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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形式对税收筹划的影响

录入时间:2001-07-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2/2001信息】 在国际通行税制下,公司企业取得的经营 利润,在公司层次要缴纳一次公司所得税;其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在个 人层次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这就是人们通称的“经济性重叠征税”。 由于重叠征税加重了纳税者的综合税负,也有待于税收公正原则,因此越来越引 起国际上许多国家的关注。改革的方向是采取公司税和个人税整体化、综合 化的办法来消除或缓解公司和个人课税制的重叠征税的弊病,简称为“两税合一”。 当今世界上已有二十多个国家采取了“两税合一”的制度,主要为OECD成员国,1998 年台湾地区也加入了这个行列。 根据国际上处理两税结合的不同方式,可把公司所得税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非整体化形式,即公司税与个人税严格地作为两个独立的税科分别课征。 这种形式至今已沿用了一百多年,所以被称为传统制。 第二种是部分整体化形式,即在公司层次或个人层次,通过把公司税与个人税在 一定程度上结合起来的办法,缓解经佛注重叠课征。具体办法有如下四种: (l)在公司层次实行股息扣除制。即在计征公司税中允许把支付的股息在应税 所得中扣除,等于作为股息的这一部分利润不征公司税,只征个人税。 (2)在公司层次实行分劈税率制。即对分配股息的利润和未分配股息的持留利 润采取不同的公司税率,前者由于股息还要另缴一次个人所得税,所以适用的公司税 率要比后者低。 (3)在个人层次实行归集抵免制。即公司已分配利润并已支付的公司税,可以 在计征个人税时综合结算抵免。归集抵免制是两税整体化中最重要的一种方法,被许 多国家所采用,而且使用面不断扩大。 (4)在个人层次实行分类课征制。即指投资者个人取得的股息不并入综合收入 课征的所得税,而是专项计征税率较低的股息税。 第三种是全部整体化形式,即不证公司税,只征个人税,使两个税种变成单一个 人税。由于这种方法使税务机关不是直接对公司税收的大头征收,而且间接对成千上 万的股东(包括境外投资者)个人课征,征管的难度和漏洞是可想而知的。因此采取 这种类型的因家至今不存在。 税收筹划的理想目标是最大限度地消除公司税与个人税的重叠课征,那么两夜的 全部整体化应认为是最优的选择。上面已经提到,各国政府为了保财政收入 的盘子,难以下决心走“单一个人税”的路子,“两税”重叠课征的模式在相当长的 时间内无法根本改变。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的现实中可以有多方面的考虑: (l)上面提到缓解双重征税有不同的具体方法,不同的方法及不同的税率对双 重税收消除和缓解程度不同,对公司税与个人税综合税负的降低率也不同。投资者特 别是跨国投资者通过对不同国家的公司税制进行细心比较和税负测算,可以对投资决 策作出优化选择。 (2)通过降低利润的派息比例,增大未分配利润持留比例的办法,以获得递延 纳税的好处。 (3)从企业组织形式方面着手,如不搞公司制,而搞“个人业主制”或“合伙 制”,因为后两种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无需缴纳公司所得税。但是公司自然有公 司的好处,它有利于筹集大量资料,假定发生了风险,股东只负有限债务责任。也许 政府还会给公司提供种种包括“部分整体化”的税收好处。只有全面衡量,才能做到 多谋善断。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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