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61号颁布时间:2003-11-22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根据对各应诉公司答卷的调查以及实地核查,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
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日本聚氨酯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POLYURETHANE INDUSTRY CO.,LTD)
1、正常价值
商务部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日本国内销售情况。
调查期内,在日本国内市场的贸易过程中,该公司通过国内的非关联公司销售被
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商务部对交易的数量和价格进行了审查。
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日本国内销售数量占被调查产品同期向中国出口
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在进行低于成本测试时,对于该公司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的与被调查产品无关的生
产经营项目,商务部决定予以剔除。在初步裁定中,对于在销售费用中列支的运输费
用和仓储费用,由于应诉公司未对其作详细说明和与表4-2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导
致商务部无法进行在完全成本项下的低于成本测试。在核查过程中,该公司递交了有
关证明材料,证明销售费用中列支的运输费用和仓储费用与表4-2中的内陆运费、储
槽存储费用、液罐车租赁费用等项目的加总数是一致的,因此商务部决定在终裁中,
采用完全成本下的低于成本测试。结果该公司的国内销售全部是高于成本进行的。因
此商务部决定采用其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商务部审查了调查期内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情况。
调查期内,该公司全部通过其国内非关联贸易商对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因
此商务部决定依据其销售给国内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商务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核查。
(1)正常价值
在国内销售的环节调整部分,对于回扣部分尽管在核查过程中该公司提供了相关
财务数据和凭证,但商务部认为仍缺乏充足的一一对应关系,因此终裁中决定不予采
纳。对于其他调整项目,经实地核查后决定予以接受。
(2)出口价格
商务部审查了该公司提供的对中国出口的数据和相关证据,接受其售前仓储费、
内陆运输费和信用费的调整以及CIF价格。对于在初裁中增加的报关费用、危险品出口
检验费、出厂装卸费等调整项目,在核查过程中该公司提供了相关合同和证明文件,
商务部核查小组进行核实后,确认其已经包括在运输费用等项目中。
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S,INC.)
1、正常价值
商务部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日本国内销售情况。
调查期内,在日本国内市场的贸易过程中,该公司通过国内的关联公司或是非关
联公司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商务部对两种交易的数量和价格进行了审查。
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
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商务部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对于答卷表6-3中的固定费用调整
项目,由于缺乏充足的证据,商务部决定沿用初裁时的作法,对此不予接受。
根据重新计算后的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成本,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国内交易是否
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在初步裁定中,由于应诉公司未对销售费用中的物流
费用做详细说明和与表4-2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导致商务部无法进行在完全成本项
下的低于成本测试。在核查过程中,该公司递交了有关证明材料,证明销售费用中物
流费用与表4-2中的内陆运费、售前仓储费用等项目的加总数是一致的,因此商务部
决定在终裁中,采用完全成本下的低于成本测试。结果该公司的国内销售全部是高于
成本进行的。因此商务部决定采用其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商务部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对出口中国销售情况进行了审查。
该公司通过日本国内(第三国或地区)的非关联商或直接向中国的非关联商出口
销售被调查产品,商务部采用其对非关联商的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商务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核查。
(1)正常价值
商务部对该公司报告的正常价值的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对于公司主张的贸易环节调整、回扣、广告费用项目,商务部经调查后认为公司
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和解释说明,因此在终裁中对这些调整主张仍不予接受。
(2)出口价格
商务部对出口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关于汇兑差额损益调整项目,调查期内日元对美国的汇率并没有发生剧烈的波动,
因此商务部决定不予接受。对于售前仓储费用,按照国内销售同类标准进行了调整。
对于在初裁中增加的报关费用、危险品出口检验费、出厂装卸费等调整项目,在
核查过程中该公司提供了相关合同和证明文件,商务部核查小组进行核实后,确认其
已经包括在运输费用等项目中。
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 (DC chemical Co.,Ltd)
1、正常价值
