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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9号颁布时间:2003-09-09

  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Hyundai Petrochemical Co., Ltd.)   1、正常价值    关于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在初裁后,调查机关提出实地核查要求,但公司对 调查机关提出的核查要求附加条件,致使实地核查未能进行,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 裁时维持初裁中有关内销资料的认定和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    2、出口价格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重新审查了调查期内现代石化和现代综合商 社以及现代商船之间的关系,再次证实三家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这表明在调查期 内现代石化对中国的部分出口通过关联贸易公司进行,同时对中国出口的海运运输中 使用了关联的船运公司。而在答卷中现代石化并未报告三家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称 对中国出口销售没有通过关联贸易公司,也未采用关联船运公司的运输。初裁后,公 司对调查机关提出的核查要求附加条件,致使实地核查未能进行,因此决定在终裁时 维持初裁对出口价格的认定和处理结果。    俄罗斯公司    斯特提拉玛克卡丘克封闭式股份公司(NCHZ Sterlitamak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后的实地核查过程中,斯特提拉玛克卡丘克封闭式股份公司(以下简称 “斯特提拉玛克公司”)向调查机关提出在报告的答卷表4-2国内销售中,补充以 加工贸易形式进行的国内销售部分,并将加工贸易项下的国内销售一并作为确定斯特 提拉玛克公司正常价值的基础。调查机关通过审查斯特提拉玛克公司的加工贸易合同, 认为虽然加工贸易方式和一般贸易方式下的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过程相同,加工贸易项 下的国内销售并非和公司的关联公司进行,但是在加工贸易方式下用于生产被调查产 品的原材料和在此基础上生产出来的被调查产品均属于原料供应商所有,斯特提拉玛 克公司仅收取相应的加工费用,在此过程中并未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以及货款的支 付行为,仅仅发生加工行为和加工费用的支付行为,且内销时,以该非关联企业的名 义开具销售发票,所以用作内销的加工贸易部分不能视为斯特提拉玛克公司的国内销 售而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对斯特提拉玛克公司 提出的在答卷表4-2国内销售中补充加工贸易部分的主张不予接受。    鉴于委托斯特提拉玛克公司加工被调查产品的俄罗斯公司没有提供被调查产品的 有关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资料,调查机关无法合并确定斯特提拉玛克公司和委托加工 企业的联合倾销幅度及税率,因此在终裁中就斯特提拉玛克公司非加工贸易部分单独 计算倾销幅度和反倾销税率。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重新审查了斯特提拉玛克公司的被调查产品 的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 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 量要求。    对于国内销售的其他认定,经过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所 确定的计算方法和结果。    2、出口价格    经过审查,发现斯特提拉玛克公司对中国的出口销售不存在关联交易,调查机关 在实地核查中对斯特提拉玛克公司的出口交易和价格进行了审查,决定在终裁中采用 斯特提拉玛克公司和其客户之间的交易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斯特提拉玛克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进一步审查和实地核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佣金调整项目,在初裁后的评论意见中及在实地核查过程中,斯特提拉玛克 公司提出国内销售中确实发生佣金支付,是公司出于促进销售的目的,而和有关的贸 易公司签订有关代销协议,并在合同中规定了佣金支付比例。调查机关审查了斯特提 拉玛克公司和贸易公司之间签订的代销协议以及佣金支付证明,认定该公司提供的资 料和证据可信,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决定在终裁中对国内销售中的佣金项 目予以调整。    在初裁后的评论意见中,斯特提拉玛克公司主张取消出口销售中分摊的广告费用, 重新计算国内销售中的广告费用调整项目,理由为公司所有广告仅限于俄罗斯境内, 公司并没有针对出口销售制作任何广告,尤其没有针对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制作广告。 调查机关对斯特提拉玛克公司的广告费用证明文件审查后发现,公司并不能证明制作 广告的目的仅限于促进国内销售,也不能证明实际发生的广告费用的支付仅使国内销 售受益,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对广告费用调整项目的认定和处理方 法,对国内销售中的广告费用项目进行了调整。    经审查和进一步核实,对该公司主张的国内销售以下的调整项目:包装费用、出 厂装卸费、信用费用、内陆运费(工厂/仓库-客户),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提供的 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数 据确定上述调整项目的金额。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佣金调整项目,在初裁后的评论意见中及在实地核查过程中,斯特提拉玛克 公司提出佣金支付仅在国内销售中发生,主张取消出口销售中的佣金调整项目。