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筹划:法国涉外税收
录入时间:2001-1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8/2001信息】 16.1 个人所得税
法国属大陆法系国家,有系统的税收法典,称《总税收法典》(Code General
des Impots,简称为CGl)。CGI规定了确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基本原则。
1.纳税人的分类及纳税责任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三大类:一是在法国有永久住所(domicile)的个人;
二是在法国有第二或主要居所的个人,又称临时居民;三是非居民个人。
(1)在法国有永久住所或主要居所的个人,要承担无限的纳税责任,也就是就
其来源于法国境内、境外的一切所得纳税。但外国侨民在他的所得必须在其作为公民
的国家缴纳无限责任的税收的前提下,比如美国在法国的侨民,可以免除来源于美国
的所得的税收,只就其来源于法国的所得征税。
(2)在法国没有永久住所但有居所的个人,比如在法国某个城市有别墅或村舍
小屋(一般称为第二个居住地,secondary residence),作为临时居民,要缴纳税法
规定的来源于法国的所得税。法国还规定此类纳税人必须缴纳一种最低限度税,其税
基不低于居住场所租金价值的3倍。此项规定不适用于法国人,以及与法国签订非歧
视条约的外国人(其条件是该纳税人必须在其永久居住国就其全部所得缴纳所得税的
三分之二),也不适用于与法国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的居民。
2.永久住所的确定规则
在法国税法总典第4条B中,主要从个人经济利益、主要职业活动、个人财富等方
面来确认永久住所。如果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中心位于法国,就被认为在法国有永久住
所,是法国的永久居民。
所谓利益中心,指的是经济利益所在地。确定经济利益所在地,首先要看纳税人
是否在法国有经济活动。如果纳税人在法国开展其主要的经济活动,并且这些经济活
动具有永久性、稳定性的特征,那么该纳税人即为法国居民。如果纳税人既在法国,
也在法国以外开展经济活动,则以其相对的分量决定其经济利益中心所在地。一个人
被临时指派到外国企业的法国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工作,不被看作是经济利益中心移至
法国;同样地,经济利益中心在法国的个人,也不因其偶尔到国外旅游而改变其身份。
其次,如果一个人没有在法国开展经济活动,那么确定经济利益中心的标准是其
财富的主要部分的坐落地。不动产或固定资产坐落地的确定较为容易,但若财富由证
券或动产组成,确定其坐落地就比较困难。法国税务当局认为,这类财产的坐落地不
能是存放资产或者所有权证书的物质地点,而应当是管理这些财产的地点。如果纳税
人自己管理这些财产,那么经济利益中心应为所有者所在地;如果实行财产托管,其
经济利益中心为管理者所在地。但法国最高法院(Conseil d’Eat,简称C.E.)推
翻了税务当局的这一规则,认为这会影响投资。他们认为经济利益中心应该是证券的
实际存放地点,而不是管理者所在地。一个在法国没有商业活动的人,他的财富由外
国证券构成,此外国证券存放在一家外国银行,虽然他本人住在巴黎,在巴黎管理这
些证券,却不能认定他的经济利益中心在法国。在60年代有两则判例,说明了这一
规则:其一,一个人拥有证券但这些证券存放在国外,人在法国、在法国实施这些证
券的管理,其从外国证券收取的所得远远超过从法国证券获得的所得。因此,该外国
人在法国没有经济利益中心,也不被认为在法国有永久住所。其二,一个人在法国仅
进行管理活动,管理其在外国的商务,在法国收取所得,不被认定为经济利益中心在
法国,因而不是法国永久居民。
3.主要居所的确定规则
在经济利益中心不在法国的情况下,只有当纳税人在法国拥有主要居所且超过5
年,该纳税人才被当作法国税收意义上的居民。这里要考虑如下几个方面:居所必须
是主要的,若仅仅为第二居所,如仅仅在某个地方有一所过冬的房屋,则也不构成为
永久居民的条件。所谓主要居所,还意味着该当事人必须在5年内的大部分时间居住
在该居所。但永久寓所(permanent dwelling)不构成必要条件。该当事人若在5年
内的大部分时间居住在法国旅馆,或第三人的家,或类似的机构,也可被认定为主要
居所在法国。如果已确定主要居所在法国,则还要涉及5年如何计算以及前述大部分
时间是何意思的问题。有一个案例说明了这一问题:一个外国人于1947年抵达法
国,最初住在旅馆,后来租了一套公寓,在1948年至1955年期间,这个人每
年至少在法国住6个月,在5年结束时,即1953年1月起,他被认定在法国有永
久住所。这说明5年是按历年计算的,“大部分时间”是指每年要居住6个月以上。
这5年期限以连续为基础,其间临时中断(如旅游、度假)不影响5年期间的计算;
但长期中断,如德国占领期间离开法国,解放后回来,则从解放后回来时起重新计算
5年期间。是否一定要从在法国居住5年后,即从第六年开始认定一个人为永久居民?
