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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人必备--税务筹划:常见的利用国际税收条约进行避税的情况有哪些?

录入时间:2001-06-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9/2001信息】 国际避税给有关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巨大 损失,引起有关国家政府的高度重视。据美国报刊披露:美国国内避税的地下经济一 年约为2500亿美元,税收损失950亿美元;英国估计非市场经济交易总额年约 180亿英镑,占国民生产总值的8%;联邦德国官方估计地下经济交易额年约 650亿马克,政府税收损失达100亿马克。地下经济招致极大的税收损失,刺激 各国相继展开反避税问题的研究,制定反避税法,而且,各国通过签订税收条约,加 强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及征管方面的国际合作。因而,国际避税已无坦途可寻,国际 避税者于是开辟了一些新的迂回的避税通道,条约滥用就是其中之一。 条约滥用即一个不是税收条约受益人的非居民,却利用该条约从事经济活动,从 而享受税收条约的优惠待遇。条约滥用实际上是任意选择条约,犹如一个人走进"条 约商店",见哪个条约对自己有利便选择哪个条约为己所利用。 税收条约,我国一般称之为税收协定。税收条约与协定的区别主要是在签约形式 上有所不同,其实质内容是一样的。前面我们讲过,国家税收协定是主权国家为了协 调相互间的税收关系和处理税务方面的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旨在解 决国际重复征税等一系列问题,促进跨国经济活动的发展。其中做出诸如协调税收管 辖权、消除双重征税等种种规定。尤其对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征收 的预提税实行限制税率,让纳税人的所得来源国和居住国都分享一部分收入。由于对 各种优惠待遇,国际税收协定都明确规定了条约的受益人,例如,《经合范本》和 《联合国范本》第一章第一条都有如下限制:"本协定适用缔约国一方或缔约国双方 居民的人。"非居民就无权享受协定待遇。这是因为居民对其居住国负有全球所得均 须纳税的无限纳税义务,而非居民对所得来源国只负有有限纳税义务,即只就来源于 该国的所得纳税。 滥用条约进行避税,就是不应享受协定优惠待遇的纳税人,利用种种手段达到享 受其优惠待遇的目的。为详细说明这个问题,给大家一个直观的理解,下面略举几例。 [例1]美国与英国有一税收条约,各自国内税法预提税率为30%,条约限制 税率为5%,有一法国人拥有美国公司的股票,美国按居住地来确定其居民身份,即 条约受益人。 该法国人为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在英国租一个邮箱,美国根据该法国人在英国的 地址,就会错误地确定他是英国居民,只征其5%的税。这一法国人在英国只要租一 个邮箱,就可将其预提所得税率从30%降到5%,预提所得税负大大减轻。 [例2]甲国某公司在乙国有一子公司,甲国与乙国无税收条约,乙国预提税率 为30%,乙国与两国之间有税收条约,限制预提税率为0%。 现存乙国子公司需要贷款,甲国母公司不直接贷给乙国子公司,而是在两国银行 存款,由丙国银行向乙国子公司贷款,因为乙国与两国有条约,预提税税率为0%。 这样,甲国某公司既达到了向乙国子公司贷款的目的,又因为利用乙国与丙国的税收 条约,避掉了预提税,而且乙国子公司付出的利息大部分又回到了甲国母公司。 [例3]甲、丙是有关联的两个公司。丙公司坐落于美国,甲公司坐落于法国。 丙公司需要一笔钱,如果甲公司直接货款给丙公司,须缴纳30%的预提税。假设美 国与法国之间没有税收条约,但美国与荷属安第列斯间有一条约,预提税率为10%。 两公司为了少纳税,可以在荷属安第列斯建立一个乙公司,让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 在荷属安第列斯无预提税,所得税率为3%。 乙公司从甲公司借款1000万,利率为8%,付出利息为1000万×8%= 80万,荷属安第列斯无预提税。 乙公司把借来的钱货给丙公司,利率为10%,得到利息为 1000×10%=100万。 乙公司向美国纳10万预提税,即 100万×10%=10万, 因为美荷条约,预提税率为10%,由丙公司代扣。 乙公司得到10万利润,(100万收入利息-80万付出利息-1万预提税), 按30%税率向荷属安第列斯缴纳3000元所得税,即 10万×3%=3000元 从而乙公司总税额为 100000+3000=103000元 如果丙公司从甲公司直接借款,按30%预提税率,必须纳税39万,即 100万×30%=30元。 