调查 机关审查了斯特提拉玛克公司和贸易公司之间签订的代销协议以及佣金支付证明,认 定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因此决定在终裁中对出口销售中没有发生的佣金项 目不予调整。    在初裁后的评论意见中,斯特提拉玛克公司主张取消出口销售中分摊的广告费用, 理由为公司所有广告仅限于俄罗斯境内,公司并没有针对出口销售制作任何广告,尤 其没有针对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制作广告。调查机关对斯特提拉玛克公司的广告费用证 明文件审查后发现,公司并不能证明制作广告的目的仅限于促进国内销售,也不能证 明实际发生的广告费用的支付仅使国内销售受益,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 初裁对广告费用调整项目的认定和处理方法,对出口销售中的广告费用项目进行了调 整。    关于货币兑换调整项目,在初裁后的评论中,斯特提拉玛克公司补充提交了计算 每笔交易的银行售汇手续费计算公式,主张终裁中货币兑换调整项目应根据公司补充 提交的公式进行调整。调查机关通过在实地核查中对相关资料的审查,认为公司补充 提交的银行售汇手续费计算公式可以采纳,并在终裁中依据该公式对斯特提拉玛克公 司的货币兑换项目进行了调整。    对该公司主张的出口销售部分以下调整项目:内陆运费、出厂装卸等相关费用、 信用费用、包装费用、报关代理费用,调查机关在初裁后进行了进一步审查,认定该 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 公司报告的数据确定上述调整项目的金额。   奥姆斯克公司(OMSK Kauchuk)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重新审查了奥姆斯克橡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奥姆斯克公司)的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 查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 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奥姆斯克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进一步的审查和实地核查,认定 奥姆斯克公司提供的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内的成本数据资料和证据可信。    2、出口价格    奥姆斯克公司通过关联贸易商西伯利亚巨人公司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调查机 关在实地核查中对奥姆斯克公司的出口交易和价格进行了审查,决定在终裁中采用西 伯利亚巨人公司将被调查产品转售给独立购买商时的销售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奥姆斯克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进一步审查和实地核查。    (1)正常价值    在国内销售中奥姆斯克公司只报告了信用费用调整项目。在初裁后的实地核查中, 奥姆斯克公司向调查机关补充提供了用于计算信用费用的卢布的短期借款利率,调查 机关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因此调查机关在终裁 中采纳了公司补充提供的卢布短期借款利率重新计算国内销售中的信用费用,并对该 项目进行了调整。    (2)出口价格    在初裁后的实地核查中,奥姆斯克公司向调查机关补充提供了用于计算信用费用 的美元的短期借款利率,调查机关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 据可信,因此调查机关在终裁中采纳了公司补充提供的美元短期借款利率重新计算出 口销售中的信用费用,并对该项目进行了调整。    在初裁后的实地核查中,奥姆斯克公司向调查机关主张答卷表3-4中报告的其 他费用调整项目实际为海关手续费、银行出口单据检验费、报关代理费用和货币兑换 费用的总和,不应在调整了上述各项费用后再调整其他费用项目。对此,调查机关在 实地核查中对上述各项费用和其他费用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的主张属实, 因此调查机关在终裁中不再调整其他费用项目。    对该公司主张的出口销售部分以下调整项目:内陆运费、海关手续费、银行出口 单据检验费、报关代理费用和货币兑换费用,调查机关进行了进一步审查,认定该公 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 司报告的数据确定上述调整项目的金额。    陶丽亚蒂卡丘克有限公司(Togliatti Kauchuk Ltd.)   陶丽亚蒂卡丘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丽亚蒂公司)作为丁苯橡胶反倾销案件的 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答卷。陶丽亚蒂公司根据与非关联企业西布尔股份公司之 间的委托加工协议,为西布尔股份公司加工丁苯橡胶,陶丽亚蒂公司只收取加工费, 而所生产丁苯橡胶的国内销售和出口由西布尔公司负责,内销和对华出口发票均以西 布尔公司名义开出。答卷中涉及对华出口的资料和数据是由西布尔公司配合陶丽亚蒂 公司共同填写的,在该答卷中,企业没有提供国内销售和产品成本的数据和资料,填 报的对华出口资料也没有附具任何证明材料。    初裁后,陶丽亚蒂公司仍然无法提供关于国内销售和产品成本的数据和资料。因 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时维持初裁对陶丽亚蒂公司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认定和处 理方法,采用已获得事实和可获得最佳信息确定其倾销幅度。    (二)比较及价格调整    调查机关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 料基础上,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并对以下因素进行了适当的调整:运输费 用、保险费用、包装费用、港口费用、信用费用、佣金以及利润等。对于没有证据支 持的调整主张,调查机关决定不予接受。    (三)倾销幅度    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 得出倾销幅度。对于涉案国其他未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 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现有材料作出裁定。    