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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9号颁布时间:2003-09-09

     2003年9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 简称“原国家经贸委”),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原外经贸部”)于 2002年3月19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 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 羧基丁苯橡胶(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原外经贸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贸委对 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在案件调查期限内,经 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根据初步调查结果, 商务部于2003年4月16日发布初步裁定,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产业 存在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裁公告后,商务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根据调 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定。现 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裁决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关裁定的具体内容见本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 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反倾销调 查的最终裁定》。    二、征收反倾销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自2003年9月9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 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 胶(初级形状包括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征收反 倾销税。    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3年进口税则号中列为:初 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 40021911;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 40021912;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  40021919。对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的描述如下:    名称: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 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包括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 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    英文通用名称:styrene butadiene rubber (SBR)   产品分子式:~CH-CH2-CH2-CH=CH-CH2~              |              C6H5   产品形态:固体。    产品特性:丁苯橡胶是以丁二烯和苯乙烯为主要单体通过共聚反应合成的高分子 弹性体材料,质量均匀且纯净,杂质混入少。丁苯橡胶能溶于苯、甲苯、汽油、氯仿 等有机溶剂。丁苯橡胶分子中的不饱和双键与硫化剂通过取代或加成反应而形成交联 的网状结构,经补强剂补强后的丁苯硫化胶具有较高的物理机械性能。丁苯橡胶硫化 速度慢,但硫化平坦性好,不易过硫化,具有耐老化、耐热、耐磨耗等优良性能。充 油丁苯橡胶和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的生产工艺与普通丁苯橡 胶基本相同,在生产充油丁苯橡胶时,需要在凝聚之前加入油乳液。生产其他丁苯橡 胶需适当调整聚合方法和操作条件。    产品用途:丁苯橡胶综合性能好,是合成橡胶中产量和消耗量最大的品种,主要 用于轮胎、胶管、胶带、胶鞋、电线电缆及其他各种橡胶制品,应用领域十分广泛。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日本公司    瑞翁株式会社 (Zeon Corporation): 19%   JSR株式会社(JSR Corporation): 10%   旭化成株式会社(ASAHI KASEI Corporation): 0%   其他日本公司 (All Others): 33%   2、韩国公司   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Hyundai Petrochemical Co., Ltd.): 19%   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Kumho Petrochemical Co., Ltd.): 7%   其他韩国公司 (All Others): 27%   3、俄罗斯公司   斯特提拉玛克卡丘克封闭式股份公司(NCHZ Sterlitamak Corporation): 14%   奥姆斯克公司(OMSK Kauchuk): 23%   陶丽亚蒂卡丘克有限公司(Togliatti Kauchuk Ltd): 25%   其他俄罗斯公司 (All Others): 38%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进口经营者自2003年9月9日起,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 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 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包括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 成形处理)的,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 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 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 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3年4月16日起至本裁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按本裁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 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提供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 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超出反倾 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 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 及羧基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包括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 处理)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 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包括为便 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 2003年9月9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 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 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 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 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 丁苯橡胶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 简称“原国家经贸委”),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原外经贸部”)于 