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人怎样进行投资地点的选择?
录入时间:2001-06-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6/2001信息】 经理人在选择投资地点时,除了要考虑基
础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供应等常规因素外,不同地点的税制
差别也应作为考虑的重点。无论是国内投资还是跨国投资,均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间
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选择整体税收负担相对较低的地点进行投资,以
获取最大的节税利益。例如,我国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
所得税率一般为15%,而国内其他地区则为33%,差幅高达50%,绝对差为
18个百分点,从世界范围看,有的国家或地区不征企业所得税,有的税率高达50
%以上,二者相差较国内更为悬殊。由此可见,投资地点的不同选择对投资净收益的
影响将是巨大的。
必须指出,衡量一个国家或某一地区的税负轻重不能简单地看其课征税种的多寡,
也不能以某一个税种的税负轻重作为标准。体现税收负担水平的一般指标为:
(1)税收总负担率,即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2)企业
(公司)所得税税率,即企业所得税税额占税前收益额的比率,这也可以从缴纳所得
税后的净收益额占总收益额的比重中得到说明;(3)商品课税负担率或流转税负担
率,即对商品课征的间接税占商品最终销售额的比率。
对跨国投资者,还必须考虑有关国家因同时实行税收居民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管辖
权而导致对同一项所得的双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有关税收抵免的具体规定。这里,
首先应区分有限纳税义务和无限纳税义务。
所谓无限纳税义务是指纳税人向一国政府不仅要就其从该国领域内所取得的收入
向该国缴纳有关税收,而且要就其来源于该国领域之外的所得向该国缴纳有关税收,
则该纳税人对该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如果该纳税人只就其从该国领域内取得的收入
向该国缴税,则该纳税人对该国仅负有限纳税义务。无限纳税义务的负有者一般为一
国的居民(公司),有限纳税义务则一般针对于非居民(公司)。这样,跨国投资者
对公司注册国和经营地所在国的不同选择,对其总体税负水平将产生不同的影响。一
般来讲,实行单一的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对跨国投资的吸引力较大。
国家与国家之间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来避免与消除国际间双重征税,其方法通
常有免税法、扣除法、低税法、抵免法等几种。
免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司)征税时,只就其来源于国内的收入征税,
对其来自国外的收入放弃征税权,免于征税。这种方法是以承认非居住国政府地域
管辖权的独占为前提的。扣除法是指一国政府对其居民已纳的外国税款,允许其从来
源于国外的所得中作为费用扣除,就扣除后余额征税,这种方法所形成的税收负担,
虽对重复征税的程度有所缓和,但仍然重于对国内所得征税,因而不能彻底解决双重
征税问题。低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单独制定较低的税率予
以征收。这也是一种减轻或缓和双重征税的方法。抵免法是指一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
于国外的收入征税时,同样按国内税率计税,但允许居民把已纳的外国税款,从国内
应纳税款中抵扣。具体有三种情况:(1)如果外国税率与国内税率相同,可以全额
抵免;(2)如果外国税率比国内税率低,只就其差额部分补征;(3)如果外国税
率比国内税率高,则按国内的税率计算抵免。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跨国投资者所面临的国际间双重征税,有关国家能否免
除,对跨国纳税人构成不同的税收负担。在上述诸种方式中,负担最重的是国际重复
课征,最轻的是免税法。这就要求经理人在进行跨国投资必须熟悉国际税收协定网络,
了解有关国家之间所签订的全面税收协定中关于免除双重征税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以进行投资国别或地点的优化选择。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