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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物的非流动进行避税

录入时间:2001-04-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0/2001信息】 物的非流动避税是指不把资金或货物等转 移出去,而是通过改变所得的性质,如把子公司改为分公司,把分公司改为子公司, 就获得与通过资金或货物转移所能获得的同样好处,以达到避税的目的。例如,一个 高税国甲国公司在低税国乙国原来建立有一个分公司,并向这个分公司借了一笔以甲 国货币结算的债务。当乙国货币升值时,显然把乙国分公司改为子公司对这个跨国纳 税人更有利。因为作为总公司,需要就其世界范围的所得合并计算征收所得税。而作 为母子公司,则是就各自的所得分别计算征收所得税,高税国甲国公司通过把低税国 分公司改为子公司以后再向乙国偿还债务,这时就可利用乙国货币升值,无形之中把 高税国甲国公司的利润转移到了低税国乙国的子公司,从而避免了部分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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