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1号颁布时间:2003-08-27
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
(Borregaard Italia SpA)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重新审查了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鲍利葛公司)的欧盟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欧盟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
中国出口数量的比例不足5%。初裁时,根据初裁阶段所获得的表面证据,调查机关
确定,该公司调查期内欧盟内销售的交易客户、时间和地域比较分散,且并非关联交
易,属于正常商业交易的价格,其销售数量仍属进行适当比较的足够数量,因此采用
公司调查期欧盟内销售的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初裁后,鲍利葛公司就倾销
幅度的计算提交了评论意见,提出该公司调查期欧盟内销售的价格不足以进行适当的
比较,要求对其进行结构价格的计算,同时提交了补充证据。调查机关依法考虑了该
公司提出的评论意见和补充证据,同时在核查中针对欧盟市场和该公司的具体商业实
践进行了审查。经调查,调查机关认为,根据邻苯二酚欧盟市场的总体情况和该公司
欧盟内销售和对中国出口销售的具体情况,该公司欧盟内销售的数量确实不足以进行
适当的比较。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采用结构正常价值的方式确定其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鲍利葛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实地核查。对于公司所报的制造成
本(依据生产数量计算)及其它成本费用,经审查及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定,其数
据与公司财务记录的数据一致,因此决定采纳鲍利葛公司报告的数据作为计算结构正
常价值的基础。
关于费用和利润水平问题,调查机关决定使用该公司在欧盟内生产和销售被调查
产品的同类产品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和利润水平作为计算结构正常价值的基础。公司关
于应使用邻苯二酚及其联产品共同的费用和利润来进行结构正常价值计算的主张不予
接受。
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的研发费用没有向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分摊,所报告的
理由是研发费用只摊销至二酚衍生产品。调查机关认为,新产品的研发是公司整体长
期发展的需要,在成功之前,其费用必须由公司整体承担,也即由各成熟产品的收入
支持,每个成熟产品都应支持新产品的研究与发展,只有确实应归属于其他产品即已
资本化的研发成本才能不向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分摊。经核查,根据意大利的会计
准则,该公司的研发费用均未资本化,从公司研发部门的设置和费用性质来看,这些
费用确实属于由公司整体承担的费用。因此,调查机关按照鲍利葛公司报告的营业额
的分摊比例将公司研发费用向邻苯二酚进行了分摊。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意大利鲍利葛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
定,其所报的出口交易是真实的,其报告的数据与公司财务记录的数据一致,决定对
出口交易全部予以采用。该公司自行负责全部对中国的出口销售,根据《反倾销条例》
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依据该公司对中国销售邻苯二酚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和进一步调查。
(1)关于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鲍利葛公司在欧盟内销售的的内陆运费和保险费情况进行了审查及实
地核查。在初裁前,由于公司未提供关于运费分摊计算的说明和证据,因此调查机关
使用了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欧盟内销售的内陆
运费和保险费进行计算。在初裁后和实地核查中,公司解释由于公司人员经验欠缺原
报告的运费数据确实有误,并重新提交了有关表格和发票等原始单据提请调查机关予
以核实。考虑到该公司存在的具体困难,调查机关在核查中对上述数据和证据进行了
审查和核实。经核查,公司重新提交的数据与原始单据一致,真实可信,因此调查机
关在终裁时接受了其重新提交的数据,对内陆运费和保险费重新进行了计算。
对该公司报告的欧盟内销售的其它调整项目:信用费用、佣金,经审查及实地核
查,调查机关认定其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决定采用公
司报告的数据确定上述调整项目的金额。
(2)关于出口价格的调整
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报告的出口销售运费存在一定的误报,公
司根据核查的结果重新报送了运费数据,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调查机关在终裁中根
据核查后重新报告的数据对该项目进行了计算。
