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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企业偷税术

录入时间:2001-01-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2/2001信息】 改革开放17年,我国涉外企业有了很大发 展,到1994年底,我国三资企业已达9万多家,仅台资企业就达2万多家,引进外资近 1000亿美元,国家从资金、技术、管理的引进中得到闭关自守所不能得到的好处。但 有些外商见利忘义,不顾法律,不懂节税策略,大肆非法逃税,造成国家利益受损。 目前涉外企业偷税面近80%,其主要手段有: (1)利用商品交易不合理价格转让应税所得 高价进,低价出,转移企业利润,逃避我国税收。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中以中外合 资居多,外方投资者利用我方缺乏国际供销渠道,又不了解国际市场价格行情,往往 需要依靠外方进口原材料和配套件,出口产成品。外方投资者就利用我方这些弱点, 牢牢控制供销在外两头"高进低出"转移利润。某外商曾先后投资560万美元建录像带厂, 在企业运转正常的情况下,两年亏损450万人民币,但任总经理的外商仍是满面春风, 在外面又分别投资100多万美元,同样生产录像带。这位外商在代购设备时,报价比 国际市价高出15%,仅此就捞取40多万美元,但任董事长的中方人士说:"他通过购销 权赚取巨额款项,两年已赚回全部投资。既使连年亏损,外商也可以将工业利润化为 商业利润,通过代买代销获利。 (2)抬高进口设备价格,以设备入股,从中取利 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般都由对方提供全部或部分进口机器设备,我方大 都不了解国际行情,外方投资者就利用这一弱点,以设备入股,以次充好,抬高价格, 从中牟利。有一外商与我方合资经营彩扩业务,外方按协议规定提供设备,本是从 日本厂家购买,但不提供日本厂家的发票,却由香港一家联行在原价基础上再加25% 开发票,作为该项进口设备的价格。类似情况,在合资企业中相当普遍。由于抬高价 格,使企业固定资产虚增,折旧多提,税收减少,而外方投资者却用较少的投资取得 较多的股息和红利。 (3)利用提供劳务不合理收费,巧立名目转移应税所得 常见的做法是: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提供劳务不收费或少收费,境外公司向境内 公司提供劳务则高收费。如,中国太阳油公司1986年开办以来,以技术指导费、服务 费的名义向境外公司支付119万美元,还规定关联企业可以从外销产品收入中提取8% 的销售佣金,使企业产品成本大增,五年累计亏损超过400万美元。 (4)利用成本费用不合理分摊转移应税所得 如某地生产加工彩色电视机的中外合作企业,1991年为其在香港的总机构设在境 内的办事处一次性摊销17万元人民币的费用,其中绝大部分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无关。 (5)利用投资者身份,承包企业工程,任意抬价,从中获利 利用投资者身份,承 包企业工程,任意抬价也是外商常用的手法。我国有很多合资企业为了争取对方合作, 将企业工程出包给外方投资者;使外方投资者不仅在抬高工程价格中得到好处,还 可利用合营企业与承包工程税负不同,获得少纳税的额外利益。 (6)利用融资中的不正常利息转移应税所得 如某公司1993年9月从其母公司香港××公司取得一笔美元贷款,至1994年底欠贷 款本金70万美元,1995年度支付利息55.5万元人民币,年利率达15. 08%,远远高于 香港金融市场同期8%的商业贷款利率,以独立企业业务往来原则衡量,应付利息 25.4万人民币。境外公司向境内关联公司收取高额利息,造成国内企业超负荷经营。 (7)移花接木,挂靠优惠 我国对外商投资的新企业有优惠,于是外商不断开办新企业,套取税收优惠。我 国现行税法规定,凡新办合营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开始,可按规定 享受所得税或其它税种的免税2年,减半征税3年的优惠。于是一些三资企业就采取"移 花接木"的方法一方面缩小老企业的生产规模,另下方面积极开办新企业,以获取第二、 第三个"减免期",以达到长期不交税的目的。 (8)利用"三来一补" 我国税法规定"三来一补"(即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制做,补偿贸易)企业在 初办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于是"三来一补"企业一旦3年期满,纷纷通过更换厂 名,搬迁厂址,更换老板,设立分厂等方式继续享受3年免税。 (9)"假合资",套取国家对三资企业的优惠 某市老大出国留学,老二在家办厂,老二将老大无偿赠送的设备作为外商投资, 套取国家税收优惠,老二的厂从普通的"乡镇企业"变为"三资企业"。 (10)利用合作企业,扩大中方的免税范围 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属"嫁接"型中外合资企业。由原来中方合作者拿出一部分 车间和设备同外商合作。合同明确规定,公司两年定额向外方上缴l0万美元的股息, 中方为了扩大免税范围,采取委托加工的形式将中方老企业的资金全部调到合作企业, 由合作企业购买原材料,委托老厂进行生产,将老厂生产的产品全部转移到合作企 业名下进行销售,只支付给老厂一点加工费,其结果造成老厂严重亏损,大部分利润 转到合作企业名下,还享受了新办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的优惠,达到了逃税目的。 (11)吃"汇"法 "汇"里奥秘多,有的外商利用打汇价变动的时间差逃税。按我国现行外汇汇价管 理规定:"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企业外汇收支要 按国家规定实行结汇、售汇制度。企业结汇、售汇要待实际发生时,根据当时国家公 布的基础汇率在0.25%的范围内浮动。这样当浮动的价格较高时,售汇,但不结汇, 反之亦然,这样公司实际盈利,币帐面却亏损,即可以推迟获利年度,延长减免税年 限,又可以赚取汇率变动差价。 (12)匿报工缴费收入逃税法 "三来一补"企业大量采用匿报的手法进行逃税。这方面的主要做法:一是签订合 同时不按规定计算结汇收入。为了管理方便,广东省许多地方按工人人数规定结汇标 准,一般为每月600一800港元,但实际执行中很少企业按此标准签订合同,普遍将标 准压低,以减少结汇总额迎避税收。二是匿报从业人员数。由于各地大都是按从业人 数计算工缴费,企业通过匿报本企业从业人数压低工缴费以逃避税收。有些企业少报 人数,更多企业则按生产淡季时的最少从业人数申报;"三来一补"企业的生产时间性 很强,有定单时需大量人手加班加点,无定单时甚至停产,因而决定了从业人员具有 较大的弹性,也为企业匿报人数创造了条件。 (13)位移逃税法 外商利用我国在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想方设法进行位移逃税。目 前各地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沿江、沿路、沿边经济开放区数量繁多, 除此之外,还有广阔的一般地区,税收政策规定也有区别。有的外商将企业经营地 设在特区,取得法人资格,享受特区优惠的税收待遇,而将生产场地设在特区之外, 享受那里的廉价土地、劳动力和原材料。 (14)购销变加工逃税法 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国家多创汇,防止外商将外汇截留境外,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 能直接跟境外搞来料加工,同时独资企业来料加工的加工费要征收工商统一税。因此, 现在有相当一部分独资企业实际是搞来料加工,都以进料生产方式报关和核销材料, 以骗取经营权,逃避税收。由于来料加工和进料生产财务核算差别较大,企业便进 行假帐真作,人为确定生产经营成果,给税收征管带来了许多问题。 如:由外商开办的独资企业F公司,注册资本50万美元。1991年投产,生产毛料化 纤时装。其生产是按照关联公司香港FL公司所下的指令单进行的。指令单上注明进料 价格、加工费、产品销售价等,实际是来料加工。但企业却以进料生产形式报关和核 销,所有的定价均是有意编造的,假帐真作,会计核算不过是数字游戏。据查,其单 位产品成本和售价构成如下:毛料时装每件耗布折价25元,辅料折价15.71元,分摊 费用11元,合计成本51.7元,而其售价为10美元,折合人民币51.21元(当时牌价)。 化纤时装每件合计成本40元,售价7美元,折合人民币36.24元。1991年该公司销售收 入87万元,其中出口收入85万元,销售成本91万元,毛亏4万元,总亏损9.9万元。在 事实面前,该企业总经理不得不承认"外汇管理局控制我们搞来料加工,我们只好在外 面随意定个价,骗取海关准予报关、核销。单帐不过是个形式。 外商独资企业H公司,注册资本30万美元,1991年9月投产,主要生产一次性医用 手术衣,属来料加工,原材料购进和生产销售均由关联公司香港××公司所下指令单 决定。但企业却以进料生产报关,1991年销售收入112万元,生产62万件,预计耗用进 口无纺布等原材料成本487万元人民币,整个企业无法建立准确的帐务,也无法核算成 本。按照指令单的单位成本和销售构成,每件产品用料2.61码,折合人民币3.13元, 而售价仅为0.34美元,折合人民币1.83元,原材料高出销售价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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