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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

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颁布时间:2004-05-14

     2004年5月14日 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   为依法推进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风险 防范体系,全面加强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进 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根据原国家经贸委、 中组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法规[2002]5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精神和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总结会议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现将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为应对加入世贸组织挑战,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 理,2002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原中央企业工委、原中央金融工委、 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7部门决定在部分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 度试点。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工作,国家重点企业的法制意识普遍得到增强,企业法制 工作力量得到充实,有力地推动了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促进了国有企业规范改制。近 一年多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 三中全会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 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 和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明确了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体制,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和目标。根据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各省级国 资委、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要进一步认识到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要求,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迫切需 要,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快国有企业发展、做强做大国有企业的 有力保障。   二、加快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为适应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 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与时俱进,切实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以 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争取用2-3年的时间,在中央管理主要领导人 员的53户中央企业(以下简称53户中央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部分中央企业、 部分省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在全部中央企业和省级国有重点 企业普遍建立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全面推进企业法制建设,大力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 依法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这个指导思想和目标,各省级国资委、 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要坚持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 来指导和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要紧紧围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完善国有 资产管理体制这个中心环节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从立足于国内国际两 个市场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高度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把推行企业 总法律顾问制度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与依法履行出 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相结合,与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 依法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相结合。   三、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原则   在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中,应当紧紧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要把长远目标与近期目标结合起来。要实现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 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必须以求真务实的态度,从国有企业的实际出发,统筹安排, 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务求实效。要在总结试点经验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 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把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有机结合起来,扎扎实实地推进企业总 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   (二)要把国家有关部门的积极指导与国有重点企业的积极开拓结合起来。搞好 国有企业,最终要靠企业自身的努力。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同样要靠广大国有 重点企业的积极开拓和大胆创新。同时,各级国资委和有关部门要从政策层面上加强 指导和推进,为企业做好服务,创造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要把重点突破与整体联动结合起来。率先在53户中央企业推行总法律顾 问制度,是下一阶段中央企业法制建设的工作重点。省级国资委也应当根据所监管企 业的情况,选择一部分地方国有重点骨干企业率先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工作重 点。国有重点企业要结合本系统内的实际情况,选择具备条件的子企业推行企业总法 律顾问制度,既要注意抓好重点突破,又要注意抓好整体联动。   四、认真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经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务院国资委 第6号令正式对外公布,将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适应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形势,系统总结了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 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经验,明确规定了国有大型企业应当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并 进一步确立了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地位、权利、职责等,以立法形式巩固和扩大了 试点工作的成果。《管理办法》还着力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队 伍的建设,进一步明确了国有大型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并配备专职的 企业法律顾问,同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和技术等级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各省级国资委、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要认真学习《管理办法》,积极落实好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努力保证总法律顾问的岗位到位、权利到位和职责到位。各中央 企业要根据《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3] 36号)的有关要求,并按照《管理办法》关于企业总法律顾问实行备案制度的规定, 将任命的企业总法律顾问与企业的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经理(总裁)助理作为同 一序列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要根据企业改革发展对法律工作的实际需求,设立专门 的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作用,保障 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办法出台后,各省级国资委、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 企业要专门组织落实,并汇总情况。   五、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   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必须切实加强法律顾问队伍的建设。要把法律人才纳 入企业整体人力资源管理的范围,充实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大力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 业务素质。国有重点企业要按照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首先考虑从本企业优秀人才 队伍中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法律专业精,并熟悉企业实际情况的负责同志 担任总法律顾问。如果本企业难以产生符合条件的总法律顾问,一方面可以选派一位 企业负责人暂时兼任,另一方面也可以由国务院国资委和省级国资委统一组织、协调, 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来吸收这类人才。各省级国资委、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 点企业都要重视总法律顾问的培训和培养工作,拓宽培养渠道,对总法律顾问以及后 备人才进行形式多样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快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暂时由企业负责人兼任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要有明确的过渡期,有计划地培养后备专 业人才。   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一定要充分认识自己所肩负的责任,增强学习的自觉性 和主动性,不断更新知识,刻苦钻研业务,加快提高素质,适应岗位要求。在开展工 作中,企业总法律顾问要起到表率作用,遵守职业道德,严格依法办事,保持清廉作 风,自觉维护形象,通过自己以身作则的努力,带好本企业的法律顾问队伍,努力开 创本企业法制工作的新局面。   六、切实加强对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一项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开拓性工作。各省级国资委、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要按 照国务院国资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推行企业总法律 顾问制度工作作为当前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各级国资委要统 筹规划,加强指导,指定一位分管领导专门负责这项工作。国有重点企业要周密筹划, 精心组织,努力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各项要求。53户中央企业要结合企 业实际,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工作方案,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工作方 案提纲见附件)。国务院国资委将对53户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实行动 态跟踪和指导,并进行必要的督促检查。其他中央企业首先要抓好本企业法制工作机 构的建立和完善,其中具备条件的要抓紧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 在全部中央企业中普遍建立起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涉及面广,必须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工作。各省级国资 委要加强与组织、人事、法制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 为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创造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国有重点企业在开展这项工作 中,也要加强企业内部各方面的协调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附件:国有重点企业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提纲   一、企业概况   二、企业法制工作概况和依法治企情况   三、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规划及目标   四、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   五、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职责及工作人员情况   六、企业总法律顾问人选简历   七、企业法制工作重要规章制度(包括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制度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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