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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与偷税、避税有何不同?

录入时间:2001-06-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6/2001信息】 关于什么是偷税,人们的看法基本一致。 偷税一般是指以非法手段逃避税收负担,即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少于按《税法》规定应 纳的税款。偷税可能采用匿报计税收入或应税交易项目,不提供纳税申报,伪造交易 事项,或者采取欺诈手段假报正确的数额。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采取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 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许多国家 对偷税也有与我国大体相同的法律规定。大多数国家把纳税人因疏忽而没有履行纳税 义务的行为也包括在偷税的概念之中。疏忽的行为与有意识的行为之间的差别在大多 数税收管辖区并不特别重要,而只就其行为的税务后果在法律上作出相应的处理。 从法律的角度看,偷税同避税和节税的区别是明显的:偷税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而避税和节税都是合法行为。然而,避税与节税则不能以是否合法或违法加以判断, 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钻取税法的空子,通过其经 济行为的巧妙安排,来谋取不正当的税收利益;节税则是依照国家税法和政府的税收 政策意图,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所作的对投资、经营、财务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 前者尽管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其内容却有悖于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或政府税收政策 意图;后者从形式到内容完全合法,反映了国家税收政策意图,是税收政策予以引导 和鼓励的。 从行为过程的内容看,偷税、避税、节税的区别在于:偷税是通过违法手段将应 税行为转变为非纳税行为,从而直接逃避纳税人自身的应税责任,达到少交税款的目 的;避税是纳税人对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模糊行为",即介于应税行为和非应税行 为之间的,依照现行税法难以作出明确判断的经济行为进行一系列人为安排,使之被 确认为非应税行为;节税是通过避免应税行为的发生或事前以轻税行为来替代重税行 为以达到减少税款支出或综合净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从行为后果同国家财政(税收)收入的关系上看,偷税、避税、节税的区别在于: 偷税和避税直接导致政府当期税收收入的减少,而且无助于财政收入的长期增长, 国家当然不愿看到这种情况的发生;而节税一般不会导致政府当期预算收入的减少, 而且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长期、稳定增长。 税务筹划与偷税、避税从理论上来区分还不算太难。而在实际生活中,对三者的 界定则不是很明确。比如,跨国公司凭借商法所规定的企业有自主定价的权力,利用 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通过自主作价,以"高进低出"或"高出低进"的方 式,将经营利润从高税负国家(或地区)转向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从而减轻总体 税负。这一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是偷税、避税还是节税?说是偷税,其理由是作价不当 本身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更何况许多国家的税法已明确规定,关联企业的内部交易应 按"正常交易原则"作价。否则,显然是违反税法规定的避税行为。说是避税,其理由 是纳税人利用法律上关于企业有定价自主权这一条款钻空子。因为所谓"正常交易原 则"中的"正常价格"难以准确量化,征纳双方的看法常有分歧。这样,转让定价只能 看做是避税。另外,如果相应国家税法中没有关于转让定价税收条款的明确规定,则 税务机关对被转移的利润无权进行纳税调整,相对于低税国或"避税地"而言,这一行 为可能又是节税。所以在此类问题上,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是非常大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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