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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筹划:个人国际税收筹划的特征——预提所得税的最小化

录入时间:2001-11-07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7/2001信息】 如果自然人在外国管辖区取得股息、利息 和特许权使用费,那么当这些所得汇回本国时,所得来源国将按地域原则对其征收预 提所得税。 [案例3] 某澳大利亚作家在匈牙利发表了自己的著作,从匈牙利出版社获取稿费10万美 元。按匈牙利税法的规定,当稿酬汇给外国居民时,转让版权应按稿酬的20%在匈 牙利境内计征预提所得税。 虽然纳税,人在境外已支付的预提所得税可在国内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抵免, 但有时因手续关系,抵免有可能会拖得很久才实施。因此,由于国际的法律性双重征 税未能及时协调,纳税人暂时不得不承受双重征税的负担。这里,可以通过信托公司 来解决这个问题。信托公司可以是专为创作人员服务的专业管理人员,或者是财产的 专业管理人员。信托公司位于拥有国际税收协定网络的国家,它的任务是将所得从来 源国传导至最终收益人的所在国,这里实际运用的就是我们已相当熟悉的税收协定 “套用”机制。 在上述案例中,澳大利亚作家可以通过荷兰的公司转让自己的版权。这时,稿酬 将从匈牙利被汇至荷兰,而按照匈牙利与荷兰的税收协定,版权所得免征预提所得税。 同样,因荷兰与澳大利亚也签有税收协定,这笔稿酬又在无预提所得税的条件下,从 荷兰转汇至澳大利亚。结果是稿酬以原先的总额进入这个澳大利亚人的总所得中,一 并计征澳大利亚的个人所得税(见图12-2)。 信托公司可按客户的要求将所得再投资于第三国,并且,此类金融资金传导也无 需缴纳预提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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