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3/10/2001信息】 对“税收筹划”概念的定义,目前尚难以
从词典和教科书中找出很权威或者很全面的解释,但我们可以从专家学者们的论述中
加以概括。
荷兰国际文献局《国际税收辞汇》中是这样定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
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说,税收筹划是
“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
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美国南加州W·B·梅格斯博士在与别人合著的、已发行多版的《会计学》中说
道:“人们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他们使
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税收筹划……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收是税收筹划的目标所在。”另
外他还说:“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作出事先安排,以达
到尽量地少缴所得税,这个过程就是税收筹划。”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节税目的而制定的科学的节税规划,也就是
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在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筹
划,而获得的节税收益。
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第一,税收筹划的主体是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
个人,即纳税人;第二,税收筹划的过程或措施必须是科学的,必须在税法规定的范
围内并符合立法精神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精心安排,才能达到的;
第三,税收筹划的结果是获得节税收益。只有满足这三个条件,才能说是税收筹划。
所以,偷税尽管也能达到税款的节省,由于手段的违法,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而
被绝对禁止。而不正当避税由于违背国家的立法精神,也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