经审查及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提供的国际运输保险、信用费用等其他
调整项目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
司报告的数据确定上述调整项目的金额。
(二)比较及价格调整
调查机关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采用
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并对以下因素进行了适当的调整:运输费用、保险费用、
信用费用、回扣、佣金等。对于各公司某些没有证据支持的调整主张,调查机关决定
不予采纳。
(三)倾销幅度
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
得出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1、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
(Rhodia Organique SAS)
2、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 27%
(Borregaard Italia SpA)
3、其他欧盟公司:79%
(All Others)
四、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占国内市场份额变动情况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呈上升趋势。据中国海关统计,1999年、
2000年、2001年,欧盟向中国出口的邻苯二酚数量分别为911.69吨、
2275.55吨和3934.48吨,2000年比1999年增长149.60%,
2001年比2000年增长72.90%,调查期内年均增长率为107.74%。
(2)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国内市场份额较大,并呈上升趋势。据中国海关统
计,1999年、2000年、2001年,欧盟出口的邻苯二酚占国内市场份额分
别为75.98%、80.19%和91.90%。2000年比1999年增加
4.21个百分点,2001年比2000年增加11.71个百分点。
(3)被调查产品占进口总量的比重较大,并呈上升趋势。据中国海关统计,
1999年、2000年、2001年,欧盟向国内出口的邻苯二酚数量分别占同期
国内进口邻苯二酚总量的77.99%、88.17%、98.82%,2000年
比1999年增加了10.18个百分点,2001年比2000年增加了
10.65个百分点。
(二)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及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1)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明显下降,并维持在较
低水平。1999年、2000年、2001年,欧盟向中国出口的邻苯二酚平均到
岸价格每吨为2783.29美元、2209.15美元和2253.98美元,年
均下降10.01%。
(2)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削减导致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大幅下降。国内邻
苯二酚同类产品的销售单价1999年至2001年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
16.28%和10.69%,年均下降13.53%。
(三)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1999年至2001年,国内邻苯二酚产品的表观消费量逐年持续增长,其中
2000年比1999年增长136.49%,2001年比2000年增长
50.88%,调查期年均增长幅度为88.89%,说明国内需求量迅速增加,对
邻苯二酚有强烈的拉动作用,有利于国内邻苯二酚产业的发展。
经调查机关调查取证发现,调查期内欧盟的邻苯二酚大量低价向中国出口对国内
邻苯二酚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主要事实如下:
(1)国内产业增长受到抑制。尽管进入20世纪90年代,国内的邻苯二酚的
消费增长很快,但是国内邻苯二酚生产企业由于受大量低价进口产品的冲击,调查期
内,年均开工率不足20%,大部分产能未能发挥。2002年邻苯二酚二期工程未
能开工建设。
(2)国内同类产品产量增长受到压制。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一直无法
达到批量生产要求和设计生产能力,远远低于表观消费量增长。1999年、
2000年、2001年,国内同类产品产量达不到设计能力的十分之一,最高也不
足五分之一。
(3)国内产业销售量增长缓慢。1999年至2001年国内同类产品受市场
需求的影响,销售量逐年增长,但远低于国内表观消费量的增长幅度。2001年产
品销售量比2000年增长35.02%,比同期表观消费量增幅低15.86个百
分点,比被诉国同期对国内销售量增幅低37.82个百分点。
(4)国内产业销售收入有所增长,2001年比上年增长20.59%,和同
期销售量增长幅度35.02%差14.43个百分点。说明产品销售单价下降,造
成产业亏损经营。
(5)国内产业市场份额较低,且增长幅度缓慢。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占国
内市场份额较低,1999年、2000年、2001年分别仅为2.58%、