商务部审查了该公司韩国国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销售情况。
该公司的国内销售通过韩国国内的非关联公司进行,商务部对交易的数量和价格
进行了审查。
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
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在初裁中由于公司递交的表6-2和表6-3中的原材料投入数出现较大的差额,商
务部采用了单月较高的成本来进行低于成本测试。商务部小组在实地核查过程中,公
司提供了会计报表和分类帐以及记帐凭证,来证明是由于原材料收发帐的出库记录不
仅包括TDI生产流程所发生的原材料支出,还包括O-TDA和NAPHTHA流程所发生的原材
料支出的原因,导致了两表前后不一致。经核实帐目和金额,商务部认为公司是由于
内部成本管理和会计处理的原因造成以上的不一致性,经剔除O-TDA和NAPHTHA流程所
发生的原材料支出的调整后,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原材料投入情况,因此决定予以接
受。
经过低于成本测试后,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内大部分国内销售是高于成本进行的,
商务部采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商务部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情况,该公司通过三种方式对
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第一种方式是通过韩国国内的关联贸易商OCI直接向中国客
户销售被调查产品;第二种方式是通过韩国国内的关联贸易商OCI销售给韩国国内的非
关联商,然后由韩国国内的非关联商转售中国非关联客户;第三种方式是通过韩国国
内的关联贸易商OCI销售给香港OCI,由香港OCI再转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在通过关联
商OCI转售给韩国国内或中国非关联商的销售方式下,商务部依据OCI对非关联商的转
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在通过关联商香港OCI转售的销售方式下,商务部依
据香港OCI转售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商务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核查。
(1)正常价值
该公司提供的国内销售调整项目,商务部经调查后决定予以接受。
(2)出口价格
商务部对出口贸易环节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核。在初裁中,由于公司未提供充足的
证据材料证明这些退税金额发生在对中国的该产品的出口业务上,因此商务部在初裁
中没有接受出口退税项目。经实地核查后,商务部依据该公司在调查期内所有出口量
和出口退税额,确认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对中国出口的退税金额。对该公司的银行手续
费、装卸费等其他项目进行了调整。
韩国FINE CHEMICAL 株式会社 (Korea Fine Chemical Co, Ltd.)
1、正常价值
商务部审查了该公司韩国国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销售情况。
该公司的国内销售通过韩国国内的非关联公司进行,商务部对交易的数量和价格
进行了审查。
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
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商务部对该公司的成本费用情况进行了审核,对于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的与被调查产品
经营活动无关的项目,决定予以剔除;在对成本费用重新计算后,商务部依照调整后
的单位成本费用来进行低于成本测试,结果调查期内绝大多数国内是高于成本进行的,
因此商务部采纳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商务部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情况,该公司通过三种方式对
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第一种方式是直接对中国非关联客户销售,第二种是通过
韩国国内的非关联商对中国转售,第三种是通过日本的关联商转售。在直接对中国出
口的销售方式下,以该出口价格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在通过韩国国内的非关联商
对中国转售的销售方式下,以出售给非关联商的价格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在通过
日本关联商转售的情况下,以日本关联商出售给独立购买者的价格为确定出口价格的
基础。
3、调整项目
商务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核查。
(1)正常价值
商务部对国内销售的贸易环节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核。在核查中商务部小组发现,
国内销售的运输(仓库-客户)有两个运输公司来承担,商务部根据总运输量和支付
的总金额来计算同一客户的单位运费,以此为基础来重新计算每笔国内运输费用。根
据实地核查的结果,由于公司在桶装包装上完全相同,因此商务部根据统一的标准对
出口和国内销售的包装情况进行了调整。
(2)出口价格
商务部对出口环节的贸易调整项目进行审查。对于在初裁中的内陆运费、出厂装
卸费用、包装费用等项目的调整,经核查后,商务部仍然沿用初裁的作法;对于出口
退税部分,在初裁中,由于公司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证明这些退税金额发生在对中
国的该产品的出口业务上,因此商务部在初裁中没有接受出口退税项目。经实地核查
后,商务部依据该公司在调查期内所有出口量和出口退税额,确认该公司在调查期内
对中国出口的退税金额。调整增加了银行手续费项目。
美国巴斯夫公司 (BASF Corporation)
鉴于巴斯夫公司拒绝商务部的实地核查决定,因此采用现有材料做出裁决,维持
初裁的决定。
拜耳聚合物有限责任公司(Bayer Polymers LLC)
1、正常价值
商务部审查了该公司美国国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销售情况。
该公司的国内销售中被调查产品直接销售给国内最终用户,商务部对交易的数量
和价格进行了审查。
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
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商务部对该公司的成本费用情况进行了审核,依据实地核查中,该公司提供的调
