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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

录入时间:2001-0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4/2001信息】 请求行政赔偿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 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赔偿责任,使宪法规定 的公民权利得到得到落实,行政损害的受害人请求行政赔偿有两个途径:一是向有关 税务机关提出请求。一是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向行政机关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 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从行政诉讼法的这一规定看,明确了请求行政赔偿的顺序,即先由税务行政机关 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处理行政 损害赔偿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2.行政损害赔偿诉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行政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 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在接到行政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损害赔偿诉讼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类似,行政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也是税务机 关,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可以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 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损害是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外 的第三人造成的,行政赔偿诉讼应转为民事损害诉讼,以该第三人作为被告。如果虽 有第三人的原因,但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仍有责任的,那么该第三人就应当 作为行政赔偿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可以适用调解,也可以 直接判决维持或者改变行政赔偿决定。 3.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素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行政机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行政赔偿要有损害的事实存在。行政赔偿以相对人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无损 害就无所谓赔偿。如果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具体税收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不当,但 相对人并未受到实际损害,那么税务机关的行政赔偿责任仍然不能构成。 ②行政赔偿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不为前提。行政行为违法不仅 是指适用行政法规的错误,也包括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行为不当主要是指认定 事实有误、处罚显失公正等。只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造成了相对 人的损害时,行政机关才负行政赔偿责任。 ③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相对人遭受损害可 能是多种原因引起的,但只有造成相对人损害的直接原因是由行政行为的违法或不当 所引起的,行政机关才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④只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造成相对人损害时,国家行政机关才 负行政赔偿责任。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以民事主体身份出现的,造成他人损 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赔偿。行政赔偿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因失职造成 相对人的损害,也就是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造成的损害,如拒绝发售发票等等。二是因 越权行为造成相对人的损害。三是因滥用职权造成相对人的损害。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可以 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也就是 说行政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从它们的财政计划中列出属于赔偿费用的部分,并从 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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