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逃纳税”和“税收筹划”不可混淆
录入时间:2001-02-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9/2001信息】 近日,青岛地税四分局对某招待所进行纳
税检查时,收入科目中一笔12万元的住宿费收入,引起稽查人员的怀疑。经过对客户
的延伸调查,发现这是一笔出租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办公用房而取得的租赁收入。
该招待所以“出包客间”为名按“旅店业”只申报缴纳营业税6000元(120000×
5%),没有按租赁业——出租房屋申报房产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旅店业与租赁业同居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均按收入所得额的5%征收营业
税。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租赁业中的出租房屋行为还应
按出租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对此,该局在对该单位财务人员宣传讲明有关税收政
策的同时,依法令其补缴房产税1.44万元(120000×12%),并处一倍罚款。
据该招待所负责人介绍:为了少缴税款,当初请了“明白人”进行“税收筹划”。
“明白人”提出了变“出租”为“出包”的建议以“出包客间”为名,行“出租房
屋”之实,故意混淆“出包”与“出租”界线,以此达到逃税的目的。可见“明白人
”也有不明白的地方。因为“税收筹划”是在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及有关税收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事宜进行筹划,来达到企业节税目的。这种“偷梁换柱”的
行为只能使原本为企业创造效益的“税收筹划”交了味。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