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预约定价预防转让定价
录入时间:2001-09-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4/2001信息】 预约定价是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中一个新的
领域,目前深圳、福州等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已开始应用预约定价对转让定价进行管理,
取得了一些成果。但许多人对预约定价的概念和应用并不清楚。
什么是预约定价?
简单地说,预约定价是目前国际上发达国家解决转让定价问题比,较先进的做法,
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关联交易进行之前,确定一套适当的标准,用以确定某一特定
时间内哪些交易具有转让定价行为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目前预约定价工作开展得如何?
由于预约定价税制最近几年才传入我国,目前我国税务机关的预约定价工作尚处
在试点、摸索、不断完善的阶段,反避税工作开展得较好的省市如深圳、福建的预约
定价工作也开展得较为积极。深圳市税务机关本着积极、稳妥、细致的原则有步骤地
开展预约定价工作,目前已有两户企业与税务机关签订了预约定价协议,另有十来户
企业已经向税务机关正式提出了预约定价申请,现正在进行协议签订的磋商阶段,还
有几十户企业表达了进行预约定价的意向。
纳税人是否都必须与税务机关签订预约定价协议?
不是。预约定价只适用于关联企业间的关联交易,除此之外,纳税人是否与税务
机关签订预约定价协议,完全取决于纳税人自身的意愿。
预约定价有哪些步骤?
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起草预约定价操作规程,以规范我国预约定价工作的具体操作
程序。根据国际上的通常做法,预约定价一般包括五个步骤:会晤准备、正式申请、
审核磋商、签订协议和监控执行。即首先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表达进行预约定价的意
向,税务机关就预约定价的可行性与纳税人进行会晤,明确应当提交的相关资料,并
形成预约定价意向书;会晤后,双方认为就预约定价问题可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话,由
纳税人正式向税务机关递交预约定价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资料;根据会晤情况和提交
的相关资料,税务机关进行审核评估,作出是否进行预约定价磋商的决定,不管同意
与否,税务机关均应当函复纳税人;若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的预约定价申请,经过反
复论证和磋商后与纳税人正式签订预约定价协议;预约定价协议签订后,税务机关要
对纳税人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监控,要求纳税人按期报送预约定价协议执行情况的年
度报告,同时保留对纳税人的审查权。
预约定价有哪些优点?
因为预约定价具有避免双重征税,让纳税人更好地预测成本、费用、实现的利润
及税负情况,帮助纳税人减少不确定性因素,减少税企双方的征纳纠纷,为税企双方
提供融洽的征纳环境,减轻税企双方的税收征纳成本等优点,所以受到纳税人的普遍
欢迎。
预约定价协议的期限有多长?
根据国外的通常做法,预约定价一般只适用于目前和将来的纳税年度。但经过税
企双方协商同意,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运用预约定价方法,以迅速解决以前纳税年度
尚未清算的类似问题。协议的期限一般是3年~5年,即协议签订后,如果纳税人严
格执行协议条款,则税务机关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不会对纳税人再进行转让定价调
查。
申请预约定价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国外的做法和我国税务机关的实际需要,纳税人提出预约定价申请,一般要
求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纳税人预约定价的正式申请;
2.纳税人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
3.纳税人以前三个纳税年度的经营状况资料及同行业和同品质产品的利润状况;
4.关联企业各自的职能及承担的风险;
5.关键假设及转让定价方法建议;
6.预约定价期间纳税人的年度预算、盈利预测及战略性规划文件;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若预约定价申请不被接受,那么纳税人所提交的资料,是否会被税务机关在以后
的转让定价调查所利用?
这是纳税人普遍担心的问题。按照国际惯例,若纳税人的预约定价申请未能得到
税务机关的同意或纳税人自己中途申请退出,税务机关不能利用纳税人已提交的资料
作为以后转让定价调查的证据。
预约定价中的“定价”是否是指纳税人的产品价格?
按通常的做法,如果纳税人的产品种类单一,则可以对产品确定一个价格区间;
如果纳税人的产品种类繁多,要对每种产品分别确定一个价格区间几乎不可能,而且
执行后的监控工作也十分困难,因此一般可以根据预约期内的基本假设确定一个利润
率区间,比如销售毛利率或销售利润率。
提出预约定价是否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
在国外,有些国家的预约定价申请需要交纳一定的手续费,如美国的收费标准为
5000美元~25000美元,我国目前没有收费的规定。
新成立的企业是否也可以申请预约定价?
申请预约定价原则上不区分新、老企业,新成立的企业同样可以申请。但是,由
于新成立的企业缺乏可供分析的历史资料,所以确定的定价区间对税企双方来讲都不
可避免地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新成立的企业一般不宜采用预约定价。
预约定价协议签订后,若发生违约行为,应如何处理?
若纳税入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及外部经营环境(包括政治、经济、政策、自然灾害
等)未发生重大变化,而纳税人的经营结果未能体现在约定的定价区间,那么纳税人
应该根据预约定价协议约定的定价区间作出自我调整,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重新调
整。
预约定价协议签订后,如果情况发生变化,是否可以修改?
预约定价协议签订后,如果协议中约定的基本假设发生了变化,纳税人应当把变
化的情况通知税务机关,同时提交正式文件和修改协议的要求,经过税企双方协商同
意,可以对协议作出相应的修改。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协议自发生变化年度
的年初开始失效。
纳税人应该向哪个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申请?
纳税人应向当地主管反避税工作的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申请。如在深圳,因为
深圳市地税局涉外税收调查分局负责深圳市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反避税工作,因
此,深圳市的纳税人若需要申请预约定价,可向深圳市地税局涉外税收调查分局提出
申请。(a20010918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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