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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筹划:对外经济活动税收负担最小化的主要途径——国际税收筹划是经济主体税收负担最小化的合法方法

录入时间:2001-11-0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2/2001信息】 国际税收筹划是自然人和法人所制定的一 项法律所允许的使全球的税收负担最小化的计划,其目的是使对外经济活动的所有管 辖区的总所得实现最大化。显然,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和非公司主体的国际税收筹划 在筹划的机制中所强调的侧重点并不一致。可以发现,国际税收筹划的某些特征不仅 适用于对外经济活动的主体,而且也适用于所有国内的力求在自己管辖区内实现税收 支出最小化的法人和自然人。对于那些并不直接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公民和公司来说, 税收最小化的方法之一可能是将所得转移到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去,将公司或个 人的资本投资到国际资本市场中收益最大且免税的领域中去。这些方法并不触犯法律, 而且也可能是纳税人对国家机器的税收吸纳量越来越大的一种反应。 7.2.1 公司国际税收筹划 公司是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主体。这类税收筹划的实施更多地是适用于对外经济 活动主体的经营实践,其中包括跨国公司的全球经营活动。从税收角度看,所谓的跨 国公司是指集团的公司内部结构体系。这种结构体系包括总持股公司和分布在与母公 司非同一税收管辖区内的其他国家中的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当然,建立跨国 集团的主要目的是在经济国际化的条件下,实现生产过程、销售和管理的最优化,成 本费用的最小化和利润的最大化,从而巩固跨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中的地位。但是,在 构建跨国公司内部结构的策划过程中,经营活动中的税收问题不能被置于最后的地位。 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目标恰恰是实现跨国公司内部结构的最优化,从而使公司的总利 润达到最大化。 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就是要寻找合法的方法来减少跨国公司的税收负担,它的使 命就是使跨国公司的税收总支出最小化。这些税收包括跨国公司经营活动的所有所在 国的当地税收(按地域原则),以及公司管理中心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按居民原则)。 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客体是跨国公司的利润。为了使集团的全球利润最大化,必 须使跨国公司经营活动所面临的主要税收最小化。这些税收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其 中,直接税包括:①所得税。指公司所得税,以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为形式的 利润分配税(预提所得税),以及出售不动产和有价证券的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s tax)(应税的资本利得一般都以售价和原购入价的差额为计算依据)。②财产 税。指资本税、财富税(不动产、土地)。③社会保障税及其他直接税。间接税包括: ①增值税和消费税;②关税及其附加税;③交易税,指销售税、不动产交易税、股票 交易税等。 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原理是建立灵活的公司内部结构,并在这个结构的范围 内开展下列一些使税收最小化的业务活动: (1)利润的再分配(profit diversion),指将跨国公司的全球利润安置到税 收水平相对较低的国家去; (2)减少利润(Profit extraction),指将部分费用和股息、利息、特许权使 用费的付款归入跨国公司内部低税国居民公司的财务收益之中; (3)创造利润(Profit creation),指把全部业务转入低税国或低税的地区去 ,割断与高税管辖区内应税经营活动的任何联系。 上述前两项活动在跨国公司内部企业的国际税收筹划中运用得很广泛,第三项活 动则比较少见。 7.2.2 个人国际税收筹划 个人国际税收筹划的主体是所有非公司形式的各类经营组织以及自然人。经济中 非公司成分的经营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个体所有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国际税收筹划也 可能被某些混合型的经营结构所利用,如跨国公司的某些分支部门是一些以合伙企业 的形式登记注册的企业,而合伙企业中的某个合伙人是外国公司。 个人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目标是以自然人税收总负担的最小化,来实现所得总额 的最大化。对于那些居住在自己的国籍国和居住国的自然人而言,即使他们不从事走 出国门的对外经济活动,但还是能够利用个人国际税收筹划的原理为自己带来收益。 显然,如果在其他管辖区内个人所得及其业务活动所承担的税收较低,那么必然会产 生一种可能性,即将个人的资本转移到低税的国家和地区去。资本总是从那些高税国 流向税收环境良好、低税率的国家,并且,这种资本流向在将来也未必会有所改变。 因此,对于每个自然人纳税人来说,了解个人国际税收筹划是十分有益的。 对于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自然人来说,国际税收筹划所能带来的利益可反映在两 个方面:第一,使产生于外国税收管辖区内的所得达到最大化;第二,可避免国际双 重征税所带来的沉重的税收负担。为了达到这两个目的,可充分利用税收抵免、税收 免除,以及国际税收协定所提供的各种优惠条件。 个人国际税收筹划的对象是自然人在所有不同管辖区内所获得的全部所得。这些 所得可能会面临如下一些直接税和间接税。其中,直接税包括:①个人所得税(这里 的所得包括某纳税人全部的分配收入,其中也有股息、利息、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动产与不动产的资本利得、受赠等);②财产税,指资本税、动产税和不动产税;③ 社会保障税;④遗产税和赠与税。间接税包括:①增值税和消费税;②交易税,指对 不动产、有价证券的交易征收的税;③关税和其他与进出口相关的税收。 在国际经济生活中,建立信托关系是个人国际税收筹划的基础。由于信托被作为 一个单独的纳税实体对待,所以,建立信托就可以使委托人合法地与其财产所有权分 离。在一般情况下,委托人对信托财产及所得不再负有纳税义务,利用信托的基本原 理正是源于这种所有权的合法分离。目前,建立信托已成为减轻个人税收负担的个人 国际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 在不少国家中,信托被列为除自然人和公司以外的独立的纳税人范畴。例如,在 美国,信托代理人被认作独立的纳税单位,应就委托人委托财产的所得纳税。 可见,作为一个单独的个人纳税人,一般很难掌握个人国际税收筹划的所有原理。 因此,他们需要求助于专门为客户编制税收筹划的专业公司。而就公司而言,有的公 司内部专设了税收筹划部门,也有的公司利用那些独立的税收咨询公司的服务。 当了解了国际税收筹划每种形式的基本特征后,我们就可以对国际税收筹划的主 要构思进行更为详尽的分析。以下先转入公司国际税收筹划,尔后再进入个人国际税 收筹划。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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