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和程序都合法才能节税
录入时间:2001-11-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3/2001信息】 税收法定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简单说,
税收法定指政府征税应以法律为依据,依法治税。
税收筹划与税收法定二者之间有什么关系呢?税收法定决定税收筹划,税收筹划
反作用于税收法定。
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和规范性,都是以税收法定为基础的。只有税收
法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纳税义务,税收分配才能做到规范、确定和具有可预测性。这
对于搞好税收筹划是最为重要的。因为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节税”,如果税收分配不
规范、不确定,税收负担也就无法进行事前预测,税收筹划也就无从谈起。因为在征
纳关系中,相对于政府而言,纳税人处于弱者的地位,而政府本身又存在增收扩支的
压力,如果不强调税收法定,这种压力往往就会转化成让纳税人多缴税。因此可以说,
税收法定决定税收筹划。
另一方面,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得税收利益,因此这
与前面所说的“政府增收扩支的压力”构成了一对矛盾。纳税人“节税”直接造成了
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对减少,政府为增收必将制定相应的税收对策,必然又要通过税收
法定来完成。这也正是税收筹划反作用于税收法定的表现。
既然税收法定决定税收筹划,那么我们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谨记税收法定这一
前提。税收法定包括程序法定和内容法定两方面,因此,税收筹划也应该从这两方面
着手。下面举例说明。
《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
2号)规定:赢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
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
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
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规定:纳
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
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政策中程序法定和内容法定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
分不作为计算依据”、“增长达到10%以上”等是内容法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批准”是程序法定。下面试举一例说明它的应用。
某企业2000年技术开发费发生50万元,比1999年增长15%,200
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5万元。
1?如企业技术开发费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则企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8.25万元。
2?如企业核算符合内容法定的要求,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则企业可按
实际发生额的50%,即25万元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后应纳税所得额为0,企
业无需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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