2002年3月19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 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 羧基丁苯橡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原外经贸部对被调查产品 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贸委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 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在案件调查期限内,经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由新 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商务部于2003年4月 16日发布初步裁定,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倾销和实 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裁公告后,商务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现本案 调查结束,根据本案的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    2001年3月4日,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吉 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四家企业代 表国内丁苯橡胶产业向原外经贸部提出了对上述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被 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原外经贸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 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 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同时,原外经贸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原外经贸部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 人的总产量已占了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有资格代表中国丁苯 橡胶产业提出申请。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所规定的 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原外经贸部经 商原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3月19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开始对原产于俄罗斯、 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 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原外经贸部确定本案 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原国家经贸委确定的 损害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二)原外经贸部和原国家经贸委的初步调查    1、原外经贸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    (1)立案通知    2002年3月18日,原外经贸部约见了日本、韩国和俄罗斯驻华大使馆官员, 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公开部分的申请书,同时通知了本案申请人。根据公告 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应诉报名期内,一些涉案国的生产商和贸易商向原 外经贸部申请参加应诉。    (2)登记应诉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上述国家的出口商和生产商应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 天内向原外经贸部及原国家经贸委申请参加应诉。截至2002年4月8日止,韩国 锦湖石油株式会社、日本瑞翁株式会社、俄罗斯斯特提拉玛克卡丘克封闭式股份公司 等9家公司向原外经贸部登记应诉。    (3)收集证据    2002年4月12日,原外经贸部向已知的、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出 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 部分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外经贸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 经审查,原外经贸部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截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原外经贸部 共收到9家公司的答卷,其中俄罗斯瓦罗涅士卡丘克开放式股份公司声称其在倾销调 查期内并未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    (4)进一步收集证据    原外经贸部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对个别公司答卷中某些不清楚及需要解 释的部分发放了补充问卷,有关公司在补充问卷中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    (5)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调查期间,韩国、日本、俄罗斯的政府代表分别约见了原外经贸部,代表产业和 企业陈述了对本案调查的观点和意见。有关利害关系方及其代理人也分别拜会了原外 经贸部,并就被调查产品范围等问题向原外经贸部提交了评述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 原外经贸部将上述评述意见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有关利害关系方针对上述意 见向原外经贸部提交了评述和抗辩。原外经贸部在初裁决定中对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 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6)赴国内企业调查及召开产品专家论证会    就产品调查范围存在的争议,为了公平地进行反倾销调查,2002年7月18 日到7月19日,原外经贸部组成核查小组前往申请人企业了解被调查产品和有关企 业的一些具体情况,为确定适当的产品调查范围问题提供了基础。此外,原外经贸部 还于2002年11月18日召开了丁苯橡胶产品专家论证会,邀请部分产业专家专 门对被调查产品范围内进行讨论研究。产业专家对有关产品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 产品用途、最终用户、相互替代性和竞争性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评估。    2、原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立案后,原国家经贸委成立了由调查机关工作人员、产业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 的案件调查组,负责案件的具体调查工作。    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应诉并符合应诉要求的有国外生产者10户、国内进口商 4户。上述公司向原国家经贸委递交了应诉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国家经贸委经 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应诉登记。    2002年4月1日和4月23日,原国家经贸委分别向中国国内相关生产企业、 进口商和国外生产者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 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收回国内生产者调查答卷4份, 国内进口商调查答卷4份,国外生产者调查答卷10份。    