也不一定。如果某人在事实上已将经济利益中心移至法国,他就可以被认定为在法国
永久居住,即从他到达法国时算起。如一个美国国籍的人娶了一个法国姑娘做妻子,
卖掉了他的美国企业,切断了与美国的商务联系,退休迁往法国,则这个人的行为及
企图显示他一来到法国就是永久居住在法国的永久居民。
4.临时居民身份的确定规则
不在法国永久居住的个人若在特定的条件下在法国拥有一个住所(第二居所),
或者在法国有主要的临时住所(principal sojourn),那他就是一个临时居民。
(1)拥有一个住所(possession of a dwelling)。
所谓在特定的条件下在法国拥有一个住所(secondary residence,第二居所),
是指该人在法国作为所有者或终身佃户(lifetenant)或佃户(tenant)的能力范围
可处置支配的住所。作为“佃户”,其租赁期至少为1年(是任何连续的12个月,
不必要是一个历年的12个月)。租赁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是单个的还是系列的,
这些都无关紧要;一个人在法国境内从一个地方移至另一个地方也无关紧要,也不管
是否由其本人实际占用。这里的连续居住或租赁12个月的检验标准是很重要的。如
一个佃户租赁一个村舍期限几年,根据协议只允许每年占用9个月,则不被认为在法
国有一个住所。还有一个案例说明了在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情况下,本人是否实际占
用不影响对其居民身份的判断。一个比利时公民在巴黎租了一套公寓,但由他的儿子
占用,他儿子在巴黎学习,这个父亲被认定为法国临时居民。前例说明被认定为法国
临时居民的条件是在法国所有或终身租赁或租赁一个住所;一个人免费使用或拥有一
个住所,没有租赁不用付房租,不被认定为法国临时居民。
(2)主要的临时住所。
一个在法国不拥有住所的人,若他在法国有一个主要的临时住所,也被认定为临
时居民。税收总法典没有定义临时住所(sojourn),在实践中是根据事实而不是主观
意愿来确定。如果一个人显示他是在临时来法国的情况下,1年中在法国呆了大部分
时间,则他就是法国临时居民。所谓大部分时间是指事实上他在法国停留了6个月以
上(包括6个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他不是一个住所的所有者、终身租赁或租赁
者,他也被推定为在法国有一个主要的临时住所,而被当作是法国临时居民。这里所
说的住所可以是第三方的家庭、旅馆、提供膳宿的私人住房。例如,一个人从193
3年5月10日到1934年2月7日在法国旅馆住宿,此人被认定为在法国有主要
的临时住所;一个法国公民带着家庭永久地居住在伦敦,那里有他的商务利益中心,
而同时在法国以长期租赁形式拥有一个公寓住房,则这个人不是法国税收意义上的永
久居民,而只是临时居民。
第二居所(secondary residence)与主要居所(principal residence)是不同
的。一个人在法国有经济利益中心,或者在没有经济利益中心的情况下,在法国有一
个主要居所且居住5年以上,则此人成为永久居民。在后者情形下,此人居民身份的
产生,从第五年结束时开始(年的计算以历年为基础,而不是按日期累计)。
一个人在法国不从事创造利润的商务活动,而仅仅拥有一幢房子或居住在其他地
方,每年在法国消遣、度假住上一段时间,不超过5年或是超过5年但每年的累计时
间不足半年,则此人仅只有第二居所在法国,只是法国的临时居民,只承担有限的纳
税责任。
总之,经济利益中心是确定其是否为永久居民的关键,而不是看其是否拥有住房。
5.非居民和临时居民纳税责任的差别
非居民和临时居民主要的纳税责任是相同的,但有以下三点不同:
(1)非居民不要求缴纳以相当于住所租金价值3倍的金额为税基的最低推定所
得税。
(2)临时居民需要申报应税所得(包括来源于法国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
费);非居民不被要求申报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这一类的所得,只要求他们申
报来源于法国的营业利润、不动产所得及个人报酬。
(3)非法国公民的临时居民不能享受按家庭系数法计算的个人宽免的利益。
6.1996年税制改革
(1)特别借款利息的税额减免。1996年和1997年,用于购买单价超过
3000法郎的物品的借款,可享受不低于利息数25%的税收减免。借款合约需要
购买的货物,其购买活动必须在2个月内完成。税额减免可与按一般累进比例制计算
的个人所得税相抵消,但它不可以与其他一些按特别比率计算的税收相抵消。
(2)新不动产部分购置费用分期付款的期限。税法修改了新不动产购置费用分
期付款的期限,在1996年1月到1998年12月期间购置的新房地产可以分期
付款。分期付款的总额按财产的全部购置价或者造价计算,付款的最短期限为9年,
分期付款的利率前4年按10%计算,以后年度内按2%计算,这样最后只有80%
的购置数额将分期付款。
(3)房地产损失。房地产损失可在10年内与相关活动的收入挂钩,也可与纳
税人的其他收入相抵消,但抵消部分仅限于由贷款利息引起的超过损失的那一部分。
房地产损失可抵消10万法郎。
(4)对投资法国海外部门和法国本土的新措施。对为期6年的新的不动产投资
给予了较高的税收优惠,在投资之后5年的时间里,投资者可获得相当于投资成本5
0%的税收减免。
16.2公司所得税
1.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
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股份公司、私营有限公司、股权有限合伙公司以及外国
公司设在法国的分支机构。一般合伙企业、合资经营企业以及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也可
作为纳税人,缴纳法人所得税。
从1993年1月1日起,法国利润一律实行33(1/3)%的税率。长期资本
利得税率为18%,短期资本利得税率为33(1/3)%。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和
