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韩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1994]210号颁布时间:1994-09-20
国税发[1994]210号 1994年9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
理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于1994年3月28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其议定书,业经我国外交部同韩国驻华使馆
分别于1994年8月29日和1994年8月13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
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应自1994年9
月27日开始生效,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及议定书的文本,
我局已于1994年4月9日以国税发[1994]098号文检发你局,请依照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