经过计算,最终裁定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1、日本公司    瑞翁株式会社 (Zeon Corporation): 19%   JSR株式会社 (JSR Corporation): 10%   旭化成株式会社 (ASAHI KASEI Corporation): 0%   其他日本公司 (All Others): 33%   2、韩国公司   现代石油公司 (Hyundai Petrochemical Co., Ltd.): 19%   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Kumho Petrochemical Co., Ltd.): 7%   其他韩国公司 (All Others): 27%   3、俄罗斯公司   斯特提拉玛克卡丘克封闭式股份公司(NCHZ Sterlitamak Corporation): 14%   奥姆斯克公司(OMSK Kauchuk): 23%   陶丽亚蒂卡丘克有限责任公司(Togliatti Kauchuk Ltd): 25%   其他俄罗斯公司 (All Others): 38%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累积评估    调查机关在分析了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来自被诉国被调查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 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基本相同,且被调查产品的进口 数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根据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除1家公司的倾销幅度小 于2%外,来自被诉国家的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在7%-38%之间,不属于可忽 略不计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为, 对来自被诉国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 的。    初裁后,部分日本企业认为,调查期内,被调查日本产品的进口数量和市场份额 呈下降趋势,且被调查日本产品同韩国、俄罗斯产品在价格、品质和销售渠道方面存 在差异,不具备共同竞争条件,应排除在累积评估之外。    调查机关认为,虽然日本被调查产品与韩国、俄罗斯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加权平均 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但是由于丁苯橡胶品种规格较多,不同规格和型号丁苯橡胶的价 格存在一定差异是正常的。此外,调查机关在同类产品认定时已经确认,来自不同被 诉国家的被调查产品以及被调查产品同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用途相同或近似,具有替代 性。调查期内,存在中国国内进口商同时代理进口来自不同被诉国家的被调查产品的 情况,销售渠道相似,并且在调查期内在中国国内市场同时出现。虽然调查期内被调 查日本产品的进口数量有所减少,但其对中国丁苯橡胶出口量占中国丁苯橡胶进口总 量的比例不低于3%,除1家公司外,倾销幅度均大于2%。进口量的下降既不表明 其不会给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也不表明其影响不具有持续性,国内产业所受损害 是涉案国倾销进口产品共同影响的结果。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对来自日本的进口被调查产品不应排除在累积评估之外。    (三)产业损害和损害程度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中国国内产业所受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机关调查证实, 调查期内被诉国的丁苯橡胶大量低价向中国出口对国内丁苯橡胶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主要事实如下: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占中国国内的市场份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表明,被诉国向中国国内出口的被调查产品 数量1999年为69987.92吨、2000年为78985.75吨、 2001年为82827.30吨,分别比上年增长97.67%、12.86%和 4.86%,调查期内年平均增长32.75%。调查期第一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比上年大幅增长,后呈逐年上升趋势。    (2)1999年、2000年和2001年,被诉国出口到中国国内的被调查 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20.44%、20.95%、18.11%,分别 比上年上升7.09个百分点、0.51个百分点和下降2.84个百分点。调查期 内的市场份额比调查期前一年高4.76至7.6个百分点。    2、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及其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被诉国出口到中国国内的被调查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1998年至2001年每 吨分别为672.25美元、587.48美元、749.61美元、710.39 美元。1999年至2001年分别比上年下降12.61%、增长27.60%和 下降5.23%。    1999年,国内产业丁苯橡胶的加权平均价格比上年下降10.69%; 2000年比上年增长27.79%;进入2001年后,受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下 降的影响,国内同类产品加权平均价格下滑,比上一年下降9.03%。被调查产品 与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趋势基本一致,被调查产品价格的下降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 产生了明显的压制作用。    