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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录入时间:2000-11-23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3/2000信息】 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有两 种: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 义务人)。 (一)住所标准 住所分为永久性住所和习惯性住所。《民法通则》上规定的住所,通常是指永久 性的住所,具有法律意义。而经常性居住地则属于习惯性住所。它与永久性住所有时 是一致的,有时又是不一致的。根据这种情况,我国税法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可见,我 国目前采用的依据标准实际是习惯性住所标准。采用这一标准,就把中、外籍人员, 以及把港、澳、台同胞与在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区别开来。 所谓习惯性居住或住所,是在税收上判断居民和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 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肩住地。例如,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 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当其在境外居住的原因消除之后,则必须回到中国境内 居住。那么,即使该人并未居住在中国境内,仍应将其判定为在中国习惯性居住。所 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所说的"住所",其概念与通常所说的住所是有区别的。   (二)居住时间标准 居住时间是指个人在一国境内实际居住的日数。在实际生活中,有时个人在一国 境内并无住所,又没有经常性居住地,但是却在该国内停留的时间较长,从该国取得 了收入,应对其行使税收管辖权,甚至视为该国的居民征税。各国在对个人所得征税 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以个人居住时间长短作为衡量居民与非居民的居住时间标准。我 国个人所得税税法也采用了这一标准。 各国判断居民身份的居住时间不尽一致。我国规定的时间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 国境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一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 。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 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我国税法规定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是判定居民身份的两个并列性标准, 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以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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