任何形式的常设机构,视同国内公司一样课税。
2.出口鼓励
法国公司在国外设立子公司作为销售窗口或市场调查机构的,可以建立免税储备。
条件是若子公司设在欧盟国家,母公司必须拥有其股权的50%。
到欧盟国家的投资者,其免税储备相当于子公司在前5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损失
额,并以投资的资产总额为限,此后该项储备必须在10年内按比例计入每年的利润
内一起缴税。对于到欧盟国家投资的,提留的储备额相当于5年内总的资产投资额,
但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数额。从第2个年度开始,这项储备就要分成5份,逐年合并到
应税所得中一同纳税。
3.支付给外国关联公司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
(1)法国公司支付给外国关联公司的股息应缴纳25%的预提税,股息收入者
有权要求本国给予税收抵免。
(2)发生在法国境外的有关借款和债券的利息可以免缴预提税。支付给非居民
的其他利息按下列税率征收:①特别债券、可转让的贷款权、股东停止的帐目的利息,
预提税税率为15%;②长期借款债券(1990年起发行的)、债券、存款、担保
金、往来帐户等的利息,税率为35%;③1987年1月1日后发行的债券、19
84年1月1日后发行的公债,以及其他一些在特定条件下发行的债券免税。
(3)管理费。支付给非居民个人的减免税按33(1/3)%的税率征收预提税,
支付给非居民关联方的管理费应按公平原则来确定,管理费的支出是否合理,应按不
同情况分别加以确定。
(4)支付给非居民个人和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包括因有权使用商标、专利、版
权以及专有技术而支付的费用,预提税税率为33(1/3)%。在多数税收协定中都
规定按降低的税率征税。
4.税收抵免
法国许多税收协定对投资所得的预提税给予税收抵免;国内税法规定在一定条件
下,从国外子公司分得的股息可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1)工作时间制度的调整。雇员在10人以上的工商企业可以得到税收抵免,
但条件是公司与雇员达成有关在1990年、1991年、1992年公司降低雇员
工作时间及同时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的协议。这项抵免在协议生效后3年实施。
(2)职业培训抵免。本项抵免适用于1991~1992年度。公司提高职业
培训费时,可抵免本年职工培训费比以往年度增加额的25%,上限为100万法郎。
(3)科研经费。该项抵免给予那些经法国政府批准在法国境内从事研究活动的
研究中心。从1991年度开始,以边际基础来计算新增加研究费用的税收抵免,费
用支出包括:①专门用于研究活动的资产的折旧,包括专利权及在1991年1月1
日后完工的建筑物;②工资及分配给研究人员的创新相关费用;③其他费用,但总额
有限定。
5.公司集团
法国在1988年1月1日引进真正的集团课税,使得在同一集团内各公司实现
的利润与损失相互冲抵。通过实行这种选择性税制,母公司就由其法国子公司组成的
集团的全部所得缴纳应纳公司税(母公司必须至少拥有子公司股份的95%)。
法国也有一种公开纳税制度,使一个法国公司把所有来自法国和外国子公司(至
少控股50%)的所得包括在自己的所得中。这种制度只能根据例外情况下的特别批
准来实行。1989年底,仅有十几个公司集团使用了这种制度。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只要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持有利益超过10%,法国或外国
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就可享受免税待遇。如果实行按参与利益的收入(包括税
收抵免)的5%,即就法国子公司而言,按收取额的7.5%来分摊费用和税款的方
法,股息就只能被扣除。
6.1996年税收改革
(1)加强对关联公司的国际贸易控制。被税务审查(1年一次)的公司应向税
务机关提供它们转让定价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①被审查公司和其他设置在国外的
公司的实质关系;②与其他公司开展工业、商业、财政业务时的价格应用方法;③公
司举行的与业务相关的活动导致的费用支出;④由位居国外的被审查公司或者拥有其
50%股权,或者对其业务活动具有决定权的附属公司管理的实体所享受的税收待遇。
如果被审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保证提供这些信息,将被处以5万法郎的罚
款。并且税务机关有权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评估被审查公司的应税所得,评估可采用
OECD常用的方法进行。为了防止这些方法不适用,可以将利润幅度按有关指标予以比
较,然后再进行税务处理。这些新措施表明,法国税务机关对关联公司的国际业务将
进行比以往更为细致的税务审查,被审查公司事先准备决定它们转让定价的条件,在
税法中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2)法定时效。由于大多数双重税收条约提及的管理援助体制已被法国引入,
它为法国税务机关从国外税务机关获得有关税收信息提供了可能。由于该项活动有时
过于费时,因此税法对业务的再估价问题提供了一个延期的法定时效,如从1996
年初的3年到1997年的5年。向国外税务机关索要税收信息的活动要在法定时效
内完成,并通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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