9.06%、8.10%。在国内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国内同类
产品市场份额增长远低于欧盟占国内邻苯二酚市场份额的增长幅度。特别是2001
年,欧盟出口到国内的邻苯二酚占国内市场份额比2000年增长11.63个百分
点,而同期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却下降了0.96个百分点。
(6)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受到压低。1999年至2001年,欧盟在国内
市场平均售价下降幅度始终高于国内同类产品平均售价下降幅度,国内同类产品销售
价格年均降低幅度13.53%,而同期欧盟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年均降低幅度
16.52%。2000年和1999年相比,欧盟在国内市场销售价格的下降幅度
比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幅度高5.15个百分点,2001年和2000年相
比,欧盟在国内市场销售价格的下降幅度比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幅度高
0.61个百分点。
(7)国内产业始终处于亏损状态,投资收益率一直为负值。调查期内,国内同
类产品的税前利润皆为负数,且亏损数额逐年递增。这种亏损局面也导致国内同类产
品的投资收益状况堪忧,1999年、2000年、2001年国内产业投资收益率
分别为-6.28%、-14.56%、-15.51%,且绝对值逐年递增。申请
人自1999年5月投产后,由于亏损额逐年加大,截至2001年末,累计亏损额
高达2386万元,近亿元投资难以收回。
(8)现金流出量大于流入量。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在经营亏损状况下,现金流
出量远大于流入量,1999年至2001年现金净流量均为负值,产业经营活动和
资金周转十分困难。
(9)国内同类产品库存量大。国内同类产品在开工率严重不足、停车频繁且周
期长的情况下,仍有产品长期积压,1999年、2000年、2001年库存量分
别达到68吨、98吨、34吨。
(10)产业开工率严重不足,设备利用率极低。近三年国内产业邻苯二酚的年
产量与年实际生产能力相差甚远,开工率严重不足,年均开工率不足20%,生产设
备大量闲置。1999年5月申请人正式投产后,当年开工率仅为7.07%,停产
时间长达4个月;2000年和2001年开工率虽有一定幅度提高,但仍处于极低
水平,2000年为20.50%,2001年为20.21%,两年之间停产时间
长达1年零6个月。
(11)国内产业职工年均工资水平低,就业率逐年下降。调查期内,申请人职
工工资水平在3年内不但没有明显提高,且有下降趋势,年人均工资额2001年比
2000年下降6.83%。就业率逐年下降,2000年为94.17%,
2001年为78.80%,下降了15.37个百分点。
(12)劳动生产率维持在很低的水平。调查期内,劳动生产率虽逐年有所上升,
但最高仅达2.5吨/人,比正常生产状况下的劳动生产率10.60吨/人,低
76.42%。
(13)申请人的银行信用等级下降,商业筹资及投资能力受到严重影响。
1999年生产线投产后,国外进口邻苯二酚即开始大量低价销售,致使申请人产品
价格被迫下降,产品销售利润率严重倒挂,财务状况不断恶化无力偿还银行到期债务,
致使公司信用等级下降,2000年11月建设银行将其银行信用等级从AA级将到
市特级(A),同时拒绝该企业的到期长期贷款的延期申请。
(四)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调查机关了解到,欧盟的邻苯二酚有较大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2000年欧
盟邻苯二酚生产能力为16000吨,产量为14000吨,欧盟内的需求量仅为
7000吨,50%的产量用于出口。欧盟的生产能力远远超过欧盟内的需求量,具
有极强的出口能力,成为邻苯二酚的主要出口地区。欧盟邻苯二酚主要生产商,如罗
地亚公司、鲍利葛公司的生产能力能够达到1.7万吨。目前其生产的邻苯二酚,除
3%满足欧盟市场内需求量外,其余全部出口,其中46%的产品出口到中国。而在
国内产业,邻苯二酚产业只是一个新兴产业,随着邻苯二酚用途的不断开发,国内产
业需求稳定增长,必然成为欧盟出口的重点国家。欧盟向国内产业出口量将保持较高
水平,并呈进一步增长的可能性。
(五)其它国家和地区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合计数量大大低于从欧盟的进口
数量
据中国海关统计,1999年、2000年、2001年欧盟向中国出口邻苯二
酚合计数量分别为911.69吨、2275.55吨和3934.48吨,进口数
量不断增长,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150%和73%。据中国海关统计,1999年、
2000年、2001年中国进口被调查产品总量分别为1168.97吨、
2580.75吨、3981.48吨,自欧盟进口的邻苯二酚合计数量占中国同期
进口邻苯二酚总量的比例分别为78%、88%和99%。其他国家和地区合计进口
数量大大低于从欧盟进口的数量。
五、对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分析
(一)欧盟向中国倾销出口邻苯二酚是造成中国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重要原因
调查表明,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数量及所占中国国内进口总量比
例较大,进口价格呈下降趋势。原产于欧盟的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质
