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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2004年度企业财务快报的通知

国资评价[2003]126号颁布时间:2003-12-22

     2003年12月22日 国资评价[2003]126号 各中央企业: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为便于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运营情况跟踪了解 和动态监测,更好地促进国有企业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们在认真总结 2003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快报编报工作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2004年度中央企 业财务快报表式,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财务快报是国有经济信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及时、动态地反 映所出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的基本工具,也是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日常财务监管、 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各中央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财务快报工作,提高认 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建立完善的财务快报监测体系,确保本企业按时保质完成 财务快报的编报工作。   二、为了确保企业资产及财务状况全面、完整,中央企业须按2003年度财务 决算口径填报企业财务快报,将境内外子企业、事业单位及实行法人责任制的基建项 目全部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并认真做好企业内部主要财务指标的抵消工作。   三、中央企业当月财务快报(含报表及子公司分户数据软盘)应于次月11日前 (会计核算特殊企业于12日前)报送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同时企业应对 经营状况进行简要分析,重大变动事项应进行说明,其相应的文字材料应于次月11 日前一并报送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价局)。企业财务快报及相应的文字材料应同时 抄送相关监事会。   四、为了解掌握中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减少企业编报负担,凡向国家统计局报 送月报的中央企业,应在报送的同时抄报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价局)。   五、属于520家国家重点企业范围的中央企业所填报的“企业(集团)主要经 济指标月报”,从2004年1月起统一纳入企业财务快报编报体系,不再填报“企 业(集团)主要经济指标月报”。   六、各中央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认真做好企业财务快报的编 制和审核工作,严格把好质量关,确保企业财务快报的及时上报、数据准确完整和真 实可靠。   七、2004年度企业财务快报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   在企业财务快报编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价局) 联系。 附件:1.企业财务快报(国资委统一格式)(略)    2.企业财务快报编制说明(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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