查期财务报告在成本计算中加入利息费用项目。在对成本费用重新计算后,商务部依
照调整后的单位成本费用来进行低于成本测试,结果调查期内有部分被调查产品的国
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但未超过20%,因此商务部决定采纳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
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商务部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情况,调查期内,对中国的出
口销售,该公司全部通过关联贸易商进行的。商务部依据关联贸易商转售给独立购买
商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3、项目调整
商务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核查。
(1)正常价值
商务部对国内销售的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核。对于在初裁中未予以接受的提前付款
折扣、邮寄销售服务费、国内销售贸易环节的调整主张,经实地核查,该公司未能够
提供充足的证据,因此决定在终裁中不予接受;对于回扣,该公司提供了账务和有关
凭证,证明该项目已经实际发生并和实际交易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决定在终裁接
受。
(2)出口价格
商务部对出口环节的贸易调整项目进行审查,对于间接销售费用的调整不予接
受。
(二)比较和价格调整
商务部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
基础上,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并对以下因素进行了适当的调整:运输费用、
保险费用、包装费用、港口费用、信用费用以及佣金等。对于某些没有证据接受的费
用,商务部依据现有材料进行了调整。
(三)倾销幅度
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商务部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
得出倾销幅度。
对于涉案国其他未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21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根据现有材料作出裁定。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一)日本
1、聚氨酯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POLYURETHANE INDUSTRY CO.,LTD) 5%
2、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S,INC.) 4%
3、其他日本公司:49%
(二)韩国
1、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 (DC Chemical Co.,Ltd) 3%
2、韩国FINE CHEMICAL 株式会社 (Korea Fine chemical Co, Ltd.) 3%
3、其他韩国公司: 5%
(三)美国
1、美国巴斯夫公司 (BASF Corporation) 28%
2、美国拜耳聚合物有限责任公司(Bayer Polymers LLC) 7%
3、其他美国公司: 28%
四、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调查机关根据对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来自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被调查产品的
倾销幅度均不小于2%,不属于微量倾销幅度;而且来自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被调查产
品的进口数量均超过国内被调查产品总进口数量的3%,不属于可忽略不计。
调查机关同时认为,被调查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以及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
之间的竞争条件是相同的。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9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为对来自
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五、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和损害程度
在本案裁定中,调查机关支持申请人提出的由于中国海关税则分类和统计等原因
导致的相关数据需经推算取得的主张,并对相关推算数据予以采纳。
调查机关对中国国内产业所受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调查结论如下: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占中国国内的市场份额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2000年、2001年被诉三国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
数量分别比上年增长1.51%和1.6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呈上升趋势。
1999年、2000年、2001年被诉三国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在中国
国内所占的市场份额分别为81.27%、77.06%和73.09%,在中国国内市场占据很大比重。
2、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及其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加权平均计算,1999年、2000年、2001年被
诉三国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价格分别为每吨1644.52美元、2005.44美元和1590.05
美元。2000年比1999年增长21.95%。2001年比2000年下降20.71%,同期,国内产业同
类产品价格下降28.30%。被调查产品价格的下降使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受到压制。