量和性能相当,竞争条件相同,被调查产品出口价格直接抑制了中国国内同类产品销
售价格,导致中国国内产业发展受到压制,市场份额下降,开工率不足,经营困难,
亏损严重。因此,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的影响很大。调查机关认定,自欧盟进
口的铜版纸不仅存在倾销,而且倾销幅度很大,这与产业损害调查中发现的进口价格
下降及国内产业指标恶化是吻合的,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欧盟向中国倾销邻苯二酚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国内产业损害并非由于以下因素造成
现有证据表明,国内邻苯二酚产业的实质损害并非由以下因素造成:
1、国内产业需求状况。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邻苯二酚市场处在不断
开拓的过程中,国内需求量稳定增长。1999年、2000年、2001年国内需
求量分别为1199.97吨、2837.75吨、4281.48吨,2000年
比1999年增长136.49%,2001年比2000年增长50.88%,年
均增长幅度达88.89%,表明国内对邻苯二酚的需求呈不断扩大趋势。随着邻苯
二酚下游产品的不断开发,预计到2005年,国内邻苯二酚的总需求量可达
8500吨。因此,国内需求状况并未给国内产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2、国内消费模式。到目前为止,邻苯二酚没有其他可替代产品,不会由于其他
替代产品的出现导致国内邻苯二酚市场萎缩的事实。
3、国内产业管理状况。国内邻苯二酚产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实现了商业化生
产,各项企业管理制度严格,没有发现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产业遭受损害的情况。
4、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表明,1999年、
2000年、2001年,欧盟出口到国内的邻苯二酚数量占同期总进口量的比例分
别为73.81%、79.87%、91.50%。数据表明,从欧盟进口的邻苯二
酚占国内总进口量的大部分,而其他国家(地区)合计进口量远不及欧盟的进口量。
因此,从欧盟进口的邻苯二酚是造成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重要原因。
5、国内外竞争状况。国内邻苯二酚产业的生产线由国内产业自行研制、开发,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现有苯二酚年生产能力2000吨(其中邻苯二酚年生产能力
1400吨)。产品和生产工艺经有关部门鉴定,企业有完善的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
体系;产品质量符合国际通行标准,同时企业参照日本、美国同类产品标准,制定了
企业标准。产品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产品各项指标符合在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产品与进口被诉产品在性能、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没
有差异。国内外市场的正当竞争,未发现对国内邻苯二酚产业造成损害。
6、贸易政策的影响。调查期内,国内邻苯二酚产业没有遇到国家出台限制该产
业同类产品贸易行为的有关政策,因此没有受到这方面的负面影响。
7、不可抗力因素。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在调查期内未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
可抗力事件,生产设备运行状况正常,生产经营平稳。
现有证据表明,在调查期内中国邻苯二酚市场表观消费量持续增长,有利于国内
邻苯二酚产业发展的情况下,申请人同期的产销情况和经营效益却与市场需求持续增
长形成了极大的反差。企业自1999年投产以来,被诉国同类产品进口价格不断下
降、进口数量大幅度增长,严重抑制了国内邻苯二酚的正常生产和销售,销售价格被
迫大幅度下降,公司经营艰难,亏损严重、巨额投资难以收回、财务状况日益恶化,
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是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
害的原因。
综上所述,调查机关最终认定,欧盟向中国国内大量倾销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
邻苯二酚产业受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六、终裁决定
在本案的调查期限内,经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
倾销调查职能。根据以上调查,商务部终裁决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存在倾
销。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对中国邻苯二酚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并且,商务
部认定欧盟倾销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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