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入世后三资企业税收筹划的思考
录入时间:2001-07-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2/2001信息】 [摘要]本文着重对我国加入 WTO后,将
对三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进行调整,以及三资企业的税收筹划的方向也将作怎
样相应改变,使政策的调整对企业的影响最小化以及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等,作了简
要的阐述。
加入WTO后中国经济将面临怎样的机遇和挑战是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尤其是我
国税收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更是大家所关注的焦点。其中涉外税收优惠也是我回税收制
度改革中较为敏感的部分,其调整的方向和力度无疑将影响到涉外企业的投资、经营
和理财各方面的活动。三资企业税收筹划的范围将作些怎样的调整,笔者提出一些看
法,供探讨。
一、三资企业的税收筹划问题
发展中国家往往通过税收优惠吸引外来投资,这些税收优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1)对不同地区或部门给予一定时期的税收减免优惠,以体现区别对待的方针。
(2)对产品是否打入国际市场确定税收减免优惠措施。有的国家为鼓励企业多创汇,
还以产品是否出口为标准来确定税收减免期限。(3)按投资额的大小和其他一些标准
决定税收减免优惠待遇。(4)根据是否再投资决定税收优惠
待遇。这些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打开了广阔的视野,
使税收筹划成为可能。
税收筹划与税收优惠的关系是:税收优惠的范围越广,差别越大,方式越多,内
容越丰富,则纳税人税收筹划的空间越大。因此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有无地区
性税收优惠,是否有行业税收倾斜政策,减免税期如何确定,对纳税人
境外缴纳的税款是否采取避免税收双重征税的措施,采取什么样的方式给予抵免等等。
二、加入WTO后我国必须针对三资企业的涉外优惠政策进行调整
WTO是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它极力倡导市场机制在全球范围内成为资源配置的主
要方式,贸易自由化,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自由贸易是WTO的一般性原则,其主
旨是中性的。WTO的一系列具体原则—一国民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市场准入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政策法规透明度原则、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的原则等等,就体现了这
种中性的倾向。但是,我们在看到理想中的“如性WTO”的同时,也应该看到一个现
实中的、默许中的“非个性WTO”的存在,即WTO在运行机制上和一些具体规则上允许
主权国家运用政策工具管理与调控经济。事实上,wtO原则框架下中性与非中性的结
合就是:一方面,我们必须遵循WTO的基本原则,尽量消除经济运行中导致市场扭曲的
因素,创造一个国内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且考虑到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市场发
育还不完善发扭曲的不可避免性,在具体实施中不应强求一步到位,而力求在承诺期
内由国内外微观经济主体公平地负担这些扭曲;另一方面,在WTO允许的‘制外”范围
内,充分运用政策工具来促进产业与结构调整,以在公平竞争中争取本国福利最大化。
这些政策工具的运用同标,从长这看应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而不是用于超限度地保
护本因工业。可以说,以上这种结合实质上是对WTO下国家经济发展“双赢”’状态的
寻求。
(一)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内、外资税收负担差异显著,而且不同行业、
同一行业不同类型和规模、投资于不同区域的外资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也有较大差异。
而对同一市场,三资企业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已显露在竞
争方面具有相当的优势,再加上对其给予有别于内资企业的“赵国民待遇”的优惠政
策,使之在市场上迅速占据优势地位,挤垮同类内资企业,以至取得相对垄断地位成
为有争的事实。因此很多内资企业为了享受到同类三资企业所取得的税收优惠待遇,
便不惜以较优厚的条件与外贸合资,甚至搞假合资、假合作等,造成我方资产严重流
失,削弱了民族工业的竞争实力。总之,这种“超国民待遇”的优惠政策体系的不利
效应与我们引进外资是为了带动、刺激我因民族产业发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见的效
应民标显然是相悖的。
(二)以地区为导向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扭曲了外国投资的区域性选择,加剧
了投资的地区间不平衡。据统计,当前我国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特殊经济区域共339
个,东部沿海地区占336个,西部占27个,中部占26个。1996年全国实际利用外资
552.7亿美元,东部沿海11省(包括北京,不计广西)占465.05亿美元,广阔的中西
