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与偷税、避税有何不同?
录入时间:2001-06-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6/2001信息】 关于什么是偷税,人们的看法基本一致。
偷税一般是指以非法手段逃避税收负担,即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少于按《税法》规定应
纳的税款。偷税可能采用匿报计税收入或应税交易项目,不提供纳税申报,伪造交易
事项,或者采取欺诈手段假报正确的数额。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采取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
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许多国家
对偷税也有与我国大体相同的法律规定。大多数国家把纳税人因疏忽而没有履行纳税
义务的行为也包括在偷税的概念之中。疏忽的行为与有意识的行为之间的差别在大多
数税收管辖区并不特别重要,而只就其行为的税务后果在法律上作出相应的处理。
从法律的角度看,偷税同避税和节税的区别是明显的:偷税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而避税和节税都是合法行为。然而,避税与节税则不能以是否合法或违法加以判断,
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钻取税法的空子,通过其经
济行为的巧妙安排,来谋取不正当的税收利益;节税则是依照国家税法和政府的税收
政策意图,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所作的对投资、经营、财务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
前者尽管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其内容却有悖于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或政府税收政策
意图;后者从形式到内容完全合法,反映了国家税收政策意图,是税收政策予以引导
和鼓励的。
从行为过程的内容看,偷税、避税、节税的区别在于:偷税是通过违法手段将应
税行为转变为非纳税行为,从而直接逃避纳税人自身的应税责任,达到少交税款的目
的;避税是纳税人对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模糊行为",即介于应税行为和非应税行
为之间的,依照现行税法难以作出明确判断的经济行为进行一系列人为安排,使之被
确认为非应税行为;节税是通过避免应税行为的发生或事前以轻税行为来替代重税行
为以达到减少税款支出或综合净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从行为后果同国家财政(税收)收入的关系上看,偷税、避税、节税的区别在于:
偷税和避税直接导致政府当期税收收入的减少,而且无助于财政收入的长期增长,
国家当然不愿看到这种情况的发生;而节税一般不会导致政府当期预算收入的减少,
而且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长期、稳定增长。
税务筹划与偷税、避税从理论上来区分还不算太难。而在实际生活中,对三者的
界定则不是很明确。比如,跨国公司凭借商法所规定的企业有自主定价的权力,利用
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通过自主作价,以"高进低出"或"高出低进"的方
式,将经营利润从高税负国家(或地区)转向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从而减轻总体
税负。这一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是偷税、避税还是节税?说是偷税,其理由是作价不当
本身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更何况许多国家的税法已明确规定,关联企业的内部交易应
按"正常交易原则"作价。否则,显然是违反税法规定的避税行为。说是避税,其理由
是纳税人利用法律上关于企业有定价自主权这一条款钻空子。因为所谓"正常交易原
则"中的"正常价格"难以准确量化,征纳双方的看法常有分歧。这样,转让定价只能
看做是避税。另外,如果相应国家税法中没有关于转让定价税收条款的明确规定,则
税务机关对被转移的利润无权进行纳税调整,相对于低税国或"避税地"而言,这一行
为可能又是节税。所以在此类问题上,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是非常大的。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