3、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的影响
调查机关经调查了解到,申请人沧州大化1999年12月试车成功,2000
年正式投入批量生产。而中国国内另外一家TDI生产企业甘肃银光聚银化工有限公司,
调查期内没有正常生产。在本案调查与裁定中,调查机关仅对申请人2000年和
2001年的相关经济指标数据和因素进行考察和评估。
2000年和2001年中国国内TDI表观消费量分别比上年增长7.06%和7.14%。
国内TDI表观消费量的迅速增长,有利于中国国内产业的发展。
(1)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和销售量增长。调查期内,由于国内需求的强劲
拉动,200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比2000年增长54.02%。2001年国内产业同类
产品销售量比2000年增长35.57%。
(2)中国国内产业销售收入呈下降趋势,维持在较低水平。调查期内,2001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比2000年降低2.79%。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和销售量
增长的同时,销售收入没有得到相应增长,反而呈现下降趋势并维持在较低水平,国
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状况受到严重不良影响。
(3)中国国内产业税前利润急剧下降,亏损严重。调查期内,尽管国内产业努力
降低销售成本和相关费用,但是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仍急剧下降。2001年税前利
润比2000年下降幅度达到2618.96%,出现严重亏损局面。
(4)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低幅增长,总体仍处在较低水平。调查期内,
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和销售量增长的同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上
所占的市场份额仅增长2.43个百分点,且市场份额在中国国内市场占据的比重较小,
总体处在较低水平。
(5)中国国内产业投资收益下降并呈负增长趋势。由于国内产业严重亏损,调查
期内,2001年国内产业的投资收益率比2000年下降3.22个百分点,并且
2000年、2001年国内产业的投资收益率均为负值,产业盈利能力下降。
(6)中国国内产业开工率增长。调查期内,2000年国内产业由于申请人企业
处于投产初期,开工率不足。2001年国内产业实现正常生产,国内产业同类产品
产量增长,开工率相应比2000年增加32.03个百分点。
(7)中国国内产业现金净流量显著减少。调查期内,2001年国内产业现金净
流量比2000年减少60.78%。产业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降低。
(8)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明显下降。调查期内,2001年国内产业同类
产品价格比2000年下降28.30%。2001年同2000年相比,国内产业同类产
品价格下降幅度大于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幅度7.59个百分点。
(9)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库存急剧增加。调查期内,2001年国内产业同类
产品年末库存比2000年增长400.26%。由于受到销售状况的不良影响,国内产业同
类产品产销率下降,致使同类产品年末库存增加,其增幅大于销售量增幅364.63个百
分点。
(10)中国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增长。调查期内,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的
增长和管理水平有所提高,2001年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比2000年增长49.95%。
(11)中国国内产业就业人数有所增加。调查期内,随着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
的提高,200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生产的就业人数比2000年增长2.71%。
(12)中国国内产业就业人员的工资呈现下降趋势。调查期内,2001年国内
产业人均年工资比2000年下降3.81%。就业人员的工资增长受到阻碍,出现负增
长。
(13)中国国内产业增长受到抑制。迅速增长的国内需求,给正在处于增长期的
国内产业提供了加快发展的空间,但由于价格水平下降,发展前景受到不利影响。调
查期内,2001年国内产业的生产能力比2000年仅增长2.94%。
(14)中国国内产业的筹资和投资能力下降。调查期内,2001年国内产业净
流动资产比率比2000年下降10.82个百分点,偿债能力下降,申请企业信用等级降
低,其引进先进技术改造设备、扩大生产能力的重点技术改造计划无法实施。
(15)被诉三国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经调查,调查机关确认三国在
调查期内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时存在倾销,确定的倾销幅度足以对中国国内产业产
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4、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上述事实表明,调查期内,迅速增长的国内需求,给处于增长期的国内产业提供
了很大的发展空间,在国内需求的强劲拉动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销售量、市
场份额等指标呈不同程度地增长。与此同时,被诉三国为了维持其市场份额,向中国
大量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由于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进口量维持在较高水平,迫使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下降,导致中国国内产业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
库存和筹资、投资能力等主要经营指标恶化,亏损严重,企业生产和经营陷入困境。
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本案中,被诉方提出的抗辩意见认为,调查期内,申请人的一些经济指标(产量、
销售量等)上涨,未发生申请人所主张的损害。
