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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如何年审

录入时间:2000-10-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6/2000信息】 每逢新年伊始,各级国税机关都部署对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年度审验,即通常人们所说的年审。这既是国家为加强对一 般纳税人的纳税管理,维护增值税纳税秩序的要求,也是各地税务机关对辖区内纳税 人的有关情况进行阶段检查所采取的一项必要措施。因此对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 税人进行每年一度的资格审验是十分必要的。 今年的年审工作同去年一样,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以当地税务部门的具体时限为 准),所有一般纳税人(包括上一年度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都要填报《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年审表》,并附报下列资料供税务机关查验: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年审主要审验一般纳税人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的实现情况,会计人员的配置与核 算状况以及纳税表现等。 对年审情况的处理可分为: 1.年审对象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下列限额以下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 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1)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的,180万元以下。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持有盐业 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除外。 (2)从事工业生产的,30万元以下。 2.年审对象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上述所列限额的,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亦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1)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三方面中,任何一方面不 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的; (2)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3)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4)经税务机关日常稽查连续3个月被列入《未申报纳税人清单》或连续6个月被 列入《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的; (5)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3.凡经年审不合格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 的首页右上方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收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 用发票领购簿。 4.对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企业,颁发《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并在证 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对应参加年审而不年审的纳税人,可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一般纳 税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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