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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纳税基本程序之纳税申报

录入时间:2001-06-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6/2001信息】 纳税申报是纳税程序的中心环节。它是纳 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税务机关规定的内容和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以书面报 表的形式申明有关纳税事项及应纳税款所履行的法定手续。纳税申报不仅是征纳双方 核定应纳税额、开具纳税凭证的主要依据,也是税务机关研究经济信息,加强税源管 理的重要手段。 一、纳税申报对象 纳税申报的对象是指谁应当办理纳税申报,主要包括: 1.应当正常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正常情况下,纳税人必须在税收法律和 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填报纳税申报表。 2.应当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税收法律和行政法 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手续,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3.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 税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填报纳税申报表,以便于进行减免税的统 计与管理。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 款报告表;二是与纳税申报有关的资料或证件。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 应将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单位税 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 期限等内容逐项填写清楚。 2.纳税人还应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资料、证件:(1)财务报表及 说明材料;(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3)外出进行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 明;(4)境内或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 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等。 3.扣缴义务人还应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 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等。 三、纳税申报的期限 在发生纳税义务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税务机 关依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各税种的申报期限 因各税种情况不同及税务机关的工作安排,各税种的申报期限也有所不同。 2.申报期限的顺延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最后一日,如遇公休、节假日的,可以顺延。 3.延期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额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家税 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因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按期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 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或委托代征税额报告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在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 四、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申报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上门申报,一种是邮寄申报。 1.上门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 税申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或委托代征税额报告。 2.邮寄申报 纳税人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 也可以采取邮寄申报,以邮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五、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 款。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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