
也对优惠政策作出了许多条件上的限定,这样就能比较充分地体现出国家政策和经济
政策。
在我国,由于国情的限制,税收优惠政策普遍存在,优惠临界点也很多,所以应
用范围非常广泛。
优惠临界点分为三类,即时间临界点、人员临界点和优惠对象临界点。
时间临界点主要集中在办厂时间的限制上,主要税种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例如,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减免税优惠中规定:对于生
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
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到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像这类规定经营期限的优惠
内容还有很多。实际上,时间临界点还存在许多种情况,如优惠办法起止日期临界点,
国际税收中属人原则对外国公民居住期限的规定等。
人员临界点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所体现。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办法中有着这
样的规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
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
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以上是两个人员临界点的典型例子。在利用人员临界点进行纳税筹划时,操作难
度较小。某些时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只需要多用几个人,便能
达到享受优惠的条件。
优惠对象临界点往往会影响企业的身份。如我国在确定是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兼营非生产性业务时,以当年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为判断依据。
其实,在增值税的混合经营行为和兼营行为中,也存在比重临界点的问题。如商业企
业与与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评定标准中便有经营收入临界点的规定。
优惠对象的临界点有时也包含资金项目的临界点,典型例子便是外商投资企业享
受优惠时,对投资金额的规定。
在规避平台的筹划方法中,实际上还存在另外一类相反性质的筹划。因为税收惩
罚也存在临界点的问题。当然,我们应该依法纳税,实行不违法纳税筹划,尽量避免
受到税收惩罚。但是当税收惩罚已成为必然的时候,我们就不得不考虑避重就轻了,
这时,规避筹划也就成为必要。一般来讲,应该尽量减轻违法的严重程度,使惩罚力
度尽量小一些。如印花税票管理,情节严重者受罚程度肯定高,这时纳税人就应该积
极认错,补缴税款,使自己的行为低于情节严重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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