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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韩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1994]210号颁布时间:1994-09-20

     国税发[1994]210号 1994年9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 理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于1994年3月28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其议定书,业经我国外交部同韩国驻华使馆 分别于1994年8月29日和1994年8月13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 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应自1994年9 月27日开始生效,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及议定书的文本, 我局已于1994年4月9日以国税发[1994]098号文检发你局,请依照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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