由于滥用条约少纳税197000元,即 300000-103000=197000元, 其中美国损失税款20万,荷属安第列斯多收了3000元,这就是为什么有些 国家或地区愿意扮演避税地角色的原因之一。 由于避税是用合法手段,钻税法的空子,使税法意图落空,防止避税的根本方法 是加强立法和不断完善税法,堵塞税收漏洞。另外,还须加强国际方面的合作,如交 换税收情报等。在这些方面,各国和一些国际组织都作了一定的努力和尝试。 美国是积极反对滥用条约的。对滥用条约现象,美国采取了一些防范措施。例如 ,在美国法律中,一般据纳税人的住地来确定是哪国居民。如前述例1,一个法国人 租用英国信箱,就自视为英国居民,但是当这人自持英美条约自动以5%的税率采纳 税时,美国却要按30%的税率征税,因为该法国人如果要按5%的税率纳税,就必 须向美国政府证实其是英国居民,也就是必须从英国政府那里取得其是英国居民的证 明。对于前述例3,通过在与其居住国有条约的低税率国家或地区建立于公司来避税, 也加以限制,规定美国公司在荷兰及其属地建立子公司,须拥有其子公司75%的 股权,方可享受美荷条约待遇。 我国研究国际税收的时间不长,许多问题有待深入探讨。在我国现行税制研究中, 只有偷漏税的概念而没有避税的概念,这对国际税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都是不利的。 我们必须研究包括条约滥用在内的各种国际避税的方法和规律,特别是我国为了满 足吸引外资、引进技术和对外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需要,从1981年起先后与日本、 美国等十多个国家签订了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而且协定的税收待遇大部分都 比国内税法更为优惠。因此特别要重视防止跨国纳税人滥用条约来避税。 滥用税收协定规避税收的手法多种多样,这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大体可以归纳 为以下3类: 第一类,设置直接的传输公司。假定A国H公司有来源于C国N公司的股息收入,但 A、C两国尚未建立税收协定关系,而A国与B国,B国与C国均有税收协定关系。A国H公 司又在B国组建一家公司M。C国N公司的股息可先支付给B国的M公司,M公司再转付给A 国的H公司。M公司组建的真正动因不是出于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而是为了利用B、C 之间与A、B之间的两个税收协定,还回B国取得在C国本来得不到的税收利益。在这种 情况下,B国的M公司便被看做是一家滥用税收协定的传输公司。通过该传输公司,可 少减少纳税人应纳预提税额。 第二类,设置踏脚石式的传输公司。与第一类的假设基利相同。A国与B国、B国 与C国相互之间缔结了双边税收协定,而A国与C国之间没有协定关系。所不同的是,B 国规定,M公司支付给A国H公司的投资所得允许作为费用扣除,并按常规税率征收预 提税。这时A国H公司可以在与A国有缔约关系并提供有减免预提税优惠的D国组织一家 公公司P,A国H公司取得的来源于C国(非缔约国)N公司的投资所得,可以先从N公司 支付给B国的M公司。再转让给D国P公司,拐了一个更大的弯,但同样可以得到税收协 定提供的两方面的优惠:一方面M公司的计税所得可以大量地扣除股息、利息、特许 权使用费以及佣金报酬等支出,另一方面M公司应在B国缴纳的预祝税又可以在D国得 到抵免;D国向A国H公司支付的收入还可以享受协定提供的接限定低税率课征的好处。 国际上对D国P公司这类的第二道的传输公司,称之为滥用协定的脚踏石式的传输公 司8这类公司在避税实践中并不少见。 第三类,设置外国低股权的控股公司。许多国家对外缔结双边税收协定都有明确 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向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支付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 可以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条件的必要条件是,该公司由外国投资者控制的股权不得超过 一定比例(比如全部股权的25%以上)。这样,非缔约国的居民公司可以精心组建 外国低股权的控股公司(比如降为只占全部股权一的25%),以谋得税收利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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