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避税与反避税:国内反避税的一般要求(1)
录入时间:2001-08-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7/2001信息】 国内避税主要是指在同一国家的税收管辖
权下,纳税人利用该国税制条款差异性和某些特殊条款避税,或在关联企业之间以非
正常交易的转让定价、转移资金、货物、劳务和技术成果,通过利润转移来减轻税负。
避税,在我国已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不断发展,避税问
题还会更加突出。避税问题的日益普遍,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国的经济权益。对此
有必要引起充分重视,并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的具体情况开展反避税工作。
一、当前反避税工作的困难
大量避税事实的存在和发展,已经给我国经济政治生活造成严重后果,它不仅减
少了国家财政收入,而且破坏了公平税负原则,造成纳税人之间的负担不合理,干扰
了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但一些有关
部门的领导,在思想上有畏难情绪,信心不足担心防范避税措施的实施或执行紧了,
会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在全国大部分地区至今仍未把反避税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只
得眼睁睁地看国家税源白白流失。从反避税的要求来看,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权威性
不高,造成“法不是法”,纳税人敢于以身试法。统一性不强,导致各种优惠政策政
出多门,使纳税人有很多空子可钻。严肃性不足,导致执法不严。
第一,缺乏权威性。建国50年来,我国税种几经改革,但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立法的税种很少,目前仅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其他
税种均以草案、暂行规定形式试行的多。不少税种少则试行了几年、十几年,多则试
行了几十年,构成世界税制史上一大奇特现象。同时税种设置往往是头痛医头,脚痛
医脚,仓促出台起不到预期作用,给避税提供了机会。一些税种的征纳程序、制度、
权责和税收优惠不尽相同,这些都大大降低了税收征管的权威性,导致税收流失,税
基腐蚀。
第二,缺乏统一性。突出表现在税收征管上有法不依。同样的税收政策在不同时
期、不同区域执行不一致,各按各的理解执行。由于受财政体制和特区的影响,经济
发展快的地方该收的没有及时足额收起来。“藏富”于企业,“藏富”于民的地方保
护主义甚至配合企业和个人避税和逃税,收入和财富被重新分配给那些成功地进行了
避税和逃税的人。他们支付低于应缴纳的税款,造成竞争条件的歪曲和国内资本的不
正常流动,对财政收入极为不利。
第三,缺乏严肃性。当前逃税和避税范围越来越大,每年财税大检查中暴露的问
题真正查清、定性准。处理快、纠正好的并不多,以致违法违章的越查越多,避税金
额越查越大,到了“法不责众”的地步。该减免的优惠政策不到位,不该减免的享受
了减免,使整个税收征管过程缺乏严肃性。不能遏制税源流失,更不能适应反避税工
作的要求。
因此,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加强对反避税工作的研究、分析、寻找
对策,使我国的反避税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反避税管理的一般要来
对于避税的管理应当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特别是
使有关法律更具权威性和实用性。
1.税种设计要科学
其目的是追求税负的“纵向适度”和“横向公平”。“纵向适度”对征税者来说
即取之有度,发挥税收对生产的促进作用,可缓和避税行为。“横向公平”要求既要
注意征税的统一性,又要注意区别对待,加强税收调节,将竞争的起跑线拉平。统一
性和差别性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统一性是指同等情况应纳同样税收,体现“税
收面前人人平等”。差别性指在统一起跑线上的纳税人,由于客观因素优越,当然就
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横向公平也可缓和避税行为。
2.税收立法管理严密
其目的是堵塞漏洞。明确的纳税人,明细科学的课税对象和税目,刚性而统一的
税率,这是反避税的基础。反之,不当的纳税环节,过高的税率,复杂不便的征收方
法都有可能诱发避税。
3.税务人员素质提高
税收中的避税与反避税,其实质是征与纳之间斗智斗勇。由于征纳双方在避税与
反避税利益上的差别,加强征管队伍管理就显得极为需要。对纳税人来说,避税成功
利益直接归个人所有,在处罚不严的情况下,最有诱惑性;而对征税者来说,反避税
成功,对征管后的利益分配并不直接,甚至没有利益,由此导致避税行为积极主动,
反避税行为消极被动。所以,当务之急是解决征管人员反避税的动力机制和压力机制,
从而能积极从事反避税活动。
4.清理和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从两方面对税基产生危害:一方面优惠本身使税基变窄或
税率变小;另一方面,一大批本来不该享受此项优惠的纳税人,通过“挂靠”活动来
避税。前者是税务机关主动放弃的,后者则是派生的,也是税务机关始料不及的。若
任其发展下去,我国将演化为一个庞大的避税地。因此,清理和调整税收优惠政策迫
在眉睫。立即关上税收优惠闸门,任何理由都不应再作为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措施的依
据;税收优惠的决策权必须收归中央,防止越法减免,越权减免,越级减免。各级政
府有关部门均无权确立税收优惠政策,一旦发生,当视为违法行为;统一税收优惠办
法,改按企业、个人身份优惠为统一按地区。行业、产品给予优惠,公平税负,统一
规范。
5.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作用
按照国际惯例,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企业财务时,通常要求企业有合理的利润,为
此都比较注重对转让定价的调整。因为在他们的心目中,如果对客户过分的转让定价
不闻不问,不作调整,在税务部门审查时,是很难通过的,而且还将冒失信于税务当
局的风险,对今后开展工作影响极大。而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对客户的转让定价基本上
是置之不理的,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能介入这一领域,那么部分转让定
价就有可能在会计师审计阶段得到调整,把避税消灭在萌芽状态。
6.对转让定价在税务调整后的帐务调整作出法律规定
按照我国现行的有关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会计所得”与“计税所
得”基本上是一致的。这样在对转让定价做税务调整后,如果企业帐务不作调整,必
然使“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不一致。虽然经税务调整后企业的亏损额已经调减
或调增利润,然而由于会计帐户不调整,企业帐面反映保持原样,而巨亏损额还要在
以后年度结转,久而久之有可能使我国的反避税成果得不到会计保障。因此,在对转
让定价作出税务调整后,企业帐户应同作出调整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这在我国税
收制度规范化和会计制度标准化、国际化的条件下,尤其显得重要。
目前,我国对外开放和社会或市场经济发展势头良好,企业逐步走向市场,转换
经济机制,公平竞争观念不断加强。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避税活动不
会轻易中止,因此,反避税工作必须坚持不懈,不断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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