部才占87.65亿美元。1999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进入前10名的有9个是沿海省市。
(三)全面型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使三资企业资本结构趋于轻型化、短期
化,对我国产业结构优化产生相应的制约作用。大量的外资积淀于一般的生产、加工、
消费性等行业,造成这些行业的过度发展,并相应地阻止了外资向高、精、尖产业的
流动,出现了外国直接投资结构不合理的现象。此外,我国对三资企业投资的税收优
惠主要针对所得而定,利润起高,享受的优惠越多;反之,则享受的优惠越少。这也
使资本密集型产业或技术密集型产业因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见效慢,从而很难
享受税收优惠的好处,外国投资者自然不愿意投资。同时也使引进的外资中港澳台资
金量远远高于欧美资金量。
三、加入WTO后三资企业税收筹划的调整方向
(一)税收筹划中的博率问题
一国采用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意味着该国放弃部分税收管辖权,以让渡一部分税
收利益方式,完成对纳税人既得利益的再分配,进而影响纳税人的经济能力和行为选
择。事实上,通过纳税人针对税收优惠政策所作的税收筹划行为选择,形成了税收宏
观调控过程中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博弈。
根据博弈原理,行为者的约束条件不独立于行为者的选择而是对对手行为者选择
的战略反应。以针对三资企业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预期调控目标的制定为例,调控目
标能否实现,不仅取决于政府的主观意愿及采取怎样的政策手队更重要的在于纳税人
对政策的反应及其对筹划方向和方式的选择。因此,由应将税收博乔作为政府与纳税
人之间的—人博葬,纳税人所失即为政府所得。以此为基础,对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
利益主体的对策行为进行科学、动态的理性预测;认真分析纳税人可能采取的税收筹
划方式,并针对纳税人的筹划方向选择制定出与其相对应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辅以
完善的税收法规来规范纳税人行为或限定纳税人的策略选择,保证政策预
期目标的实现。
(二)三资企业税收筹划的调关方向
(1)关税降低,三资企业更倾向于从国外进口原材料。我国在逐步降低关税总
体水平的同时,还会合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关税的平均水平,已逐年降低并承诺到
200年降为10%左右。同时,利用WTO规则中关于允许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例外条款,
并与国内经济过村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相结合,不断合理调整关税结构,形成
“从原材料--到中间产品——到最终制成品”;“从比较优势明显产品——到比较
优势不明显产品——到缺乏比较优势产品”的由低到高的梯级关税税率结构,以体现
对产业的不同保护。鉴于此,三资企业可能从国外的关联企业或是相关产业进口原材
料,借以转移一部分利润到国外。同时,由于一些
内资企事业单位进。的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此
种优惠,只限于指定的企业,其他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受,涉嫌有违反补
贴原则,即将进行调整。因此,三资企业在这些优惠政策取消后将进入以前很少进入
的行业,如经营残疾人专用品和国产化轿车、轻型客车和摄录一体机国产化所需进口
成套散件或零部件。
(2)当前我国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倾斜于东部沿海地区。在中央决定
进行西部大开发后,对投资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内外资均给予一定程度
的税收优惠,因此三资企业将会更倾向于投资西部,以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的差
异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选择整体税负水平较低的地区进行投资。如在西部创办企
业,但将业务活动扩大到非低税区;或是在西部设立关联机构,利
用西部税收政策的种种优惠,将更多的利润留在西部,以围降低整体税负水平。
(3)WTO对各国实施产业倾斜政策没有过多的限制性规定,为我国实施产业性税
收优惠政策创造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我国现行的产业政策是通过大力发展农林牧渔等
落后产业、能源交通、原材料等瓶颈产业及技术密集型产业,以达到优化产业结构的
目的。但是,这些优惠政策并没有对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产生引力作用。因
此,在加入WTO后,我日将对先驱产业、中性产业、限制性产
业分别采取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先驱产业,不论内外资均享有税收优惠,同时将
着重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扣除、投资抵免和再投资退税等问按优惠形式,三资企业的
税收筹划的结果将会使这些企业今后的投资方向转向投资于先驱产业和落后产业。
(4)加入WTO后,税收法律、法规要提前公布,保护稳定性,并建立一套公开的
税收信息披露机制,使三资企业的税收筹划更加便易。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