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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无差别待遇及内容

录入时间:2001-0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5/2001信息】 税收无差别待遇是指纳税人无论其国籍是 哪里,资金来源于何方,都必须依照税法规定负担同等税收义务,任何国家和地区都 不能搞税收歧视。它是处理国际间税收关系应遵循的原则,这是国际税收协定中一个 比较重要的内容。税收无差别待遇的主要内容有: 一、无常设机构差别 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其税收负担不得高于缔约国另一 方对本国进行同样活动的居民要求承担的税收,但不限制因政策的原因对缔约国另一 方的常设机构以低税征收的优惠待遇。 二、无支付差别 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款项,应 与在同样条件下支付给本国居民的一样,准予作为费用扣除。 三、无资本差别 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拥有或控制, 该企业负担的税收不应与该缔约国一方其它同类企业不同或比其重要。 四、无国籍差别 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在情况相同的条件下,应享受同等税收负担及有关限制和优惠 条件。 实行税收无差别待遇,对缔约国双方来说,虽然是对等的,但实际上限制了所得 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因此有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此采取保留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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