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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筹划: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界限和可行性——公司的税收居民地位

录入时间:2001-1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6/2001信息】 目前,世界各国确定公司的税收居民地位 的标准主要有三条: (1)以公司管理和控制机构所在国为其居住国。采用这条标准的国家有爱尔兰、 新加坡、根西岛、泽西岛、人岛等。 (2)以公司登记注册地所在国为其居住国,如美国和日本等。 (3)既可以公司管理和控制机构所在国,也可以公司登记注册国为其居住国。 这条标准为大部分国家所采用。 此外,我们在上述章节已讨论了公司获得双重居民身份的可能性。例如,一家公 司可以在美国注册登记,但其管理和控制机构却设在英国。 各国执行的确定居民身份的标准不一致,可能给有关公司带来税收方面的不利因 素。例如,一家受控公司注册于避税地,但其管理和控制机构却位于高税国。由于该 公司管理和控制中心机构位于高税国,公司的总所得最终都要按高税国的税率纳税。 对于作为集团的管理和控制机构的母公司所在国来说,国外子公司的居民身份的 确定是一个十分麻烦的问题。而在那些设有集团业务管理和金融管理公司(如控股公 司和金融公司)的其他国家,也同样会出现一些类似的麻烦问题。 因此,从国际税收筹划的角度看,如果跨国集团想在一个税收环境良好的国家组 建联合公司(如控股公司、金融公司、专利持有公司、贸易公司、服务公司等),那 么这些公司不仅仅应是所在国的离岸公司,而且还不应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居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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