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税收政策有优惠
录入时间:2001-07-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8/2001信息】 公益救济捐赠,国家一向鼓励支持。下面
介绍几种捐赠的税收优惠,供纳税人税收筹划时参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纳税
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金融保险企业规定,按不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扣除。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优惠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九
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
的成本,费用列支。
上述公益性,救济性质的捐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75号《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都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
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
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卫生、民政性公益事业和遭受自
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除上述捐赠外,包括纳税人向受益人的直接捐赠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捐赠扣除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计算捐赠扣除时,第一,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
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第二,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
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第三,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
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个体工商户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享受的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捐赠给教育
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
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
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
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
额中扣除。
个体工商业户未通过所指的单位而自行捐赠的,捐赠额不能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
扣除。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捐赠,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2000年8月22日,国税函[2000]628号文称:中国绿化基金会是经国务院批准、在
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根据其章程,接受的捐赠全部用
于营造生态公益林、防沙治沙、防治水土流失以及绿化宣传教育、救济贫困山区等公
益性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定,企
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六、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准予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2000年7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30号文
规定,为支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
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此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七、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捐赠的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214号文称: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主要从事兴办资助有利于解决人口问题
的社会公益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
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
准予在税前扣除。
八、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捐赠的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6号通知称: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是经民政部和中国
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的社团组织,根据其章程,接受捐赠的款项直
接用于统战工作中的教育、科学、民间外交等公益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
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九、向文化事业捐赠的税收优惠。
2000年12月18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0]41号)其中,涉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有以下规定:
(一)继续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
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
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
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
的捐赠。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
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二)对下列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出版物的出版社不得享受此项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
机关刊物。3.各级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4.
新华通讯让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5.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6.大中小学的
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三)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
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四)继续实施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
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捐赠的税收优惠。
2001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捐赠税
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207号)称:“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社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
条例》及其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十一、向光华科技基金会捐赠的税收优惠。
2001年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
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64号)称:“光华科技基金会是经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
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
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ad20010703311)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