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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核定2004年度新增蚕丝类商品出口经营企业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贸函[2004]9号颁布时间:2004-01-16

     2004年1月16日 商贸函[20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中国丝绸 工业总公司,中国丝绸进出口公司:    根据我加入WTO法律文件中对蚕丝类商品实行国营贸易的承诺,2005年蚕 丝类商品经营权将全面放开,为维护出口经营秩序,逐步有序放开,确保平稳过渡, 商务部将核定2004年度新增蚕丝类商品出口经营企业资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蚕丝类商品(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1-5005的商品)出口实行核定 公司经营。    二、核定标准继续使用《2002年度蚕丝类出口核定公司经营准入(退出)标 准》(以下简称《标准》),但取消《标准》中的"退出标准"部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要严格按照《标准》 考核本地区有关企业,确定本地区新增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并于2004年2月 15日前将名单和有关材料上报商务部(外贸司),并同时交至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 会。    四、中央管理的企业于2004年2月15日前将新增蚕丝类出口经营资格的申 请和有关材料上报商务部(外贸司),并同时交至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五、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上报材料包括:    1、关于蚕丝类出口经营资格的申请    2、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3、企业海关代码和进出口企业代码    4、缫丝(绢丝)企业生产准产证(仅对生产企业)    5、企业注册资本证明    6、企业资产总额证明    7、生产企业外贸供货量证明    8、生产企业质量达标证明    9、生产企业环保达标证明    六、商务部按照《标准》对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进行 审核,并将审核后的2004年度新增蚕丝类出口经营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七、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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