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国际反避税措施(四)
录入时间:2001-03-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5/2001信息】 (四)政府间合作的具体措施
国际避税一般至少要涉及两个国家,所以仅仅靠一个国家政府的努力是远远不够
的。因此,只有通过加强政府间的双边和多边合作,才能有效地实现国际反避税的目
标。
1.通过国际双边和多边税收协定,交换情报,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
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缔约国之间相互交换情报,是防止和减少国际避
税和逃税的重要手段。《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有“情报交换”的专门
条款,目的就是为了密切政府之间的合作,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活动的发生。对于交
换情报的范围,《联合国范本》还强调提出:“特别是防止欺诈或偷漏税收的情报”,
“双方主管部门应通过协商确定有关情报交换的合适条件、方法和技术,包括适当地
交换有关逃税的情报”。
2.由国际组织牵头的多边国际反避税措施。
近几十年来,在国际反避税斗争中,不少国际组织为促进这方面的国际合作作出
了重要的贡献。
(1)国际联盟的贡献。国际联盟是一个成立于1920年的国际组织,1946年由第21
届国联大会正式宣告解散。
1925年,一些财政事务专家向国际联盟财政委员会提交了一份题为《双重征税和
逃税》的报告。该报告指出:各国要交换一切有关所得税和财产税的情报;这种交换
不能只限于一些国家,否则会失去它的作用,因为跨国纳税人有时可以转到其他国家
去避税。1928年,在国际联盟的支持下,以上述报告为基础,一个扩大的国际联盟专
家委员会着手起草了一个《税收管理协助协定范本草案》和一个《征税司法协助协定
范本草案》,并于1946年最后正式拟定出新的税收协定范本。
(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贡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是一些发达国家为了维
持财政稳定和实现经济高速增长,于1961年成立的国际组织,它的总部设在法国巴黎。
1963年该组织制定了一个《关于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的协定草案》,这个协定草
案包括了反避税和逃税的内容。由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主要是发达的资本主
义国家,所以协定产生的影响较大。以后,该协定草案经过一系列的修改,最终导致
了1977年《关于对所得和
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的产生。从此,通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税务
官员的定期会议和通过各成员国政府官员关于反避税、逃税法律与行政措施的意见交
流,使税收情报交换得到了广泛与经常的开展。
(3)欧洲经济共同体的贡献。1973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执委会起草了一份关于控股
公司的文件,该文件批评了利用控股公司作为信箱公司,在不纳税或交纳很少税的情
况下积累利润和再投资等的逃避税收行为。针对这种情况,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于
1975年初作出了一项“关于共同体为反对国际逃税和避税应采取合作的建议措施”的
决议案。这项决议案中提出了不少关于政府间合作的建议。其中主要包括:成员国之
间都要相互进行情报交换;协调成员国之间的税收管理的立法和行政手段,以便使情
报交换更加有效;由一成员国进行的调查在另一成员国的要求下,可以代表后者,以
对纳税人的所得和利润的征税作出准确的查定;一成员国的税务官员在另一成员国从
事某些工作时要提供方便;成员国要与共同体委员会保持合作等。
(4)联合国的贡献。联合国对国际反避税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
跨国公司的研究,特别是对转让定价处理方式的研究,涉及到了关于国际避税问题;
二是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的研究,主要包括了与所得分配有关
的问题和情报交换。
1968年以来,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缔结税收协定的特别专家小组一
直为促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缔结税收协定而制定指导方针。联合国专家小组
在1977年的第七次会议上,总结了过去的经验,深入研究和讨论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
国家税收协定中存在的政策和技术问题,制定了《关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避免
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该范本所包括的对各种类型所得征税和交换情报等条款,对
防止国际偷漏税的态度比较坚决,是当今各国政府制定双边或多边反避税措施的主要
参考依据。
(5)北欧公约的贡献。北欧公约是由瑞典、丹麦、芬兰、爱尔兰和挪威等五个国
家在1972年底签署的一个《关于税务协助的协定》,于1973年开始生效。
北欧公约是目前惟一的对签字国具有约束力的多边税收文件。它比其他类似协定
更加具体、更加广泛,代表了不同国家税务当局之间进行合作的最广泛形式。公约的
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各个税种,而且还包括社会保险费交款。1976年该公约修正案生
效,它规定,每个缔约国都有权派遣税务官员对另一缔约国参加对那一国家纳税人的
调查,这将大大有助于实现税务问题的多边合作。(ag20000401614)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