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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1-02-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9/2001信息】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1.所得税 (1)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 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服务性行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 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特区的股息、利息、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税的外,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 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的, 由特区人民政府决定。 (5)外商从外商投资企业所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所得税。 2.流转税 (1)特区企业进口的货物,应征收流转税,在特区管理线建成以前,属于生产必 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配件、交通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免征流转税;属于国家 限制进口的交通工具、耐用消费品,照章征税;进口各种矿物油、烟、酒和其他各种 生活用品,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流转税。在特区管理线建成以后,进口各种 矿物油、烟、酒,仍然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流转税;其余的进口货物免税。 外商个人携带进口自用的烟、酒、行李物品、安家用品,在合理数量内免税。 (2)特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另有规定的外,免征流转税。 (3)特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本特区内销售的,各种矿物油、烟、酒等按照税法 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工商统一税,特区人民政府也可以自行确定对少数产品照征或减 征流转税,其他产品都不再征收流转税。 (二)对内资企业 内资企业到特区投资所取得的所得,可先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上述所得解 往内地后,还应补税。特区内的内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他税收政策与 全国其他地区一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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