3、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调查期内,国内丁苯橡胶需求量逐年增长。1999年、2000年和2001 年,国内丁苯橡胶需求量分别比上年增长29.09%、10.13%和 21.28%。调查期内,国内丁苯橡胶需求量的平均增长率为19.91%,国内 丁苯橡胶需求量迅速增加,有利于国内产业的发展。    (1)国内产业处于成长期,但增速趋缓。调查期内,在国内需求不断增长的情 况下,国内产业通过技术改造,产能不断扩大。但国内产业产能的增长速度逐年回落, 2001年表现尤为明显。2001年,国内产业产能的增长低于国内需求量的增长 20.02个百分点。1999年至2001年,国内产业产能的平均增长率低于国 内需求量的平均增长率4.52个百分点。1999年和2000年,国内产业产量 的增长率分别低于国内需求量的增长率8.8和 7.68个百分点;2001年, 随着技术改造等项目的陆续竣工投产并相继达产,国内产业产量的增长率超过国内需 求量的增长率2.55个百分点。1999年至2001年,国内产业产量的平均增 长率低于国内需求量的平均增长率4.78个百分点。    (2)国内产业销售量增长缓慢。1999年和200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 销售量的增长率分别低于国内需求量增长率11.84和5.01个百分点; 200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的增长与国内需求量增长基本持平。1999 年至200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的平均增长率低于国内需求量的平均增长 率5.28个百分点,低于来自被诉国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平均增长率 18.12个百分点。    (3)国内产业的销售收入增长不足。1999年至2001年,国内产业同类 产品销售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4.71%、34.34%、11.16%。2001 年销售收入的增长率低于销售量的增长率11.04个百分点,销售收入增长明显不 足。    (4)国内产业市场份额逐年下降。在国内需求量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国内产业 产量和销售量虽有增长,市场份额反而下降。1999年和2000年,国内产业市 场份额分别比上年下降7.6个百分点和3.42个百分点,下降幅度分别为 9.17%和4.54%。2001年,国内产业市场份额与上年基本持平。 1999年至2001年,国内产业市场份额年平均下降4.40%。    (5)国内产业开工率不足。1999年至2001年,国内产业平均开工率分 别为76.38%、71.33%、87.22%。1999年和2000年,国内 产业平均开工率分别比上年减少11.44个百分点和5.05个百分点,2001 年比上年增加了15.89个百分点。与国内市场的巨大需求量相比,国内产业处于 开工不足状态。    (6)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下降导致国内产业亏损加剧。1999年至 2001年,国内产业丁苯橡胶的加权平均价格分别比上年下降10.69%、上升 27.79和下降9.03%。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且呈不断恶化趋势。虽然2000年比上 年有所减亏,但进入2001年后,亏损情况再度恶化,税前利润比上年下降 101.49%,亏损情况十分严重。1999年至2001年,国内产业税前利润 年均下降256.80%。    (7)国内产业库存呈下降趋势。国内产业1999年末库存量比上年增长了 21.82%,2000年末比上年降低了20.81%,2001年末比上年降低 26.52%。    (8)国内产业被迫减员,就业人数下降。1999年和2000年,国内产业 就业人数分别比上年下降9.79%、6.02%。2001年虽比上年增长了 4.05%,但与调查期前一年相比仍下降了11.79%。调查期内年平均下降 4.1%。    (9)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有所上升。国内产业通过不断加强经营管理水平,进 行内部挖潜,劳动生产率明显提高。1999年至2001年,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 分别比上年上升30.16%、16.67%和31.36%。    (10)国内产业人均年工资增长趋缓。1999年和2000年,国内产业人 均年工资分别比上年增长27.69%、10.53%,2001年比上年下降 0.65%。国内产业人均年工资增长速度趋缓并在2001年呈下降趋势。    (11)国内产业投资收益率下降,投融资能力下降。1999年至2001年, 国内产业的投资收益率均为负值,并呈下降趋势,2001年比上年下降1.48个 百分点,相应地导致国内产业投融资能力下降。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1 年由于投资收益率下降,未能达到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发行可转换债券的融资条件。申 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由于公司巨额亏损,贷款难度增加,不得已于2001年将房屋 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调整延长。    (12)国内产业现金净流量变化较大。1999年,国内产业现金净流量比上 年下降81.29%;2000年和2001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13.04%、 168.08%;现金净流量大幅增长的原因是由于国内产业采购量的下降,生产所 耗材料是以前年度的存货,加之以前年度应收帐款的大量收回,并非由于同类产品的 销售收入增长所致。    (13)有关国家对中国出口倾销幅度较大。终裁认定,除有一家公司外,有关 公司的倾销幅度较大。上述倾销幅度,足以对中国国内产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4、被诉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库存情况    调查机关了解到,2000年被诉国的丁苯橡胶生产能力、产量分别为161万 吨和118万吨左右,均大大超过其国内需求量,且被诉国国内需求量近期不会出现 大幅增长,供过于求的状况将会持续,被诉国将继续保持较强的出口能力。    