调查机关经调查核实后认为,被诉方上述观点根据不足。现有证据表明,调查期
内,申请人沧州大化TDI产品销售价格因受被调查产品价格的影响,2001年比
2000年下降了28.20%。虽然由于国内需求的拉动,申请人TDI产品的产量、销售
量2001年比2000年分别增长了54.02%和35.57%,但由于价格原因,同期销售
收入不仅没有增长,反而下降了2.79%。销售收入的下降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税前利润,
调查期内,尽管企业努力降低销售成本和相关费用,但税前利润仍急剧下降,
2001年比2000年下降了2618.96%,企业出现严重亏损局面。另外,从TDI产品
库存急剧增加、企业财务状况恶化、员工工资水平下降、企业无力扩大再生产等方面
看,被诉三国向中国大量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是客观
存在的。
5、被调查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
本案被诉国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调查问卷指标汇总数据显示,2000年和
2001年,日本、韩国、美国被诉企业被调查产品生产能力合计分别为75.48万吨
和92.81万吨;出口量合计分别为30.30万吨和37.99万吨,其中,出口中国合计分别
为10.55万吨和10.72万吨。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进行
评估后认为,日本、韩国、美国具有较大的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中国
已成为其出口被调查产品的主要市场,被诉三国具有向中国市场进一步低价出口被调
查产品的可能性。
六、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一)被诉三国向中国大量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是造成中国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
原因
现有证据表明,调查期内,来自被诉三国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呈上升趋势,市
场份额占据中国国内市场相当大的比重,其进口价格呈大幅下降趋势。同时,由于被
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质量相当,竞争条件相同,其出口到中国的被调查
产品价格直接压低了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并导致价格呈明显下降趋势,使得国内
同类产品销售收入不能与产量、销量同步增长,并呈现下降趋势。调查期内,尽管中
国国内产业努力降低销售成本和相关费用,但由于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致使
中国国内产业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等主要经营指标恶化,企业生产和经
营陷入困境。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二)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可能使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因素进行了调查。现有
证据表明,损害并非由于以下因素造成:
1、国内需求变化。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尤其是化工等相关行业的迅速发展,
国内对TDI产品的需求量呈增长趋势,因此,可以排除需求变化给国内产业发展带来负
面影响的可能性。
2、消费模式变化。调查期内,中国国内没有限制TDI产品使用的政策变化,没有
发现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的出现导致中国国内TDI产品市场萎缩的事实。
3、贸易受限和国内外竞争状况。调查期内,国内TDI产业发展没有遇到国内外生
产商限制贸易的做法,也没有遇到国家出台限制该产业同类产品贸易行为的有关政策。
国内外的正当竞争没有导致中国国内TDI产业遭受损害。
4、其他国家(地区)相关产品进口情况。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表明,调查期内,
被诉三国向中国出口TDI产品的数量占到同期中国TDI产品总进口量的大部分,而其他
国家(地区)合计进口量远不及被诉三国的进口量。
5、技术发展状况。中国国内TDI产业生产设备几乎都是引进国外先进装置。生产
企业应用先进技术,通过严格的质量管理,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其产品与进口产品在
性能、质量和技术水平上相似。国内产业所受到的损害并非因技术落后造成。
6、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口状况。调查期内,没有发现中国国内TDI产业对外出口
同类产品情况,不存在因出口原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负面影响。
7、国内产业管理水平和生产率情况。调查期内,中国国内TDI产业经营管理状况
良好,相关企业各项管理制度严格,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有所提高。2001年国内
产业劳动生产率比2000年增长较大,没有发现经营管理不善及生产率降低而导致
产业遭受损害的情况。
8、不可抗力因素。调查期内,国内TDI产业未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
事件,生产设备运行正常,生产经营未受到意外影响。
综上所述,调查机关根据对现有证据的分析和评估后认定,被诉三国向中国大量
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是造成中国国内甲苯二异氰酸酯产业实质损害的直接原因。
七、最终裁定
在本案的调查期限内,经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
倾销调查职能。根据以上调查结果,商务部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
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存在倾销;原产于日本、
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对中国的甲苯二异氰酸
酯(TDI)(型号为TDI80/20)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并且商务部认定日本、韩国、美
国向中国倾销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