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综合的方式避税
录入时间:2001-04-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0/2001信息】 跨国纳税人可以同时使用以上四种方式中
的几种进行避税。从纳税主体与纳税客体的结合看,主要有4种基本的结合方式:
1.人的流动与物的流动相结合。个人或法人连同其全部或部分收入来源或物移居
出境,一般可以避免出境的税收。实行人员和物流动避税的一个先决条件是纳税人及
其拥有的资本,财物等享有充分或一定的流动自由,在国家管制甚严、自由度不高的
国家,此种方法实现的可能性较小。
2.人的流动与物的非流动相结合。当纳税人游离于不同国度之间,而其物却保留
在某一国境内时,就构成了人员流动和物的非流动。这种方式的优越性在于:纳税人
可将其物置放于某一低税国或低税区;同时,纳税人还可将其活动安排在低费用区。
但用这种方法避税较为罕见,因为一个法人移居出境,则要带走他的营业,这就意味
着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和物已一同迁出,如果在移出国留下部分物,那么,他们在移
出国对留下物的收入仍要负纳税义务。
3.人的非流动和物的流动相结合。这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跨国避税方法,它的内容
主要有两种:
(1)跨国纳税人通过转移利润或收入的方式避税。例如将收入、利润、资本从高
税区移到低税区或从纳税区转移到国际避税地、自由港,可以进行国际避税。
(2)跨国纳税人通过建立“基地公司”方式避税。“基地公司”是指一个对国外
收入不征税或少征税的国家或地区建立公司,该公司的主要业务并不发生在该国,而
是以公司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名义在国外从事和进行,当其国外收入汇回该公司时,
可以不履行或少履行纳税义务。这样,跨国企业通过公司内部的业务及财务往来,很
容易实现跨国避税。
4.人的非流动与物的非流动结合。这是一种利用短期居留在国外,而将取得的收
入既不在收入来源国纳税,也不在居住国纳税的避税方法。这种方法主要是利用各国
税收管辖权的差异寻找“真空地带”,打“擦边球”,其避税数额一般不大,但要堵
塞却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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