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2/23/2001信息】 提取折旧是对企业固定资产予以补偿的基
本途径,没有折旧提取的企业其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都不可能实现。同材料费用
一样,折旧也是产品成本的基本组成要素之一。折旧的计算方法有很多,如平均使用
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并且,每年计入成本的折旧额
大小除与折旧方法有关外,还与预计使用年限和净残值的数额有关,虽然税法对不同
资产的使用年限和净残值率的变动幅度有新规定,但在幅度范围内,选择权仍在企业。
从减轻税负出发,一般应尽快尽早地将折旧费用提足。虽然,在不同的方法下,
折旧期限内提取的总额都是相同的(都等于固定资产原价减净残值),但是由于货币
具有时间价值,在折旧前期,多提折旧,少算利润,从而推迟纳税,是能够给企业带
来财务利益的,相当于从国家获得的一笔潜在的无息贷款。
虽然我国现行会计制度与税法允许一些企业对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但绝大
多数符合用加速折旧法或可以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企业,仍沿用过去的平均年限
法和折旧年限,对国家给予的优惠折旧政策没有充分运用,或根本就没有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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