原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2月26日召开了本案申请人陈述会,听取了申请人 的意见陈述;2002年7月至8月,本案调查组对申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和吉林化 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原国家经贸委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其所附证据、回收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 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评估,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三)初步裁定及公告    商务部于2003年4月16日发布初步裁定,认定上述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 日本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并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决定自2003年4月16日起,对上述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被调查产 品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被 调查产品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裁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 证金。    (四)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的继续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 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 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 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裁决定中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 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国内申请人、上述国家各应诉公司等有关利害关系 方对初裁决定和初裁倾销幅度计算的书面评论。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在 终裁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2)实地核查。为了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应应诉公 司的邀请,调查机关组成了反倾销实地核查小组,于2003年7月2日——7月 26日赴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等部分应诉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按照要求提供了有关销售、财务等方面的证明材料。核查 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对中国的出口的销 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等,随机抽取了各公司国内外销售若 干交易的原始资料。对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等进一步进行了调查, 重点核实了初步裁定中未予采纳项目的证明材料,并搜集了相关的证据。调查机关对 这些材料进行整理核对,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考虑。    (3)关于俄罗斯公司申请价格承诺    初裁公告后,俄罗斯应诉公司奥姆斯克公司和陶丽亚蒂卡丘克有限公司分别向调 查机关提交了价格承诺协议建议书。    收到建议书后,调查机关向国内申请人提供了价格建议书的公开文本,供其提出 评论意见。6月20日国内申请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针对价格承诺建议书的初步评 论意见,6月27日又补充提交部分材料。6月23日,调查机关召集国内申请企业 开会,会上听取了申请企业对俄罗斯两家公司提出价格承诺建议的意见。    调查机关发现陶丽亚蒂公司在调查期内只从事丁苯橡胶的加工,生产用原材料和 加工后的丁苯橡胶都属于俄罗斯西布尔公司所有,所以陶丽亚蒂公司前三年并未真正 向中国出口。对于调查机关发放的问卷是以陶丽亚蒂公司和西布尔公司共同的名义填 报。2002年西布尔公司破产,陶丽亚蒂公司决定改变对中国贸易模式,开始对中 国直接出口丁苯橡胶。此次陶丽亚蒂公司在价格承诺申请书中建议在无倾销的基础上 确定参考价格,即只要陶丽亚蒂公司对中国的出口价格不低于其国内销售价格,就可 以出口中国。    在调查机关的进一步协调下,俄罗斯应诉公司奥姆斯克橡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 陶丽亚蒂卡丘克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向调查机关递交了附加数量限制的价格承诺建议书。 调查机关将此次提交的价格承诺建议书的公开文件转交国内申请人,国内申请人再次 提出评论意见。    经过深入考查和了解,调查机关认为,考虑到该产品及其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确 实较大,若签署承诺协议,剧烈波动的价格使海关将难以监管,而使承诺失去意义, 反倾销目的也无法达到,因此,决定不接受上述俄罗斯企业提出的价格和数量承诺建 议。    (4)关于米其林公司请求对SBR1721产品不适用反倾销措施的问题    初裁公告后,米其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对来自日本瑞翁株式会社(以下 简称瑞翁公司)的被调查产品SBR1721免于适用临时反倾销措施,理由是: SBR1721中国国内没有生产,而其一直从瑞翁公司进口该型号产品,作为重要 的原料,瑞翁公司生产的SBR1721是目前唯一符合其生产质量标准的该规格产 品。初裁时给瑞翁公司确定的倾销幅度使其进口困难,导致其轮胎生产受到严重影响。    接到米其林公司的评论后,调查机关就国内丁苯橡胶产业是否生产SBR1721 进行重点调查。经调查发现国内申请企业中齐鲁石化有少量生产,其他申请企业也都 有能力生产。    随后,调查机关和米其林公司进行了沟通,该公司在6月2日向调查机关提交了 进一步说明材料,提出齐鲁石化的SBR1721产品并未投入连续工业化生产。6 月24日,申请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评论意见,说明齐鲁石化2003年开始批 量生产SBR1721,其他申请企业也具备生产SBR1721的能力,因此, SBR1721不应排除在适用反倾销措施范围之外。    6月23日,调查机关召集国内申请企业开会,会上听取了申请企业生产 SBR1721的有关情况,建议国内申请企业和米其林公司加强联系和沟通,协助 米其林公司解决其生产所需的SBR1721货源。现在问题已经得到解决。调查机 关决定终裁时不将进口SBR1721排除在适用反倾销措施范围之外。    (5)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有关利害关系 方披露并说明了确定各应诉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 见的机会。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有关利害关系方提出的意见和评论依法进行了 考虑。    2、对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继续调查    初裁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调查机关收到了被诉方俄罗斯斯特提拉玛克 封闭式股份公司、俄罗斯陶丽亚蒂卡丘克有限公司、俄罗斯奥姆斯克橡胶股份有限责 任公司、日本瑞翁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株式会社、日本JSR株式会社和日本驻华 使馆及其代理人递交的书面评论和意见共7份,其他利害关系方没有提交书面评论意 见。调查机关对各利害关系方提供的新的意见和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2003年 7月,本案调查组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和齐鲁石油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终裁前实地核查。    在对本案4户被核查企业的核查期间,被核查企业的生产、技术、财务、销售人 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本案调查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证明材料。本案调查 组全面核查了上述企业的整体情况、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有关财务和经济技术指标, 对被核查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终 裁使用的数据是实地核查全部完成后调查机关确认的数据。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其所附证据、回收的调查问卷、实地核查结果、 初裁后进一步调查的结果、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及所附证据材料进行了认真分析和 评估,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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