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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宝典:企业设立的纳税筹划——投资方式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1-11-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0/2001信息】 按投资物的性质,一般可将投资方式分为 三类,即现汇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有形资产投资。 投资方式不同,企业设立程序也就不同,享受的实际税收待遇也不相同,有的甚 至存在很大差别。投资方式筹划的存在依据便在于此。 1.有形资产投资方式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双方所签合同中规定作为外方出资 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件,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械设备、零 部件及其他物件,以及经审批,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新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 械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件,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这种规定是国家为 了鼓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机械设备而制定的,其同时也可用来作为一种 节税的投资方式。这种有形资产投资方式的选择在于对企业自身具体情况以及相关税 法规定的具体分析和把握。 2.无形资产投资方式 无形资产不具备有形资产的实物形态,但同样也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无形资 产一般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不具备实物形态的资产。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依据无形资产投资方式,不仅可以获得一定的超 额利润,还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例如,甲乙代表中外两方投资者欲投资开办一中外合 资企业。创办过程中,甲需向乙购买一项技术,价值50万美元,须缴纳10万美元 的预提所得税。如在筹划过程中决定该技术转由乙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则巨额的预提 所得税便可省去。 3.现汇投资方式 现汇投资方式一般是指以货币进行投资的方式。虽然在纳税筹划时可以考虑用现 汇购买享有税收优惠的有形资产,但毕竟受到购买范围的限制。在投资方式筹划过程 中,一般都是采用有形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两种方式。这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有形资产投资方式中的设备投资折旧费及无形资产摊销费可在税前扣除,从而 达到削减所得税税基的节税效果;其次,在变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产权时,必须进 行资产评估,由于评估方法选择的不同会导致高估资产价值,这样既可节省投资成本, 又能通过多列折旧费及摊销费缩小企业所得税税基。 投资方式还存在另外一种分类方法,即按投资期限将投资方式分为分期投资方式 和一次性投资方式。在投资方式选择中,一般选取前者。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中外合 营企业合营双方应在合营合同中注明出资期限,并按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 资额;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双方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双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且 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其最后一期出资可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 年内缴清。依据上述规定,分期出资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而且未到位的资金可 通过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融通解决,其利息支出可以部分地准许在税利扣除。这样, 分期投资方式不但能缩小所得税税基,甚至在盈利的经济环境下还能实现少投资本、 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 总之,在投资方式的选择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自身特点,以达到减轻税负,增加 利润的目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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