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的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1-02-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9/2001信息】 上海浦东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对经济特区的
优惠政策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
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带项目在成片土地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税
务机关批准,可以作为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
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
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
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其经营业务收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
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贷款
业务取得的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流转税,从事其他金融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5%
的税率征收流转税。
6.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上海浦东新区的股息、利息、
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税的外,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
优惠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7.外商从外商投资企业所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所得税。
8.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
免征流转税。
9.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及其零配件、交通工具、
办公用品和生产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免征流转税。
10.在浦东新区的企业工作或居住的外籍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
工具,在合理数量内,免征流转税。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