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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科技成果转化享受优惠怎样办手续

录入时间:2001-06-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5/2001信息】 经常有大学的科研人员询问,听说国家对 科技人员将自己完成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有税收优惠,不知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该怎么办理。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有技术入股、技术转让等形式。现行税法对这两种形 式的转化都给予了税收优惠。 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9]125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 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 所得税。” 按以上规定,享受优惠的范围仅限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在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过 程中,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给予科技人员的奖励,不包括现金奖励。所谓职务科技成果, 是指属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为完成本职工作,利用单位的条件和经 费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该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一般属于单位,个人仅拥有署名 权。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在职务成果的转化过程中,往往会给科技人员一定的奖励, 以前主要是现金奖励,现在产生了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的奖励。 同时,该规定明确,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 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 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 式职工。 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个人从事技术转让等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 税。这里的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 让他人的行为。虽然都属于科技成果,但这里的技术是个人所拥有的,而上面所说的 优惠政策中的科技成果却属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所有。因此,科技人员首先需要明 确科技成果属于谁,再考虑可以享受何种优惠政策。个人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的优惠 本版以前已经做过详细介绍,读者可以参阅,此处略。 办理免税须提供的材料 税法对享受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规定了严格的申办条件。要求以技术成果 参股受奖的科技人员或奖励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即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提供《出 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评估机构的 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评估机构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如 果不提供上述资料,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当然,这些资料既可 以由奖励单位提供,由单位办理免税,也可以由科技人员自己提供。通常情况下,都 是由单位办理的,因为单位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是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 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出具的,该规定对以高新技术出资入股的条 件作了明确规定。因此,能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职务技术成果,也必须属于高新技术 成果,而且其出资入股需获得确认。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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