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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税收政策有优惠

录入时间:2001-07-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8/2001信息】 公益救济捐赠,国家一向鼓励支持。下面 介绍几种捐赠的税收优惠,供纳税人税收筹划时参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纳税 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金融保险企业规定,按不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扣除。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优惠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九 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 的成本,费用列支。 上述公益性,救济性质的捐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75号《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都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 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 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卫生、民政性公益事业和遭受自 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除上述捐赠外,包括纳税人向受益人的直接捐赠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捐赠扣除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计算捐赠扣除时,第一,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 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第二,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 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第三,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 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个体工商户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享受的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捐赠给教育 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 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 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 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 额中扣除。 个体工商业户未通过所指的单位而自行捐赠的,捐赠额不能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 扣除。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捐赠,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2000年8月22日,国税函[2000]628号文称:中国绿化基金会是经国务院批准、在 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根据其章程,接受的捐赠全部用 于营造生态公益林、防沙治沙、防治水土流失以及绿化宣传教育、救济贫困山区等公 益性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定,企 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六、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准予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2000年7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30号文 规定,为支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 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此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七、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捐赠的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214号文称: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主要从事兴办资助有利于解决人口问题 的社会公益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 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 准予在税前扣除。 八、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捐赠的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6号通知称: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是经民政部和中国 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的社团组织,根据其章程,接受捐赠的款项直 接用于统战工作中的教育、科学、民间外交等公益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 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九、向文化事业捐赠的税收优惠。 2000年12月18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0]41号)其中,涉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有以下规定: (一)继续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 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 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 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 的捐赠。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 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二)对下列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出版物的出版社不得享受此项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 机关刊物。3.各级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4. 新华通讯让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5.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6.大中小学的 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三)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 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四)继续实施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 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捐赠的税收优惠。 2001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捐赠税 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207号)称:“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社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 条例》及其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十一、向光华科技基金会捐赠的税收优惠。 2001年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 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64号)称:“光华科技基金会是经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 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 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ad2001070331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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