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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认识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0-08-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7/2000信息】 目前,部分企业减少税收成本所采取三种 办法,即偷税、避税和税收筹划,其中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 一、偷税。偷税时纳税人一般采取欺诈手段,故意不遵守税法的有关规定,使税 务机关难以掌握其真实情况,从而达到少纳税的目的。 偷税的特征是非法性与欺诈性,偷税的手法也很多,如隐匿收入、乱摊费用、虚 增成本、多列支出或费用、虚报亏损、造假账、拒绝申报、不如实申报、地下经营等 等。 二、避税。避税是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的漏洞或意义不 明确之处巧妙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以减少其纳税义务的行为。避税的合法与非法并 无一个统一的标准,这取决于相关国家对此的态度。 现实的经济活动表明,有的避税行为虽然未违反税法规定,却侵害了国家的利益。 例如我国为了鼓励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制定的“两免三减”(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 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原是考虑新办企 业起步时困难较多,有必要给予税收优惠予以扶植,但是有的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 后,改换招牌又变成了新办企业,继续享受免税待遇,这实质上是钻税法对新办企业 缺乏严格规定的漏洞。 税收法律的制定不可能面面俱到,而且随着经济活动的不断复杂化,原有的法规 难免落后于新的形势,因而各国的税法均有一定的不足之处被纳税人利用。这种行为 虽未违反法律规定,却是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钻税法空子,被认为是不道德的。税 法的制定者有解释各项税收法规的权利,对于这类违反立法者意图的行为有权作出裁 决。 三、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在顺应税法意图、完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当 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纳税方案时进行优化选择,实现缴纳最少的税款,以达到税后利 润最大化的行为,也称节税。 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 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 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 定缴纳所得税。显然,当年获利是选择纳税还是选择作为第一个获利年度享受免税就 是一个税收筹划问题。 避税与税收筹划虽然都是合法的,但其采取的具体做法有本质上的差别。前者只 针对税法上的某个漏洞,虽可取得一定的税收利益,但无助于长期的经营与发展,因 为漏洞一旦堵上,投资者可能陷于困境,严重的还要承担税收惩罚的风险;后者着眼 于总体的决策和长期利益,谋取的利益是合法、正当的。 正确的税收筹划不仅可以避免缴纳不该缴纳的税金,而且有助于合理安排支出, 对改善经营管理有好处。理想的税收筹划是税后利润的最大化,或许纳税并非最少。 税收筹划由于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是完全合法的,因而是国家给予鼓励和支持的。 可见,只有税收筹划是可靠的、可行的,是获得税收利益的最有效、最正确的途 径。税收筹划作为经营管理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西方国家几乎是家喻户晓。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税收筹划已不再是国际税收领域 的独立研究课题,它已与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产生了内在联系,是我国税收法制日臻完 善情况下企业的必然选择,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作为现代企业经营管理 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必将越来越受到纳税人和经营管理决策者的重视。                             (a20000816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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