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1/04/2001信息】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纳税人对判决不
服,还可依法上诉。上诉程序实际上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案件
的裁判,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以前,由于一审原告或被告上诉,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
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程序。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换句话说,一审的原告或被告,对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
决和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或裁定,
是终审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上诉案件的提起、受理和撤回,提起上诉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①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②上诉的对象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外,对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来说,原告
或被告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未发生法院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一审法院重审案件
的判决、裁定均可上诉。
③提起上诉应当用上诉状,写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上诉的理由和请
求等内容。
上诉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状,并提供相应的上诉状副本;也可以直接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原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将上
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后,应在一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状,
如果不提答辩状,也不影响人民法院的正常审理过程。上诉人直接把上诉状送交上一
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法院一般也是将上诉状发送原审法院办理有关上诉事宜。原审法
院将上诉状、答辩状及案卷材料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后,便开始了二审程序的审判工
作。
上诉人在二审法院宣判前,有权申请撤回上诉。撤回上诉的,诉讼费用由撤回上
诉人负担。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二审法院依法裁定。但下列情况二审法院一
般不准撤回上诉;
①二审法院认定原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必须加以纠正,或者发回原审法
院重审,不能撤回上诉。
②一审中的被告和原告同时或先后提起上诉的,不能因一方当事人撤回上诉而终
止诉讼程序。
③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处于明显败诉情况下,二审法院应裁定准上诉
人撤回上诉。
二审法院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①原判决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②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③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发
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改判。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裁定,如果当事人不在法定上诉期内上诉,上诉
期一过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决和裁
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裁定,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对任何人
都具有约束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不经过再审程序,是不能加以变动的。所
谓再审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进行重新
审理的一种审判程序,它是审判程序的特殊阶段,并不是每一个行政诉讼案件都必须
经过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