收回的10份国外生产者调查答卷显示,这10户公司2001年总生产能力为 99.21万吨,总产量为59.01万吨,总出口量为23.49万吨,期末库存 为6.68万吨,其中向中国国内出口量占总出口量的21.70%。    中国是被诉国的近邻,丁苯橡胶市场需求逐年增长。被诉国丁苯橡胶的生产能力 巨大,出口能力很强,存在进一步扩大出口量,向中国国内市场低价出口的可能性。    六、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被诉国向中国低价出口丁苯橡胶是造成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直接 和主要原因。    上述事实和证据表明,调查期内,来自被诉国的丁苯橡胶占中国国内进口总量的 比例一直高达65%以上,且进口数量增长很快,进口数量的平均增长率大大高于中 国国内市场需求量、国内同类产品产能和产量的平均增长率,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的 降低直接压低了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造成在国内需求量不断扩大和国内产业产 能、产量、销售量增长的情况下,国内产业的市场份额下降,就业率下降,税前利润 和投资收益率一直为负值,且2001年情况进一步恶化,国内产业产生巨额亏损, 致使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调查表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是造成国内产业损 害的直接和主要原因。    (二)调查机关对可能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中 国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并非由以下因素造成:    1、国内需求的变化。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国内对丁苯橡胶的需 求量呈逐年大幅增长的趋势,调查期内年平均增长19.91%。因此,可以排除需 求变化给国内产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2、消费模式的变化。丁苯橡胶是合成橡胶中产量最大、用途最广的品种,到目 前为止,中国国内没有丁苯橡胶的替代产品,且国家没有限制丁苯橡胶的使用,没有 出现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的产生导致的国内丁苯橡胶市场的萎缩。    3、国内产业经营管理的变化。国内产业的管理状况良好,成本、质量管理严格, 没有发现经营管理不善的迹象。    4、贸易政策影响。调查期内,国内产业没有遇到国家限制该产业产品贸易行为 的政策,国内丁苯橡胶产业没有受到这方面的负面影响。    5、国内外竞争状况。    国内产业经过多年的技术改造,通过严格的质量管理,产量、质量不断提高,其 产品与进口产品在性能和质量上相同或相近。国内外的正当竞争没有导致国内丁苯橡 胶产业遭受损害。    6、技术进步因素。初裁后,部分日本企业认为,中国国内产业的生产设备规模 小、效率低,自动控制不普及,产品质量低。经调查,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 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现有丁苯橡胶生产装置分别从日本合成橡胶公司和瑞翁公 司引进工艺技术及成套设备建设,其生产工艺技术、产品牌号及质量控制指标与所引 进的日本公司完全相同。引进后,两家公司均紧跟国外发展趋势,在分析控制仪表及 计算机控制等方面不断改进,其工艺技术水平一直与国外先进水平保持一致,并在原 引进牌号基础上,又开发出若干种市场前景好的新牌号产品。申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主要工艺技术引自台湾合成橡胶公司,是在美国固特里奇公司工艺技术基础上发展而 成的成熟工艺,主要生产装置分别从美国和日本进口,其产品获日本主要轮胎生产厂 家认可,并曾为日本大型轮胎企业供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 司丁苯橡胶生产装置,在引进前苏联工艺技术的基础上,经过多次的工艺技术及生产 设备更新改造,目前工艺技术水平、产品类型及质量指标与国内丁苯橡胶其他生产厂 家大致相当。    调查机关认为,中国国内丁苯橡胶产业在工艺技术水平、生产装置、产品类型及 质量控制上,与被诉国的丁苯橡胶生产企业基本一致,国内产业所受损害并非由于技 术落后造成的。部分日本企业提出的上述观点是没有依据的。    7、国内同类产品出口的影响。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生产的丁苯橡胶有少量出口, 出口并未给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8、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影响。调查期内来自被诉国的丁苯橡胶进口量占 中国进口总量的比例一直高达65%以上,占中国国内进口总量的绝大部分,其他国 家的进口总量远远不及被诉国的进口量。    9、不可抗力因素。国内产业在调查期内未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生产装置运行正常进行,未受到意外影响。    根据上述分析,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的低价进口与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 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七、最终裁定    根据以上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在本案的调查期内,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 本的进口产品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 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存在倾销;对中国丁苯橡胶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并且,倾销与中国产业所受到的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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