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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避税与反避税:国际反避税的一般惯例(1)

录入时间:2001-08-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7/2001信息】 由于纳税人(特别是跨国纳税人)广泛利 用避税地的税收优惠、税收漏洞等进行合法避税活动,影响了纳税人居住国的财权利 益,所以,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付出巨大努力,纷纷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来加以防范。 一、加强反避税立法 从反避税的角度出发,国际上有两个专门的标准来判断避税是否存在。这两个标 准是:实质重于形式;税法是否被滥用。 第一,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更多应用于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所谓形式,是指成 文法的形式,是征税的必要的事实基础,即某一事实要对之进行征税或不征税,则它 必须具有作为依据的法律或法律条款所规定的诸种要素。最终是要依据法律的立法意 图,而不是把法律条文作为判断问题的标准,也称为法律对一件事实的适用性,它不 仅要求这一事实和法律条文要有一致性,还要求它与法律意图相一致,否则就是不适 用。国际上通常用以下几条标准来衡量:一是检验经济上的实质关系与法律上形式条 件是否一致。其具体体现是“一个人在法律上即使不属于一项所得的所有人,但在事 实上有权享受此项所得,则可认为是该项所得的有效拥有者。”二是是否存在虚伪的 因素?虚伪指用蒙蔽事实的主要方法,或利用人为的或异常的法律上的形式。三是有 无经营上的目的?如果没有合理的经营目的,该类交易行为就是税收法律所不可接受 的。比如获取商业利润是商业的目的,而一项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交易则要考虑是 否存在避税的动机。对于实质重于形式直接运用于避税案件上,一些国家以法律上明 订条款作为执法依据。如德国修正的税法通则规定“伪装的民法形式上无效的”。换 言之,征税时可不予承认。 第二,税法不得被滥用的标准。是指法律法规的应用与该准则的意义、目的及适 应范围显著抵触的情况。对于税法的滥用,尚未形成国际共识,但一些国家已有自己 的标准。如德国税法通则规定:禁止以滥用合法的形式来规避税法规定,若发生此类 情况,税务当局有权判定其仍负有纳税责任;法国税法通则规定:当事人的各项合法 行为或交易,如有隐瞒其契约或协议的真实情况者,对税务机关不发生效力。 由此可见,各国的反避税实践经验,已逐步形成或提出了一些法律上的理论原则 和指导思想,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完善单边反避税措施 目前,各国在完善单边反避税措施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1. 制定或完善单边反避税法规 通过制定针对已出现的各种特定避税方式的相应反避税具体条款;制定包括预计 可能发生的所有避税行为在内的反避税一般条款;制定具体条款与一般条款相结合的 反避税条款,即在某一条款里对某一交易行为加以具体描述,同时附上一般性规定, 以致逐步整理出一部完整系统的反避税法规。 2.规定报告义务与举证责任 为了弥补越境调查国际避税活动的困难,对与居民纳税人境外纳税义务有关的情 况,以及与非居民纳税人境内纳税义务有联系的必要国外情况,可以通过国内税法单 边规定,使属于本国管辖的纳税人本人或与纳税人本人有关的其他纳税人,有义务向 征税当局主动报告各种动态和静态资料。为了使由于缺乏确凿证据的涉嫌国际避税案 件能得到迅速有效的处理,可以通过国内单边规定,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 3.加强税务行政管理 为了有效地对付和防范国际避税、税务官员必须掌握第一手资料。除通过纳税人 的申报书取得一些现成的资料外,还必须通过大量的调查未获取有关情报。尤其是应 积极争取与银行部门合作,了解资金流转情况,才能有效地打击避税活动。 三、加强双边或多边反避税措施 国际避税活动至少涉及两个国家,因此,要有效地防范国际避税,也必须依靠国 际间的合作。有关国家签订包括有反避税内容的双边税收协定,就是一个重要的反避 税措施。双边税收协定中的反避税内容主要体现为相互交换税收情报。经济合作与发 展组织在1963年的范本中第26条就规定了税务当局之间的情报交换,从此,关 于这个问题的条款普遍出现在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中。以后,《经合发范本》经多次 修改,均强调了情报交换的重要性。在1978年范本的第26条中,规定缔约国将 相互交换情报,交换的情报可能包括非居民的详细情况。在注释中还解释被要求提供 情报的国家,必须以处理本国税收问题的同一方式去搜集另一国家需要的情报,使用 的方法包括进行特别调查和特别审查。联合国在国际反避税工作中主要研究两个专题: 一个是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处理方式;一个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条约。专家 小组提交的七次关于税收协定的报告都涉及到国际避税问题。 1973年,瑞典、丹麦、芬兰、冰岛、挪威五个国家签署了一个关于在税收事 务中相互援助的协定--北欧协定,这是一个对签字国具有约束力的多边文件,它比一 般的双边协定更为详细。它包括了在税款查定和征收方面给予援助,也提供了以文件 发送形式的合作,缔约国应交换关于居民所得的大量情报,并列举了这些情报的内容。 通过上述措施,把跨国纳税人的避税活动降至最小的范围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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