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不动产有关的国际征税
录入时间:2001-0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5/2001信息】 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够移动的财产和基于
这类财产而拥有的权利,以及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比如房屋、建筑物、土地以及依
附于房屋、建筑物的暖气、水电、空调、电梯等附属设备。与不动产有关的税收有以
下三种:
一、按不动产的价值量征收的财产税。如对房产主、地产主征收的房产税、地产
税。
二、对不动产所得征收的所得税。如对房产主因出租地产而获取收入征收的所得
税。
三、对转让或出售不动产所得收入的征税。如对房地产所有者因出售或转让房地
产权而获得收入的征税。
在国际税收协定中,对不动产征收的财产税,首先要分清缔约国双方在财产征税
权上的划分,然后各自按照自己行使征税权的范围,根据本国税法进行征税。而对不
动产所得和转让不动产所得的征税,都以不动产座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并且不动产所
在的国家征税。
不动产所得包括企业的不动产所得和个人进行劳务的不动产所得。其形式一般有
两种:一是直接使用或以其它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所得,比如自己开办或请人开办农
场、林场,经营农业生产或林业生产取得的所得,对此按其扣减成本费用后的纯利润
额征收所得税。另一种形式是以出租的形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收入,通常
按其总额,并考虑其费用开支情况征收预提所得税。
对不动产转让或出售所获取的收入,因情况比较复杂,如何征税,需在税收协定
中分别予以确定。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转让或出售常设机构的营业财产或从事个人独立劳务的固定基地财产,由该
机构场地所在国征税。
二、对转让或出售公司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一般认为应由发行股票的公司所在国
征税,但在税收协定中多是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如果该公司的财产主要是由不动产组成,则其转让或出售公司股票所取
得的收入,由不动产所在国征税。
第二种,转让上述以外的其他股票所取得的收益,若股票达到公司股权的一定比
例(如25%),则由该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
第三种,转让或出售用于国际运输的船舶和飞机或与此有关的所得权益,由居住
国征税即由转让者或出售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