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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要素规划

录入时间:2001-01-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1/2001信息】 (一)关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是中 国关税的两个最基本法规。根据这两个税则的规定,关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率 如下: 纳税人:凡从事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以及进出境物品的所 有人,不论其是企业、单位还是个人,都是关税的纳税人,都应根据关税制度的规定 向海关缴纳关税。 课税对象:凡进出境货物和物品的流转额,都是关税的课税对象。就是说只要货 物和物品进出我国关境,就要按规定对其征税。 税率:海关进出口税则就是关税的税目表。该税目表将关税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 出口税率两部分。进口税率又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不同税率的适用是以进口货 物的原产地为标准的。对原产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 进口货物,按优惠税率征税。对于按普通税率征税进口的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 员会特别批准后,可以按优惠税率征税。优惠税率是指最惠国优惠关税所规定的税率。 以上各种关税税率都是有差别的比例税率。过去我国关税水平一直较高,近几年 为适应复关需要曾几次大幅度降低关税水平。其中,1992年先后两次降低了225种和 3371种商品的关税税率,并于同年4月取消了进口调节税,1993年又降低了2898种商 品的关税税率。据统计,90年代初关贸总协定的成员国中,发达国家的加权平均关税 率为4.7%,发展中国家为11.3%,我国为16.7%。 (二)关税规划三步骤 计算关税税款时,必须首先确定应税货物的税则,完税价格以及进口货物的原产 地。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以此为依据计算应纳税款。 1.确定应税货物的税则归类 确定应税货物的税则归类,其目的是为了确定应税货物所适用的税目、税率。这 是给进出口货物对号入座,使每一应税货物都能找到最合适的位置,使用最准确的税 率。确定税则归类是低率征收的前提。在确定应适用的税目,税率时,应注意海关税 则中的"类注"和"章注"对应税货物的征税问题是否有其他的特殊规定,以便使应税货 物的归类正确无误。 2.确定应税货物的定税价格 关税是从价税,即以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款。为此,计 算税款必须首先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该完税价格是不含关税和进出口环节其 他税收的价格。 (1)关于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根据现行《关税条例》以及海关总署1992年9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 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对"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 抵岸价格为完税价格。"这是海关估价对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所规定的定义。抵岸价格 是包括货价以及货物抵运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物,运费、保险费和其他 劳务费等在内的交货价格。成交价格是指进口货物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而向卖方实际 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该成交价格的核心内容是货物本身的价格。该价格除包括货 物的生产、销售等成本费用外还可能包括一些其他费用;这主要是指买方在成交价格 外另行向卖方支付的佣金应该计入完税价格内。但是,对于卖方付给买方的正常回, 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 根据对成交价格所作的规定,对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A. 审定成交价格法。该方法是指进口商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的价格,如果经 海关审定认为符合"成交价格"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就可以此作为计算完税价格的依据, 然后经海关对货价费用和运、保、杂等项费用进行必要的调整后,即可确定其完税 价格。 B.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按上述审定成交价格法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按以下 方法依次估定完税价格:第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第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第三,国际市场价格法;第四,国内市场价格倒扣法;第五,海关估定价格。 除以上估价办法外,海关对一些在进口时没有销售价格的货物,不屑于销售的货 物以及还没有进行销售的特殊进口货物,还单独规定了确定完税价格的方法。如,以 租赁、寄售等方式进口的货物;国内单位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等。 (2)关于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也是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其成交价格也应是该项货物的买 方为购买该出口货物而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但由于世界各国基本上都 实行鼓励出口的政策,对出口商品一般不征税,或只对少数出口商品征税,因此,各 国对出口商品估价都比较简单。我国对出口货物按以下规定确定完税价格:出口货物 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销售到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如离岸价格 不能确定时,则由海关估定完税价格。根据这一规定,出口商向海关申报的出口价格 必须是买卖双方的成交价格,否则海关有权不予承认。在具体计算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A.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应从该项货物运离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 实际离岸价格。如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最后出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 段运输费用应予扣除。 B.离岸价格不包括装船以后发生的费用。因此,出口货物成交价如为境外口岸 的抵岸价格或货价加运费价格时,应先从成交价格中扣除运费和保险费,然后再按规 定计算完税价格。 C.出口货物在成交价格以外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应予扣除;如佣金未单独列明, 则不予扣除。 D.买方在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以外另行支付的货物包装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十(1十出口税率) 3.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根据关税条例的规定,进口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对原产于同中 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根据这一原则, 国家海关总署制定了《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在《暂行规定》中确定的 原产地分为两种情况: ①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即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生产、制造的进口货物,生产或制 造即为该货物原产国。 ②实质性加工标准--指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 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货物的原产国。这里所说的实质性加工是 指产品经过加工后,在《海关税则》中已不按原有的税目、税率征税,而应入另外的 税目征税;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以上的。两个条件中 具备一项的,即可视为实质性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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