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筹划: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界限和可行性——公司的税收居民地位
录入时间:2001-1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6/2001信息】 目前,世界各国确定公司的税收居民地位
的标准主要有三条:
(1)以公司管理和控制机构所在国为其居住国。采用这条标准的国家有爱尔兰、
新加坡、根西岛、泽西岛、人岛等。
(2)以公司登记注册地所在国为其居住国,如美国和日本等。
(3)既可以公司管理和控制机构所在国,也可以公司登记注册国为其居住国。
这条标准为大部分国家所采用。
此外,我们在上述章节已讨论了公司获得双重居民身份的可能性。例如,一家公
司可以在美国注册登记,但其管理和控制机构却设在英国。
各国执行的确定居民身份的标准不一致,可能给有关公司带来税收方面的不利因
素。例如,一家受控公司注册于避税地,但其管理和控制机构却位于高税国。由于该
公司管理和控制中心机构位于高税国,公司的总所得最终都要按高税国的税率纳税。
对于作为集团的管理和控制机构的母公司所在国来说,国外子公司的居民身份的
确定是一个十分麻烦的问题。而在那些设有集团业务管理和金融管理公司(如控股公
司和金融公司)的其他国家,也同样会出现一些类似的麻烦问题。
因此,从国际税收筹划的角度看,如果跨国集团想在一个税收环境良好的国家组
建联合公司(如控股公司、金融公司、专利持有公司、贸易公司、服务公司等),那
么这些公司不仅仅应是所在国的离岸公司,而且还不应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居民。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